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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0:08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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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海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的请示》(琼人劳保
〔2002〕25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
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海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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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对《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49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引导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特别是合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推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均可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政府奖),并分为三个等级,其标准是:

  一等奖:对开辟一门新兴学科有重要建树或对某一学科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二等奖:在某一学科的某一方面有新的突破,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作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的解决作出较大贡献,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对原有理论、观点作出正确的富有新意的补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的解决有一定贡献,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影响。

  第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坚持高标准、注重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力求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15项以内,其中一二等奖在奖励项目总数中不得超过40%,一等奖可以空缺。随着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奖励项目数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申报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具有统一书号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达到公开发表水平但因故不宜公开发布,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申报参评的社会科学成果,须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出版发表或被采纳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可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与市人事局共同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特别奖励。现职副市级以上领导个人专著、论文或为第一主编的合著等不参与申报评选。

  第七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市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八条 参加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区县宣传部门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申报。办公室设在合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聘请学术造诣深、学术成就高、办事公正、有责任心的专家学者等专业评委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共同提名,报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构成要体现权威性、专业性、合理性。评审委员会中专业评委的比例须占75%以上,专业评委须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申报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作者不得担任本届评奖的专业评委,也不得参与本届评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对申报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核准,经核准后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均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办公室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无异议后的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三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奖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各等次奖金数额略低于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标准。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核实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局报经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评审成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融合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其性质属于广义契约。夫妻忠实协议应为人身权协议,为确保权益救济的最佳化,我国相关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实践应对“夫妻忠诚协议”所涉相关要素予以完善,例如应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规制婚内侵权制度体系,增设配偶权制度等。

  一、“忠诚协议”赔偿第一案

  (一)案情简介

  今日看到一则案例:2000年6月,周某与妻子杜某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杜某就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染。2002年5月,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杜某以周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判决周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周某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不久即撤诉。最终,周某赔偿杜某25万元人民币,当场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引发的争论

  此案就此了结。但该夫妻忠实协议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吗?如果是,那么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夫妻忠实协议是否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或在多大的程度上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判断其效力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来看看国内外都是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的,以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参考。

  二、国内外相关立法与理论综述

  (一)国内立法综述

  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忠实协议违反的赔偿提供参考。

  台湾地区亦有相关规定,“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1条、第993条规定:夫妻身份关系消灭、除妻应受再婚期间之限制外,各得自由再婚。因与他人通奸而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人结婚”。[1]台湾“民法并无明定夫妻有守贞之义务。但,依‘民法’规定配偶通奸为离婚原因之一(‘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1款),且在刑法上有通奸罪之规定(‘刑法’第239条),因此学说上都一直认为夫妻互负守贞之义务。”[2]

  香港地区“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1条,无论是呈请或申请离婚,法院解除婚姻契约的惟一理由就是婚姻已经‘破裂至无可挽救’。第11A(2)条指明,呈请人须先证明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事实,法院才能判定婚姻破裂至无可挽救:1、婚姻一方曾与第三者通奸,呈请离婚者无法忍受与对方继续共同生活”。[3]同时规定通奸的定义指“婚姻其中一方与异性结合”。[4]还规定“妻子被强奸,丈夫不能指她通奸。可是,丈夫强奸别人,妻子却可以指他通奸”。[5]

  (二)学术观点综述

  学术界对于忠实协议的性质问题争执不下,就其是否是法律上的合同的问题,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夫妻忠实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应该承认当事人所签订的协议并赋予强制执行力。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关系稳定的核心要素。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范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但在承认夫妻忠实协议效力的肯定说中对于赔偿数额是否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有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应该完全承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效力,双方约定多少,法院就按多少裁判。而有些学者否认夫妻忠实协议赔偿数额的法律效力。认为只能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和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进行赔偿。

  2、否定说

  否定说否认夫妻忠实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否认说中又有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如下:

  (1)“亲情问题说”认为,“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6]

  (2)“道德义务说”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 [7]

  (3)“违反填补原则说”认为,“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8]

  (4)“人身不受限说”认为,“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不能因为要保护其它权利而限制这一基本权利。”[9]确认夫妻忠实协议有效,将严重损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如果双方的感情恶化了,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了,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方了,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实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这种协议有效,那么这个人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10]

  (5)“隐私权说”认为,“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11]

  (二)国外相关立法和理论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有国家和地区对夫妻忠实进行规定。不仅规定了夫妻忠实的表现形式,还规定了违反夫妻忠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