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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30:20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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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九条、《济南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十七条、《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济南市外来人员务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济南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济南市职工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济南市基本菜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济南市义务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济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第十一条均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相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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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团中央各部、各直属单位:

  团中央同意《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基本内容,现将此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七日





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机关共青团工作座谈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日至十五日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经团中央书记处决定,由团中央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共同筹备召开的。会议总结交流了团的十一大以来机关团的工作在促进体制改革、服务业务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培养“四有”新人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讨论并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共青团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出了机关团的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措施。与会同志认为,这次会议作为建国以来首次专题研究机关共青团工作的全国性会议,对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团的工作,开创机夫团的工作新局面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一)

  会议分析了机关青年的特点及其担负的重要责任,提出了新时期机关共青团工作的奋斗目标: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带领机关青年做全国青年的模范,使机关团的工作成为全团的表率。

  机关团的工作是指共青团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机关、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机关青年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政治思想觉悟,具有求知成才,积极进取,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建功立业的强烈愿望。他们中有的直接参与了党和政府有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是党政领导进行决策、实行管理的助手和参谋;有的直接从事科研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生产,已经成为各项业务工作的骨干;有的担负着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保证了第一线的决策、管理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机关工作中,青年是一支朝气蓬勃的重要力量。机关青年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他们不仅应当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以自觉的态度、创造的热情、献身的精神进行工作,而且应当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全国青年的模范。

  会议指出,即将开始的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是全面改革我国经济、科技、教育等管理体制,保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党中央要求机关要在改革和各项工作中做表率,这同样是对机关共青团工作的要求。各级机关团的组织,要进一步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做第一等的工作,创第一流的成绩,为实现机关共青团工作的奋斗目标做出不懈努力。

 

(二)

  会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机关共青团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业务工作,促进体制改革,发挥青年作用,在实践中努力培养大批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富于革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青年人才。

  在实践中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必须引导机关青年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和科学的社会理想。要加强对青年理想教育,根据机关青年的特点和机关工作的实际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使理想教育具体化、系统化。要切实帮助青年提高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创造性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树立为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勇于“吃亏”和献身。

  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必须引导青年把在工作中大胆创造、勇于革新和自觉遵守、维护各项社会主义法纪统一起来。要树立这样一种风气:既要勇于创造,一往无前,站在改革的前列,又要善于创造,使自己的行动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既要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又要注意通过正常的组织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必要的时候运用法律武器来进行。

  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机关青年的文化业务素质,培养他们的创造能力。要引导青年把书本知识同工作实践相结合,通过解决经济建设、科学实验和文化宣传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不断增强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创造能力。要发挥机关的人才优势,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关心青年的成长,使他们当中涌现出大批优秀的青年管理人才、科研人才、理论宣传人才、文化体育人才和后勤服务人员。

  培养青年的创造能力,激发青年的创造精神,必须在促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努力为青年成才创造有利的环境。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现行体制和某些政策中不利于青年成长的问题和原因,向有关方面提出改革的意见,为青年成才排忧解难,鼓励他们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建设中受教育、起作用、长才干、做模范,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建功立业。

 

(三)

  会议认为,要完成机关团的工作的基本任务,必须大力加强团的基层建设,特别要注重团支部的建设,为全面活跃机关团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会议分析了机关团的工作的客观条件。机关团组织紧靠各级党政领导中心,机关工作与社会生活的广泛联系,以及机关的人才优势,为开展团的工作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但是,由于机关业务工作跨度大、独立性强、人员活动的时间和空间相对分散,又结机关团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造成了机关团支部建设发展的不平衡。会议认为,加强机关团的工作重点是要抓好团的支部建设。当前,要做好合理设置团的支部、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发展壮大团员队伍和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四个方面的工作。

  机关团的支部设置要按照“化小搞活”的原则进行调整和改建,以组织形式的灵活性保证团组织的严密性。在各相对独立的职能业务部门,凡有条件建立支部的,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团的支部,作为团的一级组织开展工作;在同一部门中团支部规模过大、人数过多的,可适当划分为若干个团支部,以便于活动和管理。目前,在机关青年中出现了许多自愿结合的兴趣、研究、联谊活动组织,机关团的组织应加强对他们的指导,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其中建立临时团组织。

  团的组织生活,是对团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形式和途径。机关团的组织要克服组织生活内容空泛、形式呆板、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坚持内容的针对性,为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服务;注意形式的多样性,生动活泼,适合机关青年的特点;讲求制度的灵活性,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合理安排,使机关团的组织生活真正成为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提高团员觉悟,发挥团员模范作用的有效保证。

  机关是先进青年聚集的地方。根据共青团的性质、任务和教育职能,以及机关青年的实际状况,把更多的青年吸收到团的组织中来,使机关团员占青年的比例高一些,不仅是正常的,而且是必要的。机关团的组织要向所有要求进步,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和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的机关青年敞开大门,争取用二、三年的时间,使机关团员占青年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目前,机关青年党员的比例仍然很低,有些单位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种状况与机关青年所担负的任务和党对机关青年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积极发展机关青年中的先进分子加入党的组织,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机关团的组织应当把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不断向党输送新鲜血液作为自己责无旁贷的任务,作为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团支部,逐步形成制度。

  

(四)

  会议分析了当前机关团干部队伍建设的现状,指出,目前机关团干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百分之二十八,许多文化低层次的团干部做文化高层次青年的工作,在思想水平、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难以适应,影响了机关团组织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会议提出,为了实现机关共青团组织的奋斗目标,更好地完成培养“四有”创造性人才的任务,必须建设一支以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为主体、专兼结合的新型团干部队伍。这是新时期机关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方针。

  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必须对现行机关团干部管理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具体措施是:(一)规定机关团干部所应具备的文化程度。新任县以上机关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包括在学和通过自学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积极为尚未达到相应文化程度的团干部创造学习深造的条件。(二)改革机关团干部的任职形式,逐步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新体制。各级机关团的兼职干部可以适当多配一点,兼职面要自上而下逐步扩大,为大批青年知识分于走上团的领导岗位打开大门。各级机关团委专职正副书记应按同级党委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要求配备,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兼职团干部在任职期间,应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三)试行机关团干部任期制。机关团委专职正副书记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正副书记的任期一般为一届,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届,以保证团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及时流动,同时为更多有志于共青团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提供施展才干的舞台。(四)改革团干部选拔工作,把组织考核、团干部本人志愿和广大团员的自觉选择结合起来,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一些单位已经出现的选聘的办法、直接选举的办法、自荐和选举相结合的办法,应予充分肯定并注意总结经验。

 

(五)

  会议讨论了机关共青团工作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以及加强和改善机关团的系统领导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机关青年不断增加,青年在工作中的作用也日益显著,各级机关党组织普遍加强了对团的工作的领导,并在许多方面为团的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会议强调指出,自觉接受和积极争取机关党组织的领导,是机关团的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会议指出,机关团委是机关党委领导下的青年工作部门,要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但是,由于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是在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的,机关团的工作要在服务业务工作、促进体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应当在接受机关党委直接领导的同时,经常地、主动地向部门党组请示汇报工作,并积极完成党组直接交办的某些任务,使机关团的工作更加自觉地纳入党的中心工作的轨道。机关团组织在需要直接向党组请示的时候,应事前向机关党委汇报,说明原因,取得支持。

  会议指出,机关团的领导部门工作涉及面广,层次多。为加强和改善团的系统领导,机关团的领导部门的职能,主要应当是研究、指导、协调、服务。

  研究职能,是指机关团的领导部门要真正做到议大事,懂全局,管本行,研究基层,研究青年,把握团的工作正确方向,找准发挥作用的位置;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工作规律,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实现工作的科学性。

  指导职能,是指机关团的领导部门对基层的领导,主要应体现在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方法的领导上,少提硬性要求,多给思想、主意和方法,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能够从实际出发,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协调职能,是指机关团的领导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既要使局部工作服从全局工作,又要充分发挥基层各自的优势,以此来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正确处理好重点工作和经常性工作的关系,用重点工作促进经常性工作,通过加强经常性工作保证重点工作的完成;要促进基层工作的平衡发展,加强基层团组织间的横向联系,造成一种互相学习、积极进取、奋勇争先的生动局面。

  服务职能,是指机关团的领导部门要一切为青年服务,为基层服务。经常深入青年中去,关心青年的生活,为他们政治上的成长,学习上的进步,工作上的提高创造条件,并进行正确的引导;面向基层,为基层提供信息,解决难题,多办实事,为活跃团的基层工作创造条件。

  机关团的工作是全团工作的一条重要战线。为了实现机关团的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地方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团组织的领导。要有一名书记兼管机关团的工作,定期研究机关团的工作,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会议相信,机关团的工作在党的关怀和全团的大力支持下,一定会开创出一个崭新的局面,为共青团工作的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 海关总署


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办)和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年来,在国际上有害废物和垃圾跨国间转移逐渐加剧,这已成为当今全球性最突出的环境问题之一。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发达国家将大量的工业和生活废物,特别是其中的有害废物通过各种途径,以种种名目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有些地方和单位,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也让一些境
外的有害废物和垃圾进入境内。这种现象的实质是转嫁环境污染,不仅对输入国造成重大危害,而且也对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产生严重影响。为了控制这种转移,国际上于1989年3月通过了控制这些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我国已签署了该公约。为了控制有害废物和
垃圾进入我国境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境外的有害废物和垃圾转移到我国。这类废物(含废料,下同)的范围见附件一。
二、凡在本通知前已经与外商签订接受这类废物的合同者,必须在1991年6月15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审批。
三、不允许将境外的如附件一所列废物进入我国境内倾倒、处置。对于特别需要附件一所列废物作为原料、能源或再利用的,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废物的进口者和利用者必须对所进废物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报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所需费用由申请废
物进口者和利用者承担。
四、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是: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通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向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内容见附件二;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初审,再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复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五、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应立即向有关环保部门申请报验,海关凭环保部门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验放。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将附件一所列的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境内者,环保部门应当责令进口单位将废物退运出境,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口岸海关。
七、本通知自1991年4月10日起实行。
附件一:有害废物和垃圾类别
一、含氰废物
二、含多氯联苯废物
三、废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
四、含有铍、六价铬、砷、硒、镉、锑、碲、汞、铊、铅及其化合物的废物,含铜、锌化合物的废物
五、石棉废物
六、废酚和酚化合物
七、醚类废物
八、废有机卤代化合物
九、废无机氟化合物
十、废金属羰基化合物
十一、含多环芳烃废物
十二、废有机溶剂
十三、废卤代溶剂
十四、废油和乳化液
十五、从精炼、蒸馏、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十六、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十七、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十八、废酸、废碱液
十九、爆炸性废物
二十、废药物、废药品和临床废物
二十一、从往家收集的废物
二十二、从焚烧往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二十三、工业垃圾(如建筑施工垃圾等)、污泥。
附件二:进口废物特别申请书
废物类别__________
废物进口单位__________(章)
废物利用单位__________(章)


19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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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 废 物 |----------------------------|
| 进 口 |地址 电话 |
| 单 位 |----------------------------|
| |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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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 废 物 |----------------------------|
| 利 用 |地址 电话 |
| 单 位 |----------------------------|
| |主管单位 |
|-----|----------------------------|
| 废 物 |名称 |
| 出口者 |----------------------------|
| |国家 地区 地址 |
|-----|----------------------------|
| 废 物 |名称 |
| 产生者 |----------------------------|
| |国家 地区 地址 |
|-----|----------------------------|
| 废物产生过程,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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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物出口国有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及处置、利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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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物进口理由和出口国出口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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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物实际利用地点、利用设施、利用方式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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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评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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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物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废物利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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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年 月 日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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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复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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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年 月 日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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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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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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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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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