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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弊大利小/陈建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33:55  浏览:8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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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弊大利小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陈建伟 李泓冰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强制执行前的必经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九条将此规定明确为“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又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天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本意是对那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再给他们一个自动履行的机会,让其有充分的时间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通知的弊端渐渐地显露出来,使执行通知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其弊端表现在:(1)执行通知书导致出现了两个重复的执行依据,使被执行人认为不按判决书、调解书履行义务不会直接引起强制执行,从而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2)出现了两个履行期限,容易造成当事人误解,认为只有不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才有被强制执行的结果,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无所谓;(3)执行通知有时会起提醒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负面作用,使执行通知书成了“逃债通知书”;(4)增加执行工作量和执行费用。

  我们称执行通知没有存在的必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执行通知书赋予的。既使没有送达执行通知书而开始强制执行,其执行措施的法律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

  其次,从实践上看,执行时机把握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执行效果的好坏。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就拒不到庭,有意逃避诉讼,甚至还有人连家都一搬了之的情况,致使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待申请人或执行法院费尽千辛万苦找到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时,却只能先发出执行通知书,为其再次逃避执行留下机会,使执行无法进行。还有许多案件,必须要采取“以物找人”或“以人找物”的方法进行,这种案件的执行时机更是稍纵即逝,按程序发出执行通知的结果往往导致权利人无法实现权利。

  综上,我们认为执行通知书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需要,已成为人民法院攻克“执行难”的一个障碍,这个问题应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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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遵循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在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同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既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又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既要坚决地、持久地进行下去,又要重视抓阶段性成果,一步一步地把斗争引向深入。针对当前的情况,决定在近期内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执行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为此,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买卖股票。
(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二、查办一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发动和依靠群众检举、揭发与专门机关依法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力量在近期内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必须依
照党纪、政纪、国法坚决惩处。对严重干扰、阻碍查办案件工作的,不管是谁,都必须坚决处理。
三、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基本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重点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擅自把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变成收费项目;擅自立项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将一部分职能转移到下属的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
强行“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只收费不服务,明目张胆地敲诈勒索等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不正之风。这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负责,自上而下地进行清理和纠正,凡1992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
(物价)部门批准的外,一律先停后清;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要一级抓一级,使这股风在年内基本刹住。同时还要刹住用公
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各地、各部门、各行业都要从实际出发,近期内通过专项治理,解决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必须重申:(1)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已经兴办的经济实体要按规定与原机关彻底脱钩。(2)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地方和部门不
准擅自下达收费、罚款的指标,不准把法定的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坚决禁止上缴提成。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执法部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近期反腐败斗争几项工作的领导,并认真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把当前反腐败的重点放在党政领导机关,以及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从领导干部做起,首先从
高级干部做起,包括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一查到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严肃处理;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但不搞群众运动;惩治腐败和扶持正气相结合,大力宣传和表彰廉洁奉公、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先进典型,弘
扬勤政爱民、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良好风尚。
为切实保证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县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立即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责任制,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必在近期内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明显成效,以鼓舞和振奋党员、干部、群众的信心和斗志。各级纪检监
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协调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将执行决定中的重要情况报告上级党委和政府。



1993年10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2002年2月9日
国税函[2002]146号


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