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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11:19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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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号

1994-01-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出口货物退税规定,合理地处理外贸企业出口1993年底库存货物的退税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必须对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包括待运出口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账物相符,在此基础上填报《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库存表”),一式三份,于1994年2月底以前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
  “库存表”中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金额”和“费用”栏,必须按1993年《库存出口商品明细账》和《待运出口商品明细账》的年底余额,按产品类别填报。
  1993年底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补记入当年的《库存出口商品明细账》或《待运出口商品明细账》,并填写“库存表”。
  二、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如属于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加工生产的,外贸企业须按第一条的规定单独填报“库存表”,并在表头注明“来料加工”字样。
  三、外贸企业1993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库存出口货物,必须按规定取得专用税票。没有专用税票的,不予退税。对1993年4月1日以后购进的没有专用税票的库存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必须在“库存表”中单独注明其数量、金额,据以计算不退税的税额。
  四、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上报的“库存表”要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库存表”与《库存出口商品明细账》、《待运出口商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的“库存表”,一份退还给出口企业,一份送外经贸主管部门,一份留存备查,并以此作为出口企业1994年申报退税的依据。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货源不实,有骗税嫌疑的,应调查清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外贸企业在1993年底前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如未从退税款中抵扣完进口料件的减免税金额的,须在1994年3月底以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未抵扣的减免税金额。
  六、外贸企业应将“库存表”中列明的货物单独设置《库存出口商品账》。货物出口后,从单独设置的《库存出口商品账》中结转成本,并在销售账中单独注明其出口数量和成本。
  七、外贸企业在1994年11月底以前出口“库存表”中列明的货物,须按1993年执行的出口退税率和其他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外贸企业须将上述货物与出口1994年购进的货物分别申报退税;1994年11月底以后出口“库存表”中的货物,不予退税。
  附件:《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编者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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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

罗国斌


  民事公益诉讼系指当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活动。民事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而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参与公益诉讼远在拿破仑时代的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1914年美国的《克莱斯法》再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此外,日本、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过大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理论的奠基和法律技术的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遭遇到法律制度缺失的尴尬从而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仅从技术层面探讨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作些尝试。
  一,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
  根据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和独立性程度,本文把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分为三种:(1)独立诉讼(2)共同诉讼(3)支持诉讼。检察机关应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从最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灵活选择提起、参与公益诉讼的方式。
  1,独立诉讼。检察机关独立进行公益诉讼主要有两种情形:
  ①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但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受害者。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的,它表现为社会公众的整体需要,是社会个体利益的结合体,当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有时候可能没有具体明确的受害者,此时,维护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②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具有明确的受害者,但受害方不愿、不敢、不能进行诉讼。由于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慑于庞大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的压力,许多受害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并不愿意选择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对象通常都是社会上的强势力量,试想,能够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绝对不会是社会的弱势,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多数是大型的公司、企业甚至是国家机关。这种诉讼双方在地位、权势和财力上的绝对不对等使得许多受害者在维护自己利益时对公益诉讼望而却步。同时,由于现有法律的局限和受害者自身条件的原因,许多受害者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无法担任原告参与公益诉讼。因此,在受害方不愿、不敢、不能进行公益诉讼而出现公益诉讼原告缺位时,检察机关就应该独立进行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
  2,共同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因为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而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有时也就是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当不法行为已侵害或即将侵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时,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单个人或部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已提起或准备提起公益诉讼。此时,为了完整地维护已受损害或将要受损害的公共利益,也为了平衡诉讼双方的力量对比,检察机关应当提起公益诉讼和其他受害者的诉讼形成共同诉讼。
  3,支持诉讼。不法行为侵害到特定人的利益或者对特定人的利益造成危险,但该特定人的利益具有普遍性,集中体现为公共利益,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特定人的利益就是维护了公共利益。对于这种情形,当特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已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就应该采取支持诉讼的方式参与到诉讼中去,以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
  二,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应享有的权利。
  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方式,检察机关的地位和独立性是不一样的,所以在不同的方式里,检察机关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不同的:
1,民事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当然适用于民事公益诉讼。在独立诉讼和共同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相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因此,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检察机关也应享有。其具体享有的诉讼权利有:①独立起诉权,即当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遭受到不法侵害的危险时,有独立要求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制止不法侵害,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②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③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包括自行调取和申请法院调取的权利。④出庭参与法庭调查、进行辩论的权利。⑤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权利。⑥上诉的权利。⑦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虽然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但公益诉讼也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特征。特别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其特殊性表现的尤为明显。从理论上来讲,检察机关之所以能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是由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决定的。公共利益是国家利益,是社会整体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检察机关只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所有者,其对公共利益只能保护而不能有授权之外的处分权力。所以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身份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而不具有实体上的意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唯一的权利就是通过诉讼最大化地保护公共利益。正是基于此,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所享有的某些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不能享有或有限享有;也正基于此,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不能享有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却能享有。①有限制的撤诉权。在普通民事诉讼中,撤诉权是当事人通过放弃诉讼从而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在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没有处分权,所以检察机关只有在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已经达到或继续诉讼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撤诉权。②无损公共利益之进行调解、和解权利。调解、和解是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妥协以结束诉讼的手段,是当事人处分自已实体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严格意义来讲,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没有进行调解、和解的权利,但如果通过调解、和解能达到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则检察机关可行使之。③不被反诉的权利。④不承担诉讼费用的权利。⑤不接受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权利。⑥不承担败诉的民事责任的权利。
  2,在支持诉讼的方式中,检察机关支持诉讼的形式有两种:
  (1)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在这种形式中,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利有①申请参加诉讼的权利。②调查取证的权利。③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④出庭支持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⑤督促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告进行诉讼的权利。⑥不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2)在民事公益诉讼的再审程序中支持诉讼。该形式中,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主要系通过行使民事审判监督的权力来完成,其权利主要是行使抗诉权。
  三,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应履行的义务。
  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关系是公益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是顺利进行公益诉讼的重要保证。所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享受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主要的义务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严格遵守诉讼秩序等。
  本文以抛砖引玉的态度对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作些粗浅尝试。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之构架必须立足于检察机关是我国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法律的监督者这两个身份。检察机关的这两个身份职能应贯穿到整个程序设计的始终。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合理性和该当性的必然要求。


作者 罗国斌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 2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 《锡林郭勒盟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锡林郭勒盟2005年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推进重大项目的策划、包装、推介和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争取国内外投资、招商引资、金融融资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内容分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和重点项目推进目标两部分。

  三、考核范围:与行署签订固定资产投资责任状和承担重点项目推进目标的旗县市区、盟直部门,在我盟境内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业主,盟直相关服务部门。

  目标设置

  四、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以行署与各旗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签订的责任目标为依据,实际完成情况以统计局年终数字为依据,范围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五、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以《锡林郭勒盟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行署与各旗县市区签订的责任目标为依据。

  考核内容:

  1、对全盟经济和旗县市区经济有重要影响的支撑项目,第一梯队的旗县市不少于3项,其他旗县市区项目不少于2项。
  2、已经开展前期工作但推进缓慢,至今没有落地开工的重点项目,各地不少于2项。
  3、根据本地资源优势、现实条件和薄弱领域,急需策划补充的新项目,各地不少于2项。
  4、前期工作经费落实和前期项目推进程度。列入第一梯队的旗县市区前期工作经费不少于200万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3个;其它旗县市区前期工作经费不少于100万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少于2个。

  六、列入考核范围的项目,允许以新实施的同类项目替补,替补项目的投资规模应与原列入考核项目的投资规模相当,半年调整一次。

  七、重点建设项目以当年完成投资额为依据。

  八、优质服务部门(不包括签订固定资产投资责任状的部门)以重点建设项目实际服务成效为依据。

  考核办法

  九、固定资产投资考核,依据行署与各旗县市区和盟直有关部门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责任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情况以及对全盟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率进行评分;重点项目建设考核,依据推进的目标进度和投资进度评分。

十、各地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总分值为200分,其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考核分值100分,各地完成投资对全盟的贡献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分别占55%和45%;重点项目推进目标分值60分(具体项目推进目标以责任状为依据);前期经费投入和前期工作成果分值40分。

  十一、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总分值为100分,部门完成投资对全盟的贡献率和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分别占55%和45%。

  十二、重点项目业主奖项设置,按行业分为5大类,22个重大项目(国家投资项目除外)。

  1、工业类重大项目奖9个(其中电力、煤炭开发各2个,化工、矿产采选、建材、农畜产品加工、高载能各1个)。
   2、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奖5个(包括城市基础建设、公路、铁路、地质勘探)。
  3、农牧林水类重大项目奖3个。
  4、服务业类重大项目奖3个。
  5、社会事业类重大项目奖2个。

十三、重点建设项目考核按行业分类,当年完成投资额以统计局年终数字为依据,由大到小选取。

十四、优质服务部门评选,依据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工作量和重点建设项目推进的实际效果选取。

 考核评定程序

十五、固定资产投资奖,由盟发改委会同盟直相关部门进行考核,报请盟委、行署研究确定。盟发改委每月进行投资情况分析,同时对各旗县市区和盟直部门月度投资完成情况排序,作为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定的参考依据。

十六、重点项目业主奖,由旗县市区发改局和盟直部门按照奖项设置,填报《重点项目自检及奖项申报表》,经盟发改委会同盟直相关部门核实后,选择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报请盟委、行署研究确定。

十七、优质服务奖,由盟直部门填报《优质服务奖项申报表》,重点说明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工作量和重点建设项目推进的实际效果,由盟发改委会同盟直相关部门进行初选,确定15个候选部门,报请盟委、行署研究确定奖励办法。

十八、固定资产投资奖项,设置旗县市区成绩特别突出奖3名,奖金各10万元;成绩突出奖3名,奖金各8万元;完成目标奖奖金各5万元。设置盟直部门成绩突出奖3名,奖金各8万元;完成目标奖奖金5万元。

十九、重点项目建设奖项,设置业主成绩突出奖22名,奖金各1万元。

二十、优质服务奖5个,奖金各2万元。

二十一、2005年盟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170万元。

二十二、设置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旗县市区、盟直部门、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附 则

  二十三、除项目业主单位考核指标外,其它考核指标一并列入党政班子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二十四、本办法由盟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