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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47:17  浏览:9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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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州同国外的交往日益增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为切实加强管理,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出国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出国工作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严格掌握审批条件,从严控制出国人员
自治州直属县(市)、州直部门、单位组团或派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坚持讲求实效和确有必要的原则,审核和审批部门要从严掌握条件,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考察,压缩与出国任务无关的人员。
1、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出国考察;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2、党政机关和其它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不得以上下级关系或某种工作关系为由,公开或暗示要求参加企事业单位的出国团组。企事业单位组派出国团组,也不得邀请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的党政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干部参加。
3、企业在境外举办的一般性展览会、洽谈会,应由本企业组织精干的业务团组负责工作,党政机关干部一般不得参加。
4、凡通过函电或我驻外机构能够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得再专门派人出国。
5、为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脱离现职的各级党政干部一般不再安排出国任务。已离、退休的党政干部,不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
6、出国组团要“少、小、精”。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团或选派出国人员,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禁搞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
7、出国时间应尽可能缩短,严禁随意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绕道往返或借故延长在外逗留时间。
8、同一工作内容不得重复出国考察。同一县(县)、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邻近国家。领导干部因公出国,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9、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自治州实际需要,有选择、有计划的派出,出国费用由派员单位自理,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对国外一些组织举办的名目繁多的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必有请即去。
10、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不得参加以赢利为目的的基金会、协会、服务性公司等组织的出国团组。严禁改变领导干部身份,以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为由,公费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团组。财政困难、工资发放困难的县(市),一般不得组团或派遣人员出国。
二、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审批管理
州直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自治州直属县(市)、州直部门、单位的因公出国(境)申请报告,应先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进行审查,然后报州外办,由州外办转呈州党委或州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上报。不允许出国人员本人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2、自治州副厅级以上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提出出国申请报告,经州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外办)会签后,由州党委或州人民政府报自治区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外办)审核,报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自治州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赴毗邻国家从事经贸、科技、劳务活动的出国事项,由所在县(市)或部门提出出国申请报告,州外办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对团组的人员构成进行审查,并分别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州党委或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科级及其以下人员由州外办审批。州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手续。
4、伊宁市人民政府具有本市科级及其以下人员赴毗邻国家从事经贸、劳务活动的临时因公出国事项的审批权。要严格按照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审批。
5、自治州及伊宁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因公临时赴非毗邻国家(地区)的出国(境)事项,由州外办根据出国任务和专业要求进行初审,州党委组织部负责政审,由州党委或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自治区外办审批。
6、对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出国人员,必须坚持按隶属关系进行审批,坚决杜绝跨越行政隶属关系越权审批的现象。凡属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人员,必须凭据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组团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确认件” 及“征求意见函”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7、自治州直属县(市)、州直部门、单位的出国申请报告必须写明出国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出国人员组成及时间、路线、经费来源,同时附上有关归口部门对该项出国任务必要性的说明和县(市)委或部门的审查意见,国外正式邀请函电及译文。如引进项目需要出国,还应附上该项目有关协议和批件。出国组团的县(市)委和归口部门要从严把关。
8、负责审查出国团组的组织、外事部门要认真执行
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对不合理的团组人员结构和不该派出的团组、人员,应提出具体意见,供审批机关研究调整。凡因审查部门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审查部门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自治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出国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外事纪律和规定,对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干部要予以严肃处理。
1、严格控制经费,加强对出国人员经费和用汇额度的财政监管,压缩不合理、不必要的开支。党政机关干部如确需随同企事业单位组派的团组出国,其出国费用应在所在单位的党政干部出国用汇中列支,不得要求企事业单位承担费用(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出国人员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派遣单位一律不予报销,超支部分从出国人员的工资中扣还,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出国人员要集中时间进行形势、政策、安全、外事纪律和保密纪律的学习教育。出国人员在外活动,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商人和我驻外人员索要馈赠,不得公开或暗示外国、港澳特区的集团、单位、个人邀请外出访问,防止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发生。违反外事纪律的一经发现,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
3、出国人员回国后,要及时进行出访总结,写出书面汇报,报派遣部门,抄送州党委组织部和州外办备案。对回国一个月以内不总结、不汇报、不交护照、不及时结算外汇的人员,州外办暂停办理该部门新的出国手续,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州外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因公出国团组或个人,应拒绝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重大问题,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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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教〔2012〕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基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重要作用。《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近年来,国家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促进了义务教育发展。特别是随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的实现,义务教育将得到更好地保障。但是,在有些地方,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基础薄弱、制度执行不严等原因,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媒体先后曝光了一些地方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资金、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放到更加突出位置
  (一)提高思想认识。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转变“重投入、轻管理,重分配、轻监督”的错误观念,把管理好义务教育经费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抓实抓好。
  (二)深入组织学习。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及辖区内中小学校长学习《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增强依法办学的意识;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学习关于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财经制度,提高依法理财的水平。
  (三)加强宣传工作。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内涵,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让义务教育各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让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的理念和要求深入人心。
  (四)转变工作作风。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始终树立求真务实、为民服务的理念,全面掌握当地教育及经费管理实际情况。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开展工作,尤其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实情,切实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中的问题,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服好务。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五)科学合理安排经费。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大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力度,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在经费安排上重点向农村、边远、民族、贫困地区倾斜,向义务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安排中小学校预算时,要优先确保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教学需要,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并加大对薄弱学校和教学点的支持力度。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在安排2013年预算时,各地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保障情况进行排查,按照“保基本、补短板、扫死角”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坚决杜绝再发生类似学生自带课桌椅上学等问题。
  (六)严格学校经费管理。中小学校要规范经费使用程序,完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人员经费,不得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和虚列支出等。
  (七)夯实管理信息基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事业统计数据,教育部门应当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杜绝“双重学籍”和“在校不在籍”情况的发生。
  (八)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规定,财政部门要发挥专职监督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作用,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财政所可以发挥“就近监管”的优势,加强对中小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教育部门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检查。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本校财务收支状况,加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政府采购等情况的公开力度。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每年要选择若干个县(市)开展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财政部和教育部。财政部和教育部将视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奖惩机制
  (九)明确管理责任。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明确辖区内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落实省级财政投入,合理安排中央和省级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对辖区内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负主要管理责任,负责落实县级财政投入,组织和指导中小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管理和培训学校财会人员,监督中小学校经费使用。中小学校要及时按规定编制学校年度预、决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抓好执行。
  (十)建立奖惩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问题分别在全国和省内进行通报。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将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迅速传达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11月26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我省一些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困难、停发或减发工资,职工基本生活困难等问题,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1996年,省政府决定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取得了一定成绩。根据一年来的运行情况,对帮困基金征收办法作
了必要的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6〕29号)同时废止。

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6〕2号)精神,为了解决停产、半停产及严重亏损企业中特困职工的生活困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行业征收帮困基金。为切实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
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住宿经营收入的1.5%征收;
2、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餐饮经营收入的1.5%征收;
3、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娱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4、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桑拿、美容、美发、浴足、保健按摩等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5、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6、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移动电话的用户,每部手机按每月10元征收。
企业单位缴纳的帮困基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从实扣除。
二、征收机关和征收办法
1、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工作;各级银行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帮困基金的入库报解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
2、帮困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帮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3、征收机关征收帮困基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帮困基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管理。
4、各缴纳单位和个人要如实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漏缴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执行处罚。对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
日加收2‰的滞纳金,收缴的滞纳金并入帮困基金。
5、帮困基金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月随营业税同时征收。凡按规定应缴纳帮困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帮困基金与应缴的营业税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向手机用户征收的帮困基金由电信部门在收取话费时代收,与营业税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帮困基金的管理
1、帮困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征收的帮困基金一律就地全部缴入省金库(帐户:0206-16)。具体报解划转办法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做好帮困基金管理与收纳入库工作的通知》(陕银发〔1996〕126号)办理。省财政厅按季以地
市入库的帮困基金数给地市返还60%,省上集中40%,用于困难地区和行业的定向补助。
2、各级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比例报解入库,严禁混库;各级银行部门要认真做好帮困基金的入库、上划工作,不得随意扣压、挤占和截留。
3、各级征收机关征收的帮困基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实际缴入省国库金额的5%提取劳务费,专项用于财税部门宣传、报表印制、奖励先进以及支付基层征收、管理、稽核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中75%按各地征收入库数返还各地市财税部门,25%由省上统一使用。
四、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应逐级报送帮困基金入库进度季(年)报表和月份快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帮困基金的征收情况。各地市财政和地税部门于季度终了15日(年度终了30日)内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
五、本暂行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