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22:45  浏览:8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05]18号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1999-2003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5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审判方式,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制度保障;基本理顺了我国的审判机构,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使法院组织制度更加合理化;扩大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权限,为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打下了基础;实施了法院执行工作新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并为深化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确立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合理配置司法人力资源,使人民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明显提高;加速了司法装备现代化建设,全国大部分法院的基本建设和物质保障有了较大改善。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特别是2004年底,党中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目前,相对滞后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既面临着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多方面的严峻挑战,而这些挑战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现制定《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
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把握法院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保持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特征;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实现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体现审判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有益成果。
2004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

1、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除了被告人认罪或者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争议的外,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2006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相关证人和鉴定人应当出庭。
2、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3、改革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规则,依法排除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并适时提出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建议。
4、改革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变单纯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改革跨地区民事案件的管辖方式,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逐步做到高级人民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第一审案件。
5、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程序,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积累经验,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6、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在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速裁程序制度,规范审理小额债务案件的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判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
7、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重视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8、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规范程序事项裁决、庭前调解、审前会议、证据交换、证据的技术审核等活动,明确办理庭前程序事务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分工。
9、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10、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

二、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11、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确保死刑正确适用。研究制定关于其他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12、改革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做法。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
13、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14、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进一步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等事项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协调,并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制度。
15、建立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和认识的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确保人民法院统一、平等、公正适用法律的其他有效方式。

三、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

16、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作。
17、深化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定执行依据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含财产刑)。对执行过程中需要通过审理程序解决的实体争议事项,应当由执行机构以外的审判组织审理,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建立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对于执行机构就重要程序事项所作决定申请复议等救济途径。
18、改革和完善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司法解释工作,积极推进强制执行立法进程,规范各类执行主体的行为。
19、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执行督促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通过公开执行信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执行公正。
20、改革和完善执行管辖制度,以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排除各种干扰,确保胜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以实现。
21、探索执行工作新方法。与有关部门配合,对不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限制出境、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22、改革和完善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并加大对不履行生效裁判、妨碍执行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

四、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

23、改革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中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改革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将审判委员会的活动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表决机制;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24、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25、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审判职责,明确其审判管理职责和政务管理职责,探索建立新型管理模式,实现司法政务管理的集中化和专门化。
26、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审判职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独任法官负责制。
27、全面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制定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28、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落实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进行诉讼调解、适用简易程序、执行简单案件等方面的制度,密切人民法庭与社会的联系,加强人民法庭的管理和物质保障,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水平。

五、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理制度

29、建立健全审判管理组织制度,明确审判管理职责,建立并细化与案件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事项的管理办法,改善管理方式,建立案件审判、审判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30、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同一级别的法院实行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
31、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法医等司法技术人员,发挥其司法辅助功能。
32、改革司法统计制度,建立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并适应司法管理需要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扩大公开数据的范围,加强统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33、改革庭审活动记录方式,加强信息技术在法庭记录中的应用,充分发挥庭审记录在诉讼活动和管理工作过程中的作用。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记录法庭活动。

六、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

34、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办法,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职务序列。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
35、落实法官法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推动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职制度。在保证法官素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专业水平较高的资深法官的退休年龄。
36、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方案,并逐步落实。
37、改革法官遴选程序,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选任机制。探索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并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逐步推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其他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
38、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交流任职工作,推进人民法院内部各相近业务部门之间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
39、建立法官任职前的培训制度,改革在职法官培训制度。初任法官任职前须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或者其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改革法官培训的内容、方式和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改革法官培训机构的师资选配方式。
40、落实法官法的规定,推动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七、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

4l、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完善评估机制。
42、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法官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科学设计考评项目,完善考评方法,统一法官绩效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并对法官考评结果进行合理利用。建立人民法院其他工作的评价机制。
43、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制定法官惩戒程序规则,规范法官惩戒的条件、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保障受到投诉或查处法官的正当权利。
44、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程序,健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批评、建议的制度,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法院审判以及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等制度。
45、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
46、规范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八、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改革

47、继续探索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
48、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研究制定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基本保障标准。
49、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
50、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和不断推动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过程。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本纲要的要求,深入研究和把握司法客观规律,深刻理解和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改革的思维推进司法改革;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完善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制度,周密组织,妥善安排,认真落实;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理论指导,加强对具体改革方案的论证,把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作为检验改革效果的基本标准,确保改革顺利和健康发展;要坚持依法改革,通过改革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切实防止自发改革和违法改革。为确保本纲要的正确、统一、有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各项改革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自上而下,统一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正确理解本纲要确立的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不断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稳步推向前进,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2005年10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加强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64)


           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一、聚氯乙烯行业汞使用及污染防治现状

  (一)聚氯乙烯行业基本情况。聚氯乙烯是五大通用塑料之一,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国防、化学建材等重要领域。截至2009年底,我国聚氯乙烯生产企业104家,总产能为1781万吨,其中电石法94家,产能为1362万吨,占总产能的76.5%。2009年我国聚氯乙烯总产量为915万吨,其中电石法聚氯乙烯产量580万吨,占总产量的63.4%。

  (二)电石法聚氯乙烯汞使用情况。电石法聚氯乙烯使用的触媒,以活性炭为载体,浸渍吸附10~12%左右的氯化汞制备而成。触媒由于汞升华及触媒中毒等原因活性下降到一定程度后需进行更换,失活的汞触媒成为废汞触媒。目前,我国每吨聚氯乙烯消耗氯化汞触媒平均约1.2千克(以氯化汞的平均含量11%计),以2009年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产量580万吨计算,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使用汞触媒约7000吨,氯化汞的使用量约770吨,汞的使用量约570吨。

   (三) 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过程中的汞流向及排放情况。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过程的汞去向主要是废汞触媒、含汞废活性炭、含汞废盐酸、废碱液等,分别占氯化汞使用总量的36%、8%、51%、5%。目前,废汞触媒和废汞活性炭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厂家回收处理,氯化汞回收率约75%;而含汞废盐酸、废碱液等仅有20%进行了盐酸深度脱吸和汞的无害化处理,大部分还未得到妥善处置。

  (四)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面临的形势。目前,汞污染作为一个新的全球环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自2001年起,汞污染问题成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每年理事会的重要议题,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限制汞流通和实施汞削减的国际公约。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使用量占全国汞使用总量的60%左右,这决定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将成为未来我国汞公约履约的最重要领域。随着电石法聚氯乙烯产能的扩大,汞需求量将会继续增大,如不采取汞削减和控排措施,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不仅面临汞资源匮乏的威胁,也面临环境约束对行业发展影响的压力。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加快汞污染综合防治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提升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汞触媒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触媒生产、使用和回收过程中汞的流失。

  (二)主要目标

  到2012年,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低汞触媒普及率达到50%,平均每吨聚氯乙烯氯化汞使用量下降25%,全行业全部实现合理回收废汞触媒;氯乙烯合成气相汞高效回收技术实现工业化;盐酸深度脱吸技术普及率达到50%以上。

  到2015年,全行业全部使用低汞触媒,每吨聚氯乙烯氯化汞使用量下降50%,废低汞触媒回收率达到100%;高效汞回收技术普及率达到50%;盐酸深度脱吸技术普及率达90%以上;采用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包括废盐酸、废碱液等)的普及率达100%。建立大型氯乙烯流化床反应器工业化生产装置;建立分子筛固汞触媒生产及回收示范装置;加快无汞触媒的研发,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低汞触媒应用推广力度。一是加快制定低汞触媒产品标准,2010年发布实施;二是鼓励支持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加快低汞触媒替代高汞触媒步伐,扩大低汞触媒应用,同时支持低汞触媒生产企业扩大规模,满足替代应用需求。

  (二)加大新型触媒研发。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科研院所加大投入,加快新型分子筛固汞触媒及配套大型氯乙烯流化床反应器的研发攻关,具备条件时,积极推广应用。瞄准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触媒无汞化,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研究新型无汞触媒,为根本解决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提供科技支撑。

  (三)加强过程控制与治理,减少汞的流失和排放。针对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过程中汞流向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技术,减少汞流失,加大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要采用盐酸深度脱吸技术和酸碱中和及硫氢化钠汞处理技术,对产生的废酸、废碱液进行脱汞处理,未经脱汞处理的废酸、废碱液不得出售,对产生的硫化汞要安全填埋。积极选择具备条件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采用氯乙烯合成气相汞高效回收技术开展试点,技术成熟后在全行业推广。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的低汞触媒生产企业,开展低汞触媒生产和废汞触媒回收示范,探索低汞触媒生产和回收一体化新机制。

  (四)开展生产过程中汞流向研究。选取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开展试点,组织力量,对汞的去向进行查定,进一步研究汞触媒使用过程各环节汞的流失情况,为加强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及过程控制提供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重要性的认识,把汞污染减排作为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本实施方案,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提出到2015年高汞触媒淘汰及相应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时间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方案顺利实施。

  (二)完善产业政策。为规范低汞触媒的生产和废汞触媒的回收,抓紧研究制订低汞触媒生产和废汞触媒回收企业的准入条件。按照加快淘汰高汞触媒、适度发展低汞触媒的思路,对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触媒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分类研究,完善相应的淘汰和支持政策。

  (三)加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鼓励成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科研投入,积极研发新型分子筛固汞触媒和无汞触媒等汞污染防治新技术。国家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清洁生产项目。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中小企业改造等专项资金加大对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清洁生产项目的支持力度。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支撑作用。行业协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宣传和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大新型触媒尤其是无汞触媒的研发,力争实现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的无汞化。

  附件: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重点清洁生产技术

  
附件:


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重点清洁生产技术



  一、推广技术类

  1.低汞触媒

  低汞触媒是采用特殊要求的活性炭经多次吸附氯化汞及多元络合助剂将氯化汞固定在活性炭有效孔隙中的一种新型催化剂,其氯化汞含量在6%左右,由于低汞触媒提高了汞的利用效率,因此大大提高了催化剂的活性、降低了汞升华的速度,使用寿命不低于传统的高汞触媒,汞的消耗量和排放量均大幅度下降,国内近20家企业使用,2008年低汞触媒的使用总量占行业内汞触媒使用总量的12%。

  2.盐酸脱吸技术

  氯乙烯混合气中混有约5~10%的氯化氢气体,经过水洗后产生一定量的含汞盐酸,含汞盐酸可以通过盐酸脱吸技术,将氯化氢重新回用,脱吸后的低浓度盐酸进吸收塔重新吸收氯乙烯气体中的氯化氢。提高了氯化氢的利用率,降低了水耗。目前行业内有20%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产能应用此技术。

  3.硫氢化钠处理氯化汞技术

  利用硫化汞的离子积小的优点处理电石乙炔法氯乙烯合成中废酸、废水中的Hg2+是最有效的手段。随着氯化汞在系统中的积累,在盐酸脱吸后会有少量的高浓度含汞废盐酸排出,与后步碱洗过程产生的废碱液中和后用硫氢化钠处理,产生的硫化汞进行安全填埋。同时也可以采用硫氢化钠直接处理碱洗过程产生的废碱液,使废碱液达到排放标准。

  二、应用示范类

  1.控氧干馏法回收废触媒HgCl2及活性炭的新工艺

  该工艺利用HgCl2高温升华,且活性炭焦化温度比HgCl2升华温度高的原理,采用惰性气体保护避免活性炭的氧化,在负压密闭环境下实现了HgCl2和活性炭的同时回收。与现有回收工艺相比,新工艺回收了氯化汞和活性炭不仅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还有效避免了回收过程中汞的流失,使氯化汞的回收率由75%左右提高到99.8%。该技术已通过技术鉴定,可应用示范。

  2.高效汞回收技术

  高效汞回收技术是指可以将升华到氯乙烯中的氯化汞高效回收的设备与技术(包括冷却器、特殊结构的汞吸附器以及新型汞吸附剂)。在氯乙烯的生产过程中由于反应温度较高使氯化汞升华而随氯乙烯气体流失到下道工序,通过采用高效吸附技术可回收这部分氯化汞,从而进一步减少了氯化汞的流失,也大大降低了产生的环境污染风险。该技术已研发成功,具备试点应用条件。

  三、研发技术类

  1.分子筛固汞触媒

  分子筛固汞触媒是以分子筛代替活性炭为载体,利用分子筛的多孔结构及离子交换性能,使氯化汞取代分子筛中的钠离子,从而进入分子筛的骨架内。此项技术已通过小试。分子筛固汞触媒使用过程中氯化汞不随温度的升高而升华,其活性高、寿命长。但现有的反应器传热条件都不能满足要求,因此在积极研发分子筛固汞触媒的同时,还要加快开发与分子筛固汞触媒相配套的新型固定床和大型流化床,使分子筛固汞触媒技术能尽快应用。

  2.无汞触媒

  目前乙炔氢氯化反应是以活性炭负载的氯化汞做催化剂,在固定床反应器中进行的。开发气、固相催化反应以及气、液相催化反应,使用非汞络合物催化剂、非汞系列催化剂催化乙炔的氢氯化反应,并替代传统活性炭负载的氯化汞催化剂是一种有效解决汞污染的途径,从而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汞的消耗和污染,但是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没有成熟的无汞触媒技术,要想彻底断绝我国电石法聚氯乙烯使用汞的状况,需加大无汞触媒研的发力度。

  3.氯乙烯流化床反应器技术

  流化床反应器是乙炔和氯化氢进行反应生成氯乙烯的大型反应装置,具有传热效率高、换热效果好、生产能力大等优势,可以在催化剂合成氯乙烯时对不同床层中的温度进行有效控制,氯乙烯的转化率得到提高,减少因汞催化剂升华、破碎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可以有效避免氯化汞的挥发损失,从根本上降低汞的消耗。这项技术的开发应用,将明显提高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同时,由于流化床不存在触媒的人工翻倒问题,与固定床反应器相比,减少了触媒翻倒过程中的汞流失。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强化建设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减少纠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试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建设银行开办其他业务而与客户签订的债权文书,银行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及时通知借款人到建设银行所在地公证处申办公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为保证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合同或借款人因到期未清偿借款本息而与建
行达成的还款协议中,应当明确在法律无其他规定时应优先受偿,并应在合同的其他约定条款或还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愿接受强制执行”。到期末履行的,由建行申请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
三、各公证处要重视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及有关债权文书的公证。办证时,应依法严格审查有关合同及债权文书的条款和内容,着重审查借款人的资格、资信及保证、抵押、质押的真实性。建设银行申办公证时需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以及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只要符合要求,可一次备案,没有变动无需每次提交。
四、各建设银行要加强与公证部门的配合,充分运用公证手段,有效维护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司法部与建设银行一九九○年联合印发的司发〔1990〕164号文《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