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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0:59:16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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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

  (2000年4月13日司发通[2000]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全国城市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落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年”的各项举措,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现对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要进一步深化对基层司法所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我国司法行政体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阵地。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所承担着本辖区普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担负着推进依法治乡(街)、依法治村等法治基础工程的职责,是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司法所通过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项职能,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促进城乡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此外,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治组织,与公安派出所、法庭、检察室和综治办等部门构成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完善基层法治机制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它是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能的组织保障,尤其是在司法行政系统所指导和依托的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包括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四支队伍和工作网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龙头作用。实践证明,只要把司法所建设好,各项职能发挥好,就能把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夯实打牢,就能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司法行政职能综合、配套、强化起来。因此,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强化司法所工作,是抓基层、打基础的关键环节,是开创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根基所在、重点所在、希望所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问题,要作为一项硬任务来抓,力求取得实效。
  (二)要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基层司法所建设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基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也是司法所最主要的业务职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出现的新变化,基层各种涉法问题的不断增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以满足基层对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日益增长的需求。这一切都为司法所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长期以来,司法所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具有运用法律手段化解基层矛盾、服务中心工作的职能优势,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建设发展方面大有可为。这也正是部党组把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作为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年”一大重要举措的原因所在。
  必须看到,面对新的形势的要求和挑战,司法所的建设和工作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司法所立户列编问题目前尚未在全国统一解决,使其在即将全面铺开的县乡政府机构改革中会受到一定的冲击和影响,少数地区已出现司法所被撤并的现象;一些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认识不到位,对解决司法所建设面临的困难缺乏信心,存有畏难坐等的情绪,抓司法所建设力度不够;司法所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亟待改善提高;部分地区司法所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管理工作难以到位,不能保证其专职专用,影响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正确认识司法所建设面临的挑战和困难,按部党组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基层司法所及其队伍的巩固、提高和发展,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二、背靠大树,围绕中心,开拓进取,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有关“基础年”的工作部署,以“背靠大树,围绕中心,开拓进取”为指导思想,指导基层司法所进一步强化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紧紧围绕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做好结合文章,善于抓住基层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拓业务领域,丰富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作用,努力开拓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今年,各地司法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化解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全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各地司法所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充分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基层涉法的矛盾纠纷越来越突出、成因多元化、表现形式复杂化、群体性事件不断上升等新的情况和特点,经合本地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充分发挥及时调解、疏导和防范基层纠纷矛盾的职能作用。要充分运用“148”法律服务的协调联动和信息报送机制,积极推广在乡镇(街道)设立社区矛盾调解中心的经验,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四支队伍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与群众组织相结合的优势,广泛开展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治理和联调联防活动,积极参与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努力化解基层纠纷、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和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各地司法所要以依法治国方略为纲,统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全局。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城市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综合运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各项功能,全面启动和大力推进城市街道社区的依法治理,继续深化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基础工程。当前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要重点抓好: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制定完善本社区依法治理发展规划和举措,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促其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发挥法制宣传功能,健全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网络和机制,搞好“三五”普法总结验收和启动“四五”普法的准备工作;健全完善对民间纠纷和基层矛盾的防治体系和机制,依托“148”建立纠纷信息报送制度,协助基层党委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着力解决群体性纠纷和群众关注的涉法热点问题;健全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网络和机制,运用法律服务手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调整经济、社会关系,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环境。
  (三)积极参与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各地司法所要坚决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部署,立足本职,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参与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要利用法制宣传网络,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法律决定和司法部编印的有关资料,增强广大群众抵制邪教组织并与之斗争的自觉性;要利用遍布基层的调解、服务和帮教网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法轮功”练习者特别是中毒较深、尚未转化的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工作,及时调解由“法轮功”问题而引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积极配合监所做好本辖区的“法轮功”类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以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法轮功”类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要运用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综合手段,加强城乡基层社区建设,维护基层稳定。
  (四)积极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各地特别是农村乡镇司法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服务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乡镇政府强化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业和农村工作,解决各种涉农的热点问题和群体性矛盾。要组织乡镇法律服务所针对农业和农村工作需求,主动介入,拓宽领域,积极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乡镇企业发展、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集体财务管理和减轻农民负担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及时、便利、优质的法律服务。当前重点要协助乡村运用法律手段做好土地延包工作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及时优先调解涉及土地延包、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宅基地管理、农产品市场管理、集体财务管理、政务村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大力疏导基层干群矛盾,运用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手段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行为作斗争,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五)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各地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基层司法所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自觉服从服务于大局,积极探索在西部大开发中做好司法所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和新思路,不失时机地为西部大开发做好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要为基层政府实施西部大开发当好参谋助手,依法调整处理好开发中的涉法矛盾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指导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增强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围绕西部大开发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重点做好为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民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工作、“148”法律服务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和机制,大力化解基层纠纷和西部开发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为促进西部大开发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和法治氛围。
  三、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牢抓住中央政法委要求今年狠抓政法基层基础工作和司法部将今年定为“基础年”的有利时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关于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振奋精神,努力开拓,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今年进一步巩固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进一步改善提高司法所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开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下大功夫做好巩固、加强和发展基层司法所机构、队伍建设的工作。目前,地方各级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启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精神,把进一步巩固、加强和发展司法所机构和队伍建设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重点工作和今年的一项硬任务来抓。要以对司法行政事业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密切关注县乡机构改革给司法所建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主动采取有效对策,早做工作,多做工作,抓实抓紧,务求实效。特别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把手要高度重视,亲力亲为,加大与党委、政府及编制部门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力度,千方百计争取有关部门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做到司法所的机构和队伍在机构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并。已经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区,要全力稳定和巩固司法所,保机构、保编制、保队伍,并力争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加强;尚未建立司法所的地区,要加大攻关协调力度,努力创造条 件,力争尽快把司法所建立发展起来。对于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和建所模式问题,各地应因地制宜,条 件具备的,要力争把司法所建成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现县区司法局收编直管;条 件不成熟的,可以把司法所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内设职能机构,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但必须确保县区司法局能实施有效的指导监督,解决管事与管人相脱节的问题,保证其专职专用。各地应积极创造条 件,逐步实现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的分设;尚不具备分设条 件的,两所可采取“合署办公”的模式。凡司法所在县乡机构改革中与其他职能机构合并或合署办公的,应力争保留司法所的职能和司法行政单列编制及专职人员,继续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各项职能,接受县区司法局的指导。
  (二)扎扎实实抓好基层司法所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6号文件、14号文件精神和司法部有关加强队伍建设的部署,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司法所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要按照我部关于对司法行政干警进行“三观”教育的部署,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江泽民论三观》等有关学习资料,引导大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继续深入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活动。要组织开展好在全国司法助理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中进行为期三年的基本素质教育活动,精心安排,加强指导,确保培训对象、内容、效果落实,促使广大司法助理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掌握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常识、法律常识和基层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常识。同时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方式,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健全对司法所队伍的业务培训制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的基层司法所队伍。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指导和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要充分认识司法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建设和司法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善于运用典型指导司法所的建设和工作,特别要加大攻关协调力度,着力解决司法所建设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要进一步理顺对司法所的管理体制,完善指导监督机制,抓好建章立制工作,把对司法所的管理尽快纳入到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工作职能,不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要加强对司法助理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把进人关,严格工作监督,对越权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对不适宜从事司法所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清退。要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同时,努力把从优待警的方针落到实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政治部门、基层工作部门和计财装备部门要共同努力解决目前在司法所建设和工作待遇方面存在的各种困难,要按照我部部署,在今年落实基层干警统一着制式服装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区司法局应从强化基层工作的角度,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调整和充实各级基层工作部门的力量,优化职能配置和人员结构,改善办公条 件,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努力开拓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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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废止)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黄政〔20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1年4月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的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或办法”;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比较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和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协调、审议、印发、解释、清理、修改、废止等。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市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在自己业务分工范围内,依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拟定出下年度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各部门提出的年度计划进行通盘研究、综合协调,编制全市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市政府可对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八条 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按下列步骤进行:草拟提纲、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需要规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文稿、将文稿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修改文稿。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标、依据的法律法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权力与职责、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起草规范性文件要注重规范化,文件的结构要严谨,表述要准确。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意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主动进行协调,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部门业务,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文件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凡未经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呈报市政府。

第三章 审定和印发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的部门将文件上报市政府的同时一式30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局,同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等材料。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必要性、起草经过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对基本内容的解释等。
第十四条 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批示交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核,市政府法制局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包括:
(一)是否有必要制定;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一致;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原则;
(四)是否符合立法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基本符合要求、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广泛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接到征求意见稿后,应按要求时限认真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同志签署并盖单位公章后退回市政府法制局。部门或区县逾期不提出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局应予催办;经催办后仍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二)对不符合要求或需作大改动的,提出意见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修改。
第十六条 对涉及部门较多且意见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协助分管秘书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定稿后,连同法制局的审核报告送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市长同意,最后由市长审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八条 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议过程中,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局作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后,由市政府法制局综合审议意见拟定发文稿、交市政府办公厅分管文秘的负责人初审、送协助分管秘书长复审、报分管市长再复审后、呈市长或经市长授权的常务副市长签署发布。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以“黄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黄政”或“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的公文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及时在《黄山政报》或《黄山日报》上刊登。在《黄山政报》或《黄山日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需要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批准文书,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发布时须在标题下注明市政府批准日期。市政府工作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主管部门认为解释有困难或其他部门对解释有不同意见,需提请市政府解释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答复提请解释的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其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定期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编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主管实施部门,应做好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和反馈工作,并在规范性文件批准下发后的一年内,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起施行的《黄山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 卫生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6〕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已经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协商一致,并报中央编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编办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2006年8月18日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核定,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机构设置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构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范围。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形式。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意见的标准,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意见的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举办形式。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三、职能配置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8.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调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编制配备
  9.核编范围。国家只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10.核编标准。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应结合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转型和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要充分利用退休医务人员资源。
  五、机构编制管理
  11.指导意见的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社区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在本指导意见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掌握适当的幅度。各地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编制。
  12.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数额提出审核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13.编制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所需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受聘全科医师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14.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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