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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2:06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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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7年8月20日公布施行)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用水计划指标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外,所用水量均按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标准收费。”
三、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从限期终了次日起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冷却水未采取措施循环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或者停止供水。”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合并,修改为“(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超计划用水收取加价水费。”
六、将第三十一条第(十一)项删除。
七、在本《条例》中增加一条为新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供水及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八、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凡按本条例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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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拟出台食品注册通报制度有关情况的通报

商务部


关于美拟出台食品注册通报制度有关情况的通报

商贸发〔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9.11恐怖袭击之后,为了应对生化恐怖袭击,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6月签署了《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其中两项规定涉及进口食品管理,一是要求美国本国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进行登记注册,未登记的外国食品及饲料将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二是要求进口食品在运抵美国之前必须向FDA进行通报,否则也将遭扣留。该法案责成FDA就这两项规定制定具体法规。目前,FDA已公布法规的初稿并于4月4日前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法规将于2003年10月12日前出台,注册和通报的要求最迟将从2003年12月12日开始执行。(FDA法规的网址见附件一。)

  美国是世界第一大农产品进口国,2002年进口金额达419亿美元。根据我方统计,2002年我对美出口农产品16.3亿美元,占全部农产品出口的9%左右,是我农产品出口的第四大市场,主要出口品种为水海产品和园艺产品。

  由于美国拟出台的食品注册通报制度实施范围广、手续繁杂、措施严厉,一旦实施,可能对我农产品正常出口产生不利影响。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正在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同美方进行各个层面的交涉。为了未雨绸缪做好准备和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美食品注册通报制度对我农产品出口造成负面影响,现就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各地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美方这一政策调整,尽快将上述信息通报本地区对美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和出口企业,并做好上述企业的情况摸底工作,按附件二格式建立对美食品和饲料出口企业的资料库,并根据对美出口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二、要主动了解上述企业(尤其是其中的中小企业)进行注册和通报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指导协助企业解决困难。

  三、指导对美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应对工作。在国内要尽快将美政策调整通知与本企业出口产品相关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从这些企业搜集汇总用于注册和通报的资料,提前做好准备;对外要加强与进口商的联系,跟踪美注册和通报要求的变动情况,探讨在美选择代理商代为注册的可能性。

  四、由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注册比邮件注册更为高效、快捷,建议相关企业在年底前落实电子注册所需的上网设施。

  五、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要充分发挥农产品出口行业组织的协调、服务作用,尽快组织专家对美国食品注册通报制度进行研究,以编写指南等方式帮助和指导企业做好注册和通报的准备工作。

  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将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报我部(外贸司)。

  特此通报

  附件:如文



商务部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美国FDA食品注册通报制度主网页:
  http://www.fda.gov/oc/bioterrorism/bioact.html
  注册表格初稿见:
  http://www.fda.gov/OHRMS/DOCKETS/98fr/02n-0276-insert.pdf.pdf
  通报表格初稿见:
  http://www.fda.gov/OHRMS/DOCKETS/98fr/02n-0278-insert.pdf.pdf

  附件二:资料库格式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局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公布、1996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5号修订)
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七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二)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三)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法人以外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出资人关于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签署。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