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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44:53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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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第4号

 

  《黑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5日

 

  (2003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并举和教育、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建立和实行检察机关指导、协调、监督,并与监察和审计机关密切配合,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系统、单位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四)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

  第七条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省、市(行署)、县(市、区)应当建立有检察、审判、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审计等机关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工作信息,加强沟通与协调。

  第九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规章制度,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并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六)查处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实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措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在发现职务犯罪的隐患、漏洞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检察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选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按照管理权限,在工作人员提拔任职时,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发现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时,应当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人员有反映时,应当及时进行警示谈话。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对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或者定期审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四条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事项,应当依法实行公示、首问负责、超时默认和听证等制度,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五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公正司法。

  第十六条检察、审判机关应当结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接到建议的单位,应当及时研究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在60日内向建议机关书面反馈落实情况。建议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建议的落实。

  第十七条宣传、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网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检察机关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咨询机构,开展预防咨询活动,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研究、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团体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和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六)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第二十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或者家庭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检察机关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的领导成员发生职务犯罪,一般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职务犯罪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精神文明等综合评比活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密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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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建规函[2010]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11月9日至10日,商务部在青岛召开了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市场体系建设司李文明副司长到会并作了题为“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主题报告。现将讲话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李文明
                (2010年11月9日)

同志们:
  我们这次在青岛召开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着力点,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号召,总结交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的经验,分析形势,统一认识,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行业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升级改造有关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取得的成效
  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当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6000万元,支持14个省、区、市的6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升级改造。
  一年多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的各项要求,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截至目前,14个试点省、区、市的60家试点企业中已有51家完成了升级改造,其中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等省的试点企业全部完成。同时,一些非试点企业在示范工程的带动下也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达标活动,升级改造试点工作的示范作用和效果初步显现。
  一是回收拆解水平得到提高,奠定了长远发展基础。随着汽车更新换代步伐的加快和报废汽车数量的增加,操作随意、传统简单粗放式的回收拆解方式已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企业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改造建设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添置车架和车身剪断或压扁机、总成拆解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规范报废车辆检查登记、预处理、存储、拆解等作业流程,强化了机械化拆解手段,淘汰了落后工艺,改善了作业条件和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了物质和技术基础。
  二是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提高,增强了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施升级改造,完善存储场地、车间以及分类存放货架等专用设施,强化可再利用废油液、零部件等存储和处理能力,改变了过去多数零部件长期露天放置,只能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的做法,提高了橡胶、塑料、玻璃等非金属的回收利用水平。这既有助于实现资源节约和利用,也有利于企业拓展盈利空间,增强自我发展后劲,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是污染防治水平得到提高,保护了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是实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社会、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商务部对此非常重视,在升级改造的过程中,对加强环境保护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企业通过对场地硬化和防渗漏处理,设置油水分离、专用废液收集和密闭存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废蓄电池存储,以及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施,有效地降低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同时,由于拆解作业条件得到改善,消防设施完备,提高了安全作业系数。
  四是信息化水平得到提高,规范了企业行业管理。信息化管理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升级改造,企业积极应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报废车辆的各种主要信息,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既方便了车主交车,又规范了企业管理。同时,商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受理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补贴资金申请,能够即时统计补贴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情况,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为加强行业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通过实施升级改造,行业整体水平得到了提升,涌现出一些高投入、高起点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山西正通钢铁资源公司、铁岭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青岛联合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山东省华嘉资源综合利用公司等,对促进技术进步,增强发展动力,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向现代化方向迈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上述成效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以下工作:
  一是各级商务部门高度重视,协会企业积极响应。商务部非常重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配合资金安排及时印发文件,统一部署有关工作。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多个试点地区成立了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由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印发了工作业务通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和各省级协会协助政府、企业,为推动升级改造,积极组织调研、培训等工作;一些试点企业成立了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领导的试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保升级改造顺利实施。
  二是明确升级改造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了升级改造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和配套措施,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试点企业,并按时报送工作方案,保证项目备案和资金顺利下达,对升级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各试点企业根据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如: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地区,冬季长,施工期短,试点企业制定了合理的工作方案,倒排工期,仅用两个多月就建成了混凝土场地、拆解车间和库房,在冬季到来前完成了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了项目按时完成。
  三是注重沟通协调,积极组织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涉及商务、财政等多个部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资金筹措、土地落实、建设施工、原料设备采购等各个方面。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和推动项目实施,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部分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有关组织和协调工作,处理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用、贷款等有关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升级改造工作的进程。
  四是重视交流培训,借鉴先进经验。河北、湖北等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作负责同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湖北省商务厅还撰写了赴安徽考察回收拆解企业的调研报告;辽宁、云南等地邀请行业专家介绍国内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状况和回收拆解设备、设施有关情况,对企业升级改造给予现场指导;湖南、云南等地牵头组织对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业务培训;辽宁省服务业委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升级改造中遇到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学习交流,大家开拓了视野,做到了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保证质量进度。湖南、山西等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注重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方案的实施进程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试点企业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不少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深入项目建设一线了解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试点企业负责人协调解决,对未通过升级改造验收的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限期达标,确保了试点企业升级改造项目保质保量顺利完成,保证了资金使用安全。
  二、面临的形势和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报废汽车数量将不断增加,给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提高回收拆解企业行业准入门槛,严格相关法规标准,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已经势在必行,因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只有抓紧提高水平,不断增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能力,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避免被淘汰出局的危险,才能适应汽车可持续消费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
  同时,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是商务领域的一项长期工作。2009年,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全国已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车辆34万辆,发放补贴资金47亿元,拉动新车消费381亿元。下一步,节能减排、淘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以促进节能减排为目标的长效性后续政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尽快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进程、促进节能减排提供基础保障。
  在客观看待成绩,准确把握形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的升级改造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中还有一些缺点和不足需要改进。
  一是行业水平仍然较低,升级改造任重道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落后,回收拆解作业不规范、不环保、不节约现象仍然存在。企业普遍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难以适应汽车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实现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实现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企业仍需付出艰苦的努力。
  二是回收拆解秩序较为混乱,市场外部环境不佳。由于缺乏对汽车强制报废有效监管和制约手段,以及非法回收、拆解、拼装报废汽车等行为,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率一直较低。据我们统计,2007年至2009年,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量仅约为汽车保有量的1%,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5%-8%。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阻碍了企业实现规模效应,从而影响到企业升级改造的积极性。
  三是个别地区工作力度不够,认识有待提高。目前,仍有个别地区的试点企业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一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存在重项目申请、轻监督实施的现象,对于试点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够,项目进展情况报送不及时,引导企业升级达标和推动力度不够、措施欠缺。一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安于现状,升级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四是政策法规尚需完善,投资力度有待加强。商务部成立以来,组织制定了《技术规范》,对回收拆解场地、设备、操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并积极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但目前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总成再制造还存在法律障碍;回收企业税收进项发票问题尚未解决。此外,试点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度总体偏低,已完成升级改造的51家试点企业,累计完成投资只有2.5亿元。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几点要求
  2009年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得到了行业广泛的认可和好评,2010年,商务部、财政部继续开展升级改造试点,安排1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26个省、区、市的37个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升级改造试点。下一步,商务部仍将继续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升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认清形势,克服困难,进一步推进升级改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地方商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既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又要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协会的作用,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目前,2009年的升级改造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尚未完成试点项目的企业要加快进度,尽早完工。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验收,把好项目质量关,做好工作总结。2010年安排了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地区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对于没有列入升级改造支持范围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企业达标。
  (二)统筹规划布局,推进结构调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关注国内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特点,研究和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加强规划指导,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合理布局。要针对回收拆解行业劳动密集型的特点,力争通过政策、法规引导和财政资金支持,在兼顾众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同时,集中支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报废汽车回收量较大、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建立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逐步形成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为基础的行业发展格局,加快建立现代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对于新设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首先要符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其次要达到《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三)开拓新思路,鼓励优化重组
  针对目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普遍规模小、负担重、效益差的现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对长期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淘汰出局。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引导现有回收拆解企业优化重组,实现规模经营;支持具有雄厚资金、技术、人才实力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加强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完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环境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升级改造资金扶持力度,积极研究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回收拆解行业税收等有关政策,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支持升级改造试点工作的地方政策,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信贷支持。要从报废汽车的强制报废、注销登记、回收拆解、道路行驶等多个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流向社会。为企业开展升级改造、实现规模和规范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
  (五)选好试点企业,保证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要择优选择试点企业,高度重视项目质量,严格按照有关通知和标准的要求开展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确保升级改造企业不仅具备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硬件,还要在回收拆解流程、日常管理等软件要求方面达标。要按规定保证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试点企业要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录入信息,强化科学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大多数企业积极响应,及时录入回收车辆信息。但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一些企业没有录入不需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的无证照车辆信息;一些企业录入的回收车辆数量只有几辆,甚至为零。由于数据录入不完整,导致系统的统计数据无法反映企业和行业实际情况,进而影响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对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如实、准确、及时报送有关回收拆解信息。
  这次经验交流现场会,安排了丰富的内容,河南、湖南、云南等省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以及石家庄、太原、六安、青岛等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同志,将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与大家进行交流,江苏华宏公司、湖北宜昌力帝公司及日本神钢建机等企业的代表将介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备有关情况,明天大家还要实地参观青岛联合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同志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收获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下一步的工作和任务还很艰巨。“十一五”即将过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二五”即将到来,希望大家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为“十二五”期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全面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水平,构建现代化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漯政[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漯政〔2010〕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组织实施工作。代建中心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代建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调整和投资计划的下达;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及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职责不变。
  第六条 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财政部门单独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作出说明。
  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第七条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由代建中心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代建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管、投资评审、质量安全、工程审计和工程担保等制度。
  第二章市政府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 代建中心职责:(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赢利性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代建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开工建设的有关手续;(四)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活动,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报送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需求计划;(五)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六)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使用单位自筹资金的拨付,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七)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生产安全等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九)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十)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二)负责建设土地的征收及土地附属物拆迁等手续的办理;(三)协助代建中心办理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四)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物资招标、采购的监督工作;(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六)参与监督代建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七)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并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在批复中明确由代建中心代建。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批复内容,与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第十四条 代建中心依法组织对代建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代建中心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一)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二)国家统一调整价格等政策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三)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四)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中心会同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代建中心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中心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代建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中心负责管理。
  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各方签证后,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代建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和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将资金拨付给代建中心;属于上级下达资金、国债资金、市级政府信用贷款财政担保金、境内、外捐款或自筹资金的,在市财政部门监督下由使用单位把资金直接拨付给代建中心。
  第二十二条 代建中心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的规定,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代建中心应当于每月第一周向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监察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上月项目进度月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单位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代建中心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代建中心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稽察过程中,发现代建中心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