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25:34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哈尔滨、沈阳、大连、西安、武汉、重庆、广州市民政局:
一九八五年九月八日至九月十四日,我部在大连市召开了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八日至十四日在大连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部分市民政局、民政工业公司、社会福利企业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唐一志司长做了题为《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福利生产
的改革推向前进》的报告。崔乃夫部长在会上讲了话,章明副部长做了总结。会议以福利生产的改革为中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总结交流了经验,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城乡社会福利生产的改革任务和发展方向。会议开得是成功的。

会议认为,自七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以来,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确路线指引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努力工作,并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走上了稳步发展的道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年提高。据统计,截止一九八四年底,全国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近一万四
千个,职工总数达到五十五万人,其中残疾职工达十八万人;全年创造产值二十八亿元,实现利润三亿一千万元。目前,整个社会福利生产是发展趋势。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国家计划体制和价格体系的改革,迫使福利生产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参加到市场调节中去,走“放开、搞活”的道路。这对福利生产的发展,既是一场严竣的考验,又是一个新的机遇。当前,福利生产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1)企业素质差, 大部分福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人才缺乏;(2)政企职责不清,对福利企业管得过死,压抑了企业的生机和活力;(3)经营管理不善,对福利生产面临的新形势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改革和开拓精神;(4)保护和扶持政策不落实, 有些措施适应不了改
革的形势。

要进行改革,首先要端正业务指导思想。会议认为,发展城乡社会福利生产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改革,简政放权,搞好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狠抓技术改造,提高两个效益,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福利生产。在新形势下,福利生产的改革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
(一)改革不适应的管理体制
会议提出,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加强对福利生产的宏观管理,更要加强经济管理手段。福利企业要有意识地自上而下形成生产和经济网络,包括各级民政工业公司和各种咨询、信息交流网。要吸收集体(或个体)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灵活的特点,同时兼有国营企业信息交流和技
术支援的经济网络。要做到管理上行政和经济手段并重,经营上国营和集体(个体)企业优点并存。
首先,要明确社会福利工厂是特殊性的企业。福利生产从本质上是属于企业的范畴,而不是属于事业的范畴,企业是其基本属性。目前正处于从事业向企业转变时期,从发展看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企业化管理道路。其次,要简政放权。主管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
“十项”规定,扩大福利企业自主权。今后,民政行政部门不再直接经营和具体管理企业,而是加强宏观管理,发挥指导、监督、规划、协调的作用。第三福利工厂多的地方,可以成立企业性管理机构,加强经济管理手段。现有的行政性民政工业公司要进行整顿,但不是撤销、解体,而应
通过内部改革,逐步创造条件向企业性公司过渡,变行政管理型为经营服务型。管理就是服务。公司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疏通产供销渠道,在信息咨询、智力投资、人才开发、技术改造、内联外引、经验交流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二)试行全民所有制集体经营
本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原则,通过试点,在国营福利企业中逐步推广“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管理办法,发挥小型、灵活、多样的优势,探索一条放开搞活的新路子。国营福利企业实行集体经营,其具体实施办法应结合福利生产的特点,参照国务院《关于集体企业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的福利企业必须坚持集体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公积金、公益金制度。乡(镇)、街道小集体福利企业,还可以采取入股、集资等更为灵活多样的经营办法。
(三)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
福利企业的厂长要实行任期制。厂长由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民主选举或招聘。厂长是法人代表,拥有企业的劳动人事、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权,并对企业的经营效果负全部责任。
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党支部(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推动和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要加强福利企业的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职工群众( 特别是残疾人员)的主人翁地位。
(四)推行和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
福利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承包,企业内部也可以逐级承包。经济承包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承包基数必须先进合理。经济承包,要保证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不能排挤和歧视残疾职工,在劳动定额上要适当照顾,对经过努力确实完不成任务的残疾职工,也应保证他们的基本收入和生活

在经济承包中,福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使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五)严格执行利润分配使用原则
上级主管部门对福利企业创造和利润要坚持“多留少提”的原则,使企业休养生息。福利企业留成的利润,主要用于本厂的扩大再生产以及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金。主管部门提取的利润,主要用于发展社会福利生产,有条件的,可以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但不
得挪作它用。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福利企业创造的利润,也应本着上述原则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 。 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适当比例的利润或管理费。
福利企业减免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原则上不参加分成,全部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福利基金。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狠抓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
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关系到企业的后劲和实力,是企业能否巩固和发展的大事,一定要依靠自身力量分期分批抓紧抓好。首先重点改造那些效益好、创汇多、有发展前途的老厂。要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技术改造步伐:(1) 扩大生产发展基金的提成比例,争取把免税增加的利润全部用于
技术改造;(2)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折旧费全部留厂用于设备更新改造;(3)技术开发费可以按规定分期摊入成本;(4)积极向银行争取技术改造贷款,列入地方计划;(5) 民政部门也可以抽出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借贷形式支持福利企业搞技术改造。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内联外引活动
福利企业在坚持办厂方向,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发展为中心城市为依托,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经济联合;也可以发展同乡镇企业,特别是乡镇福利企业的联合;还可以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挂钩,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要扩大对外联系,引进国外先进
技术和设备,并通过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方式,吸引外资,以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八)有计划地调整产业、产品结构
各地要从总体规划上通盘考虑,加强福利生产发展战略的研究。产品相近的企业要相互靠拢,发展自己的拳头产品、名优产品和系列产品。条件具备的,可以成立专业公司或总厂。同时,要洞悉市场变化,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因地因人制宜地发展第三产业。
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要突出和巩固拳头产品。对长期亏损、产品滞销、没有发展前途的福利企业,可以进行改组联合、以加强产品有出路,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发展拳头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九)加强智力投资,重视人才开发
福利企业要立足于自己培养人才,也要想办法引进人才。要大胆起用年富力强,有专业知识和开拓精神的能人;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举办各种培训班或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进修;要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挂钩,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厂外“顾问”。有条件的可以和
大专院校建立协作关系,搞定向培养。同时,要编报计划,积极争取每年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才开发是发展福利生产带有战略性的问题,务必引起足够的重视。
(十)发展多种形式的福利生产
会议确定,在今后一个时期,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要协调发展,有所侧重。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主要是简政放权和技术改造,走内涵发展的道路,成为整个福利生产的骨干,起示范作用。在农村,要大力发展乡(镇)福利生产,已经办起来的,要巩固提高;发展缓慢的地区,要积极
组织。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发展街道福利生产,更好地解决城镇残疾人的就业问题。要积极支持大中型厂矿企业兴办福利厂,安排本企业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要热情帮助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个体开业,鼓励他们发挥聪明才智,走自食其力的道路。特别要重视集体性的以供销为主的福利厂
(组),它投资少,容人多,分散在各家各户生产,很适用于残疾人,应该予以提倡。

会议强调,福利生产的出路在于改革。但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落实保护和扶持政策。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和福利企业都要加强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要经常主动地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反映福利生产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保护扶持的具体措施,予以落实。要理顺关系,疏通渠道,
争取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在原材料供应、技术改造资金、银行贷款等方面得到照顾,力争列入计划。
会议肯定,这几年社会福利生产持续发展,尤其是乡(镇)福利生产的兴起,开辟了新的领域,潜力很大。各地要在改革中探索,在探索中前进,借鉴积累的许多成功经验,并不断创造新的经验。当前,社会福利生产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形势很好,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不失时机地把福利生产的改革推向前进。



1985年12月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实施程序
  (一)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应当将注册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2、3、4)。

  (二)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时,对于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注册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注册机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四)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注册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注册机构专用印章的书面通知。

  (五)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应当持《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向新执业单位所在地区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六)新执业地区的注册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材料时,经对《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返还申请人。
  执业药师在注册机构所在地区内变更执业单位的,持上述有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区的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注册机构应当自受理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注册的决定,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颁发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八)执业药师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半年以上者,由执业药师本人或其所在执业单位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九)注册机构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应在办公场所或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二、其他要求
  (一)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的,注册的执业单位应当明确到总部或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单位执业。

  (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条件中规定执业药师提交“县级(含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改为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申请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交“执业单位证明”、“执业单位考核材料”。申请人拟在或所在执业单位应当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申请表》的执业单位考核意见栏内如实填写申请人的德、能、勤、绩及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况。

  (四)注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统计年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以前汇总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和统计办公室。

  (五)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并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原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七)执业药师在药店营业时间内应在岗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有执业药师标识的胸牌。胸牌内容应包括:姓名、资格类型、注册证书编号、部门、一寸彩色照片等。执业药师因故离岗应挂牌告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公众身体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价格时效解释给四川省物价局的复文

1989年10月23日 [1989]价政字755号

你省物价检查所十月六日来函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有关国家定价的时效问题,现解释如下: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其他项中所称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均含收费标准)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当时必须执行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凡卖方已按成交当时的价格向买方开票并结清价款,尔后价格又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的,双方都不再退补价差款。对卖方向买方补收价差款的,应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但是,卖方由于事前获悉调低价格的机密而提前强行向买方增拨商品,以转嫁调价损失的,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其强行增拨部分,应按新价结算并视情节对卖方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