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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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提高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我部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下发了《关于在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现将《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
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按照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项活动。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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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 |1.烈士纪念建筑物无破损、 | 50|破损、锈蚀率在50%以上者|
| |锈蚀 | |则不得分,以50%为起线,|
| | | |每下降百分之几则得几分 |
|(一)|--------------|---|-------------|
| 烈 |2.纪念建筑物上镌刻的题 | 20|每不清晰一个字则扣1分, |
| 士 |词、碑文、烈士名字清晰 | |扣满20分为止 |
| 纪 |--------------|---|-------------|
| 念 |3.烈士墓区整洁、肃穆,墓 | 20|整洁5分,肃穆5分,字迹 |
| 建 |碑碑文字迹工整,记述清楚 | |工整5分,记述清楚5分, |
| 筑 | | |其中一项未做到则扣5分 |
| 设 |--------------|---|-------------|
| 施 |4.烈士骨灰堂洁净,骨灰盒 | 50|每项得分为10分,前四项 |
| |保管完好,摆放整齐,附有 | |中一项未做到则扣10分, |
|160|烈士遗像及生平简介,烈士 | |烈士骨灰堂内存放非烈士 |
| 分 |骨灰堂内未存放非烈士骨 | |骨灰则扣50分。 |
| |灰盒等5项 | | |
| |--------------|---|-------------|
| |5.有良好的凭吊活动场地 | 20|每项得分为10分。 |
| |和服务设施共2项 | | |
|---|--------------|---|-------------|
|(二)|6.烈士纪念馆堂陈列展示 | 50|前二项得分各为20分,后 |
| 褒 |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 | |一项得分10分 |
| 扬 |与内容统一等3项 | | |
| 烈 | | | |
| 士 | | | |
| 发 |--------------|---|-------------|
| 挥 |7.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服 | 30|有纪念堂馆而未配备讲解 |
| 教 |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 | |员的则不得分。熟悉馆藏内 |
| 育 |庄、发音、吐字清楚,讲 | |容5分,服装统一4分,佩 |
| 阵 |解富有较强的感染力 | |戴标志4分,仪表端庄4 |
| 地 | | |分,发音准确4分,吐字清 |
| 作 | | |楚4分,讲解富有较强的感 |
| 用 | | |染力5分 |
|170| | | |
| 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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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 |8.积级征集、整理、展示与 | 20|对征集、整理、展示革命文 |
|(二)|本园(馆)名称和当地革命 | |物、烈士史料和遗物消极的 |
| 褒 |斗争史料有关的革命文物、 | |则扣10分,没有介绍园馆 |
| 扬 |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有介 | |情况的宣传品、纪念品则扣 |
| 烈 |绍园(馆)情况的宣传品、纪 | |10分 |
| 士 |念品 | | |
| 发 |--------------|---|-------------|
| 挥 |9.设有文物库房或专柜,对 | 30|未设文物库或专柜的则不 |
| 教 |馆藏革命文物、烈士斗争史 | |得分,设有文物库或专柜但 |
| 育 |料、遗物做到账、物一致,分 | |管理不善的得10分,管理 |
| 阵 |级建档,妥善保管,无丢失、 | |较好的得20分,管理符合 |
| 地 |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 |标准的得30分 |
| 作 |--------------|---|-------------|
| 用 |10.开展了共建共育活动, | 40|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共建共 |
| |有条件的单位组织了流动 | |育活动得20分,有条件的 |
|170|展览小分队,深入机关、工 | |单位组织小分队深入基层 |
| 分 |厂、驻军、农村、学校等基 | |宣传烈士事迹得20分 |
| |层单位宣传烈士事迹 | | |
|---|--------------|---|-------------|
| |11.布局合理,规划完整,树| 20|每项得分为4分 |
| |木与纪念建筑物协调,道路 | | |
|(三)|平坦干净,环境优美等5项 | | |
| |--------------|---|-------------|
| 园 |12.环境美化好、绿化好,绿| 40|绿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 |
| |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 | |80%则得满分,以此每下降|
| 容 |80% | |10%则扣5分 |
| |--------------|---|-------------|
| 园 |13.对珍贵花木建立档案标 | 30|建立档案标志则得10分。 |
| |志,采取保护措施而使树木 | |每枯死一棵树扣1分,扣满 |
| 貌 |成活率高,无意外多株枯死 | |20分为止。 |
| |现象 | | |
| |--------------|---|-------------|
|100|14.有条件的园(馆)建有 | 10|没有条件的园(馆)而未建 |
| 分 |苗圃、花窖,培育苗木、花 | |苗圃花窖则扣5分,有条件 |
| |卉,解决园(馆)自身绿化 | |的园(馆)而未建苗圃花窖 |
| |美化的需要。 | |则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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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 |15.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 | 10|只要开办了经营创收项目 |
| |部潜力开办适合本园(馆) | |就得10分 |
| |特点的各种形式的经营创 | | |
|(四)|收项目 | | |
| 开 |--------------|---|-------------|
| 展 |16.经济效益显著 |100|在编人员年人均创纯利1 |
| 经 | | |万元以上得满分。每下降1 |
| 营 | | |千元扣10分。年人均创纯 |
| 创 | | |利每增加1万元加10分。 |
| 收 |--------------|---|-------------|
| 活 |17.经济收益用于发展事业 | 30|经济收益用于发展事业的 |
| 动 | | |资金达总纯收入的40%则 |
| | | |得满分。以此为界线,每下 |
|160| | |降百分之几则扣几分,扣满 |
| 分 | | |20分为止。 |
| |--------------|---|-------------|
| |18.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 | 20|其中一项未做到则不得分 |
| |得当,收支账目清楚,无贪 | | |
| |污现象 | | |
|---|--------------|---|-------------|
|(五)|19.领导班子思想解放,务 | 80|班子能力一般的得20分, |
| 领 |实创新,具有较强的组织领 | |班子能力较强的得40分, |
| 导 |导能力。 | |班子能力很强且具有开拓 |
| 班 | | |精神的得80分。 |
| 子 |--------------|---|-------------|
| |20.作风正派、以身作则、廉| 20|有任何一起违法乱纪现象 |
|100|洁奉公,坚持艰苦创业,密 | |则扣10分扣满20分为止。|
| 分 |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生活 | |群众观念不强或对职工生 |
| | | |活淡漠则扣20分,其它酌 |
| | | |情打分 |
|---|--------------|---|-------------|
| |21.职工政治表现好,热爱 | 30|职工政治表现好,热爱本职 |
|(六)|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 | |工作,忠于职守得15分,刻|
| 职 |忠于职守 | |苦钻业务方面,视情况得 |
| 工 | | |5、10、15分 |
| 队 |--------------|---|-------------|
| 伍 |22.配备了专业人员(建筑、| 50|根据实际情况而配备了必 |
| |陈展讲解、园艺、美术、摄 | |要的专业人员则得20分; |
| 80|影、编辑、保管等)并有胜 | |因此基础上,专业人员能力 |
| 分 |任本职工作能力 | |一般则得10分,能力较强 |
| | | |则得20分,能力很强则得 |
| | | |3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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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考 评 内 容 |得 分| 评 分 标 准 |
|---|--------------|---|-------------|
|(七)|23.建立健全了各级、各类 | 30|没有岗位责任制而造成职 |
| 实 |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 | |责不清则不得分,岗位责任 |
| 行 |可循、职责分明 | |制不健全且职责混乱则酌 |
| 科 | | |情扣5-30分 |
| 学 |--------------|---|-------------|
| 化 |24.有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 | 20|制定了考核办法和奖惩措 |
| 规 |惩措施 | |施而没有严格执行扣15分 |
| 范 |--------------|---|-------------|
| 化 |25.建立了瞻仰凭吊制度, | 20|第一项得10分,其他每项 |
| 管 |热情接待瞻仰群众,礼仪符 | |为5分 |
| 理 |合规范标准共3项 | | |
| |--------------|---|-------------|
| 80|26.设置了导游标志牌,标 | 10|未设置导游标志牌则不得 |
| 分 |记清楚字迹工整 | |分,标志不清楚、字迹模糊 |
| | | |则扣5-7分 |
|---|--------------|---|-------------|
| |27.纪念建筑物积极争取当 | 30|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已纳 |
| 地政府对其建设和管理工 | |入当地发展规划的得10 |
|(八)|作重视,制定了发展规划和 | |分,制定了实施细则得10 |
| 地 |实施细则,联系有关部门做 | |分,联系了有关部门做好烈 |
| 方 |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工 | |士纪念建筑物单位管理工 |
| 人 |作。 | |作得10分 |
| 民 |--------------|---|-------------|
| 政 |28.对所属烈士纪念建筑物 | 80|维修经费成为当地财政列 |
| 府 |保护单位有适当的资金投 | |支项目的则得满分80分, |
| 及 |入,保证了一定数额的修缮 | |未列入财政支出项目但有 |
| 民 |经费 | |非经常性的维修经费投入 |
| 政 | | |则得60分,既未成为财政 |
| 部 | | |列支项目又未有非经常的 |
| 门 | | |维修经费则不得分 |
| 重 |--------------|---|-------------|
| 视 |29.对本区域内的国家级、 | 40|每项20分,其中一项未做 |
| |省级重点保护单位划定了 | |到则扣20分 |
|150|保护范围,建立了资料档 | | |
| 分 |案;对本级烈士纪念建筑物 | | |
| |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 | | |
| |设置了保护标志,建立了资 | | |
| |料档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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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细则》共8大项29条,实行1000分制评定;
2、本《细则》由民政部优抚司负责解释。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办法
一、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由民政部优抚司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考评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向部里推荐全国先进单位,民政部优抚司负责对全国先进单位进行考核评定并报部审批,以民政部名义给予命名表彰。
三、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上半年为准备阶段,这期间下发考评细则和办法,抓考评试点,并在适当时候举办考评学习班,培养骨干,掌握检查方法和统一考评标准,各地按照细则抓落实;一九九五年七月至十月底为考评、审批、表彰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一
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前向民政部推荐上报全国先进单位名单,民政部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报部命名表彰的全国先进单位进行考核,并在适当时候以民政部名义表彰一批全国先进单位。
四、各地在开展此项活动中应吸收一定比例的文物、园林、党史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采取听汇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资料和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五、各地应提高对开展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认识,考核评比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此项活动的开展使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各项具体管理工作规范化。各地要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派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各个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要根据考评细则的
29项标准逐条对照检查,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的做法,扎扎实实地把这项活动开展起来。
六、乡镇烈士纪念建筑物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行组织。
1994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第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于一九九○年六月一日经
国家海洋局第八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严宏谟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家海洋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
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
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包括:分局及其所属的海洋管区(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海洋监察站
根据海洋管区的授权实施管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主管部门授权实施本办法的地方管理
机构。
第四条 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
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
第五条 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分为一、二、三类废弃物。
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物质,该类废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除
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
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
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附件二
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
第六条 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
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质类别。
第七条 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
一、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
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确定的。
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
临时倾倒区是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
第八条 一类、二类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
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组织选划。
第九条 一、二、三类倾倒区经商有关部门后,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海洋局公布。
试验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商海区有关单位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
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倾倒区。
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审查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使用期
满,立即封闭。
第十条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
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
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应事先向
主管部门提出倾倒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
废弃物所有者或疏浚工程单位与实施倾倒作业单位有合同约定,依合同规定实
施倾倒作业单位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废弃物特性和成
分检验单。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应
签发倾倒许可证。
紧急许可证由国家海洋局签发。或者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
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
第十四条 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
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普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
换证手续。
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和更换倾倒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
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海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废弃物的检验项目,检验工作由海区
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按已公布的部级以上(含部级)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一类废弃物禁止向海上倾倒。但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获得紧急许可证,到指定的一类倾倒区倾倒。
第十八条 二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特别许可证,到指定的二类倾倒区倾倒。
第十九条 三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普通许可证,到指定的三类倾倒区倾倒。
第二十条 含有《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疏浚物的倾倒,按“疏浚物
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向海洋处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须获
得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别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油污水和垃圾回收船对所回收的油污水、废弃物经处理后,需
要向海洋倾倒的,应向海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后,到指定区域倾
倒。
第二十三条 向海洋倾倒军事废弃物的,应由军队有关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
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按许可证的要求倾倒。
第二十四条 为开展科学研究,需向海洋投放物质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
定程序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并附报投放试验计划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海区
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相应类别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所有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应持有倾倒许
可证(或许可证副本),未取得许可证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不得进行倾倒。
第二十六条 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在装载废弃物时,
应通知发证主管部门核实。
利用船舶运载出港的,应在离港前通知就近港务监督核实。
凡在军港装运的,应通知军队有关部门核实。
如发现实际装载与倾倒许可证注明内容不符,则不予放行,并及时通知发证主
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进行倾倒作业的船舶、飞机和其他载运工具应将作业情况如实
详细填写在倾倒情况记录表和航行日志上,并在返港后十五日内将记录表报发证机
关。
第二十八条 “中国海监”船舶、飞机、车辆负责海上倾倒活动的监视检查
和监督管理。必要时海洋监察人员也可登船或随倾废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进行监督
检查。实施倾倒作业的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应为监察人员履行公务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海洋倾倒区进行监测,如认定倾倒区不宜继续使用
时,应予以封闭,并报国务院备案。
主管部门在封闭倾倒区之前两个月向倾倒单位发出通告,倾倒单位须从倾倒区
封闭之日起终止在该倾倒区的倾倒。
第三十条 为紧急避险、救助人命而未能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倾倒的或
未能按倾倒许可证要求倾倒的,倾倒单位应在倾倒后十天内向海区主管部门提交书
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倾倒时间和地点,倾倒物质特性和数量,倾倒时的海况
和气象情况,倾倒的详细过程,倾倒后采取的措施及其他事项等。
航空器应在紧急放油后十天内向海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航空器国籍、所有人、机号、放油时间、地点、数量、高度及具体放油原因等。
第三十一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
具,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的阀门和通气孔,防止溢油。弃置后其所有人
应在十天内向海区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并根据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前,应
排出所有的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三十三条 需要设置海上焚烧设施,应事先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时
附报该设施详细技术资料,经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立。设施建成后,须经
海区主管部门检验核准。
实施焚烧作业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向海区主管部门申请海上焚烧许
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
害的,海区主管部门可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未获得主管部门签发的倾倒许可证,擅自倾倒和未按批准的条件或区域进行倾
倒的,按《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处罚不服者,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
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公私财
产损失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责任包括:
1.受害方为清除、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及对污染损害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所
支付的费用。
2.污染对公私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海水水质、生物资源等的损害。
3.为处理海洋倾废引起的污染损害事件所进行的调查费用。
第三十八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依照发事诉讼程序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请求海区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对调解不服的,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
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赔偿纠纷处理结束后,受害方不得就同一污染事件再次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十条 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第三者的过失,虽经
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但仍不能避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可免除倾倒单位的赔
偿责任。
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的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不按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要求进行处置而造成污染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海区主管部门对免除责任的条件调查属实后,可做出免除赔偿责任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内海”系指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
;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2.“疏浚物倾倒”系指任何通过或利用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有意地在海上
以各种方式抛弃和处置疏浚物。“疏浚物”系指任何疏通、挖深港池、航道工程和
建设、挖掘港口、码头、海底与岸边工程所产生的泥土、沙砾和其他物质。
3.“海上焚烧”系指以热摧毁方式在海上用焚烧设施有目的地焚烧有害废弃
物的行为,但不包括船舶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在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此类行
为。
4.“海上焚烧设施”系指为在海上焚烧目的作业的船舶、平台或人工构造物。
5.“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系指为弃置的目的,向海上倾倒或拟向海上倾倒的
任何形式和种类的物质与材料。
6.“迅速无害化”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某些物质能通过海上物理、化
学和生物过程迅速转化为无害,并不会使可食用的海洋生物变味或危及人类健康和
家畜家禽的正常生长。
7.“痕量沾污”即《条例》附件一中的“微含量”,系指列入《条例》附件
一的某些物质在海上倾倒不会产生有害影响,特别是不会对海洋生物或人类健康产
生急性或慢性效应,不论这类毒性效应是否是由于这类物质在海洋生物尤其是可食
用的海洋生物富集而引起的。
8.“显著量”即《条例》附件二中的“大量”。系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
某些物质的海上倾倒,经生物测定证明对海洋生物有慢性毒性效应,则认为该物质
的含量为显著量。
9.“特别管理措施”系指倾倒非“痕量沾污”,又不能“迅速无害化”的疏
浚物时,须采取的一些行政或技术管理措施。通过这些措施降低疏浚物中的所含附
件一或附件二中物质对环境的影响,使其不对人类健康和生物资源产生危害。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