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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27:55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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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批转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自治州州本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为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经营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40%,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持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经办的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贷款资格认定办法。
二、贷款的程序和用途
由下岗失业人员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资格认定办法审核认定,转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根据担保规定承诺担保,担保中心出具书面担保证明,由经办行核贷。州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办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每人2万元,还款方式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与贴息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每年年底由各经办行报州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银发[2002]394号文件规定程序报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的展期部分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五、贷款担保基金
根据自治区《关于转发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尽快实施小额贷款的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新党厅[2002]32号)精神,由州财政拨付300万元专户存入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各经办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州财政部门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
六、贷款担保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州政府委托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运作。伊犁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帐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必须与其他担保业务分开,单独核算。有关部门和担保机构要对担保事项制定具体规定并向借款人予以明确。
七、贷款管理与考核
各经办行在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该经办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八、货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
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州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财政、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担保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防范和控制风险。借款人要向担保机构按月如实上报经营状况和财务报表,州担保机构要按季汇总报州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各经办行要及时向联席会议通报贷款运行情况和不良率状况。州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州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九、贷款服务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农行伊犁兵团支行和有条件的城乡信用社都应开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要专设服务窗口,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十、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含伊宁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执行,担保基金由各县市自筹。
十一、办法的有效期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办法的解释权。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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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8〕10号

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反映。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省人民政府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10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

  (二)评审。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组织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省农发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市填报的《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三)抽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省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汇总全省考核结果,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省。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省人民政府对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省人民政府对每届政府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名列前5名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并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省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附件1:

请点击下载——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附件2

  省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农业厅: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省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省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省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省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





关于发布《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公告》(2012年第123号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修订了《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http://www.aqsiq.gov.cn/zwgk/jlgg/zjgg/2011_1/201208/t20120817_229048.htm




质检总局

2012年8月16日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保证计量检定员考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考核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或者指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所组织实施的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为组织考核单位。
第五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据当地计量检定员考核的需求,定期组织考试。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申请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授权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向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申请考核。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并通过所在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交计量检定员考核申请,申请人每次最多可以申请三个新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八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分为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
计量基础知识包括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和计量专业实务。
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包括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等知识。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的出具等。
第九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
已经取得《计量检定员证》,需要增加计量专业项目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考试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六十分为及格。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按百分制评分,70分为及格。
计量基础知识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的考试为闭卷笔试,每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考试均及格的,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考核合格证明,并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通知所在单位。
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应当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检定员证》。
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和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若需从事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检定工作,可以免考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计量基础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有关专家承担;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具有本计量专业项目考评资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承担;没有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计量专业项目,可以聘请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技术专家承担。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应当聘请两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5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一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时,可以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主考人。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技术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五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应当提前向组织考核单位申请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等科目的复查考核。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发生变更的,计量检定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宣贯学习,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公布考试安排的有关信息和考场纪律,并派遣监考人员执行现场监考任务。
第十八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
第十九条 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营私舞弊。有违法失职、泄漏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考试成绩进行备案,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以外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专业项目分类、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1991年8月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