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26:57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计投资[1994]81号

1994-01-20国家计划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外事用房建设投资适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其配套工程,适用0%税率。
  二、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
  三、其他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商业用房、餐厅等),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5]22号

1995-03-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以及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外贸企业的亏损弥补和汇兑损益计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贸企业亏损弥补问题
  外贸企业从1994年开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并应严格执行税法、实施细则及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为了做好新旧体制的衔接,对税收前三年(即1991年以后)的亏损,在执行新税法后,可比照原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期限应严格按原税法所规定的三年期,超过该年限的亏损和挂账,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关于汇兑损益计税问题
  外贸企业实施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因汇率并轨、汇率变动发生汇兑损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外币业务税收处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号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5.01.12



关于加快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12日水利部水管[1995]1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土地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领取土地使
用证工作(统称为“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有一
定难度的工作,但通过各地几年来的不懈努力,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根据对全国
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和黄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
会等部直属单位土地划界情况的初步统计,在其管辖范围内,除了水域与部分河滩
地外,国管河道、水库和灌排等工程用地,按有关规定应划定的土地面积为28667平
方公里,水利部门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为22853平方公里。已向土地部门申报面积共
有15164平方公里,占应划定面积的53%,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面积10146平方公里
,占申报面积的67%,占应划定面积的35%。情况表明,经过努力,水利部门已领
取了一批土地使用证,有的省取证率达80%以上,但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任务还很艰巨。
为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我部水管司、农水司、财务司于今
年11月上旬共同主持召开了“全国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检查
、总结了前阶段工作情况并部署了今后工作。为加快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现通
知如下:
一、要深化对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用地
是水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确权划界是建立水利资产经营管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的
基础工作。它不仅是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和依法管理水资源与水工程
的重要保障,而且为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壮大水利管理单位经济实力打下基础。因
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的认识,与清产核资工作结合起来加
快进行。
二、根据目前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清产核资工作进度的安排,要求
1995年底要基本完成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水库、灌排、农电、供水、
水土保持和水文测验等工程或设施)用地的划界工作,领取水利工程用地土地使用
证达90%以上。由于受土地部门地籍管理工作进度限制而不能按期确权、取证的,
要做好申报登记的准备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提出情况报告。对于少数确权难度大的
宗地,要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争取1996年全面完成划界工作。
三、对于已经领取土地使用证的,要建立完整的土地档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
原则,按规定的办法验收。验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土地登记、确权、取证的费用要严格按照《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
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执行。经费由工程主管部门在有关水利经费中调
剂解决。
五、今后凡是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工程,必须在工程立项和建设中明确水利
工程用地权属,并及时领取土地使用证。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
开工,竣工验收时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六、要做好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在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发挥工程效益的
前提下,做好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统一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以取
得水土资源的最大效益。



文号:[水利部水管[199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