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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1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1:55  浏览:9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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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1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16日选出:
委员长
  李 鹏
副委员长
  田纪云   谢 非   姜春云   邹家华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王光英   程思远   布 赫(蒙古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吴阶平   彭珮云(女)
  何鲁丽(女) 周光召   成克杰(壮族)      曹 志
  丁石孙   成思危   许嘉璐   蒋正华
秘书长
  何椿霖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于兴隆(蒙古族)     于振武   万绍芬(女) 王永宁
  王幼辉   王佛松   王宋大   王明时   王 选
  王 涛   王 涛(女) 王家福   王维澄   王越丰(黎族)
  王朝文(苗族)      毛达如   毛昭晰   尹克升
  甘子玉   厉以宁   卢邦正(彝族)      叶叔华(女)
  田玉科(女,土家族)   史玉孝   白清才   冯之浚(回族)
  曲格平   朱开轩   朱育理   朱相远   伍精华(彝族)
  伍增荣(女) 刘中一   刘亦铭   刘纪原   刘应明
  刘 珩   江村罗布(藏族)     阮崇武   孙鸿烈
  玛依努尔·哈斯木(女,维吾尔族)   严义埙   严克强(壮族)
  杜宜瑾   李永泰(朝鲜族)     李来柱   李伯勇
  李明豫(女) 李淑铮(女) 李绪鄂   李道豫   李登海
  李 蒙   杨长槐(侗族)      杨兴富   杨国庆
  杨振怀   束怀德   来金烈   吴长淑(朝鲜族)
  吴树青   吴德馨(女) 何厚铧   佟志广   谷建芬(女)
  谷善庆   汪家鏐(女) 沈辛荪   迟海滨   张玉台
  张 寿   张连忠   张 肖(女) 张怀西   张国祥
  张明远   张学东   张皓若   张毓茂   陈心昭
  陈光毅   陈明枢   陈建生   陈俊亮   陈癸尊
  陈难先   陈敏章   奉恒高(瑶族)      范敬宜
  罗尚才(布依族)     周 强   赵 地(女) 胡光宝
  胡 敏   柳随年   俞泽猷   逄先知   姜恩柱
  洪绂曾   宦爵才郎(藏族)     姚振炎   聂 力(女)
  聂大江   顾昂然   顾金池   顾诵芬   钱 易(女)
  徐惠滋   徐敦信   高德占   郭振乾   陶驷驹
  黄长溪   黄玉章   黄启璪(女) 常沙娜(女,满族)
  梁广大   隋永举   葛洪升   蒋心雄   蒋树声
  傅铁山   童 傅   普朝柱   曾建徽   曾宪林
  曾宪梓   谢安山   谢佑卿   谢颂凯   虞云耀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滕 藤
  戴证良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98年3月16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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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100KW无线电短波发话机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100KW无线电短波发话机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3年4月13日,邮电部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及用户的需求,邮电部门自1992年新增开了100KW无线短波业务。为促进该项业务的发展,我部依据设备成本及各项费用,并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制定了100KW无线电短波发话机的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费每日
在8小时及其以下的650元
超过8小时至16小时的1100元
超过16小时以上的1400元
二、开机费每小时200元
此标准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用户在1992年使用该业务的费用,也按此标准核收。


“执行难”解决究竟要靠谁

陈继华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几年来,屡屡发生的权利人当街贱卖生效判决书现象,不仅反映了社会信用的缺失,而且反映了法律信用的严重缺失。“执行难”已成为一个严重侵蚀我国法制机体健康的顽疾,如不尽快去除,必将迟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一、“执行难”的成因分析
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当前社会舆论,也多将“执行难”归结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法官与被执行人素质不高、立法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这些虽都从一定侧面指出了“执行难”的成因,但都没能找出真正的症结所在,还停留在问题的表层。笔者认为,“执行难”形成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当前司法体制不健全造成的法律缺乏应有的信用和威慑力。要解决“执行难”,需从改变司法体制入手,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树立法律的信用,进而建立法律的威慑力,使遵守法律判决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二、“运动式”治理“执行难”的局限性。
稍懂医理者都知道:引起发烧的原因有多种,在没找到病因的情况下,用物理方法退烧仅能收到暂时的效果。把“执行难”比做持续发烧,则“运动式”治理只是一物理降温方法,如不能找到真正的病因对症治疗,则不仅治不了病,反而会因延误治疗时机而加重病情。
运动式治理“执行难”问题,或许可以在短时间内收到一时之功效。毕竟,这种自上而下的清理运动带有明显的行政治理色彩,而对于中国的公检法机关来说,行政式的治理方式有时也会产生明显的法律效果。但是,假如造成“执行难”的制度因素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那么,这种依靠行政命令所发动的治理运动一旦结束,“执行难”的现象几乎注定会重新出现。其实,几年来,官方已经就“执行难”问题进行过多次类似的清理运动,这种清理运动的反复进行,以及有关治理“执行难”通知的反复多次发布,就显示出以往治理“执行难”运动的低效率和无效果,也证明今后继续采用运动式的治理方式,将肯定会归于失败。具体而言,治理者们将“执行难”的成因主要解释为“法院的问题”,并继而采取强化执行人员素质、加大执行力度等措施。经验表明,这些思路和对策在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性上都是很成问题的。
三、改革法制体制,用“法律”治理“执行难”。
㈠改革法院编制体制,减小地方行政对法院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执行难”的最大阻力还在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因此,要破解“执行难”,首先就需要把法院从地方行政权的干预下解脱出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地方控制之下,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独立性从何谈起?”
200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全国各地委托山东法院执行的案件,统一指定给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托案件执结率由过去的7%提高到70%。济南铁路运输中院执行局局长王荣历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说:“我们是专门法院,人、财、物都不受地方政府的管理,而且案件是省高院指定的,这样在执行中,较少受到地方的干预。”
由此可见,摆脱了地方行政权干预,法院的“执行力”有着多么大的升值空间。要使法院不受地方行政权干预,就要从“人事、财政”等各方面去除地方行政权的影响。
为法院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工作造成的干涉,法院的人、财、物权应由最高法院掌握,司法经费由全国统筹。可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单列,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由地方各级法院上缴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由最高法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的实际,统筹安排下拨费用给省高级法院,再由省高级法院直接下拨给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管理体制方面,改变行政机关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的作法,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二级管理的方法,即由高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的总体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进行具体的管理。
㈡提高判决的公信力,增强法律判决的权威。
近些年不断被暴光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案件,都不断地降低着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有一句法律缄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危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个不公正的裁判却污染了水源。” 判决没有被执行,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不给法律“面子”,为什么被执行人敢于不给法律面子呢,最主要的还是在于司法自身的问题。面子并不是靠别人给的,而是要靠自己争取的。试想,对于一个“污染了水源”的法院,面子何来?所以,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减少误判错判的发生,进而牢固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被执行人执行生效判决的自觉性,对于解决“执行难”还是十分必要的。
㈢还执行权于行政,利用国家强制力解决“执行难”。
执行权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应当通过加快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把它从法院分离出去,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管。
在现行司法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机制。建议地方法院执行机构的人财物由省高级法院直管,下级法院协助;省院设总局,中院设分局,基层法院设支局,真正做到执行权的行使不受地方制约和干预。建立和完善以委托执行为主的工作机制,最高法院设立执行协作办公室,负责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为跨省辖区的执行案件最终实现全部委托执行提供组织保障。还建议加快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步伐,对不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应规定一系列履行义务的强制法律措施。
法律是需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如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就会得不到执行,而在我国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的过程中,除了几个法警外,基本看不到“国家强制力”的影子。所以只要被执行人找几个人将厂门一锁,或找个老头老太的往法院的车下一躺,法院就没辙啦!
有个故事说明了美国如何解决地方保护的。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案中裁判黑人与白人分隔于不同学校的做法违宪,次年法院开始考虑结束黑白分校的具体措施,对此南方诸州抵触情绪很大,千方百计对抗法院判决,1957年,阿肯色州9名黑人学生依照判决应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但该州州长动用当地国民警卫队封锁学校,就是不让黑孩子和白学生扎堆,法院的判决执行不了——这地方保护主义够邪乎的吧!这可把艾森豪威尔给气毛了,总统调动美国精锐的101空降师进入该州首府,压制了国民警卫队,最终这9个黑孩子在大兵的武装护卫下顺利入学,地方保护土崩瓦解。
法律作为一切社会矛盾最终的救济途径、道德的最低标准,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如果不能把持住这最后一道底线,道德的标准就会进一步降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将会成为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