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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2:58:06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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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

1989年5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外汇收支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单位出国举办或参加各类经贸、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应严格按照经贸部(89)外经贸进出资字第160号文(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不予批准用汇,银行不予办理有关汇款手续。
二、国内单位举办或参加上述展览会(博览会),应以留成外汇或专项外汇支付国外有关费用,不得以出售展品收入抵付展览费用。参展单位应凭“出国参展费用开支预算表”及主办单位的付款通知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外汇划拨或汇出手续。
三、凡由国内单位组团参展的,参展单位应以外汇额度配人民币汇给组团单位,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应对其需调出的外汇额度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允许调出并在外汇额度调拨单备注栏注明“已扣出国指标”字样。若组团单位无额度帐户,可持有关参展批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申请开立临时外汇额度帐户。
四、国内参展单位中的三资企业和经批准允许保留并使用现汇的单位可用现汇支付有关费用,组团单位报经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可开立临时现汇帐户。
五、组团单位对国内参展单位提供服务,只能收取人民币手续费(或服务费)。
六、出国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在展览会期间出售展品所得的外汇收入,一律调回国内并到银行结汇,按规定办理留成。展览会(博览会)结束后,参展单位须持填写的“出境展品销售情况表”、收汇凭证和国内银行结汇水单、出入境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办理核销手续。
七、对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六条的参展或组团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将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规定自发出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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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亲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目的。为激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奋发向上,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做好工作,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奖励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三、奖励条件。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奖励:
1、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工作有明显成果的;
3、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对指导全局工作和在搞四化方面有显著成效的;
4、爱护公共财产,在节约国家、集体资财或防止、挽救各种事故方面有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
5、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做坚决斗争,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四、奖励种类。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升级、提职、通令嘉奖六种。
上述奖励,每年定期评定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进行奖励。
对受奖人员的名单和事迹,应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公布,并记入本人档案。
五、奖励权限。奖励权限按奖励种类和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确定:
1、记功、记大功、评为模范工作者,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或上级任命机关决定;
2、升级,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省政府或省人事局决定;
3、提职,按干部任免权限,由任命其新职务机关决定;
4、通令嘉奖,由受奖人员所在机关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决定。
为了搞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在奖励时,要坚持考核评比,征得机关多数工作人员的同意,领导认真审定,做到赏不虚施。
六、奖励经费。按行政编制每人每年从行政费中支出二元(包括原评选先进工作者的一元),做为奖励经费。此项经费由各级财政、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升级奖励的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
七、承办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承办具体工作。
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局另行拟定。
本规定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份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1年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祥与缅籍妇女妈山顶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祥与缅籍妇女妈山顶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6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1月7日(56)婚字第705号函及附件均已收到。关于黄祥与缅籍妇女妈山顶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我们意见,可仍由黄祥自行设法与女方通信征求意见,询问女方愿不愿意到中国来和能否到中国来,同时并可提出,如果不愿或不能到中国来,对离婚问题有无意见。男方接到女方回信后,如果她表示确实不愿或不能到中国来时,可向我国法院请求离婚,由我国法院依法判决。来函所提可否由华侨事务委员会或其他外事机关帮助办理缅籍妇女妈山顶来我国的手续问题,在女方尚未表示愿到中国来的意图以前,暂不办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