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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44:49  浏览:9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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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6月13日,物资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设备供应实行招标投标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达到择优选择制造和供应单位,保证产品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应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国家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节能、煤代油项目,特别是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组织生产供应的机电产品,可按有关规定择优安排生产和组织订货供应。上述工程项目及已经列入国家计委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所需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的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预安排要求招标并具备招标条件的,经过物资部批准后,可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购。中标后纳入国家指令性分配或合同订购计划。
第六条 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1.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公开发表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如招标设备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建设工程须报经物资部批准并委托经物资部审查认可的设备成套单位组织,其他设备招标,建设工程可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任何招标单位都要对招标设备供应过程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到底。
第八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具备:
1.法人资格;
2.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3.有与设备招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1.建设工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2.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3.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6.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7.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8.确定标底;
9.开标,一般采用公开开标;
10.评标、定标;
11.发出中标通知,设备需方和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条 国家重点项目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设备
1.受委托组织招标的设备成套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向物资部设备成套管理局申报设备招标申请表,经物资部机电设备司审查平衡商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后,由物资部下达成套设备招标计划;
2.投标单位应在国家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是否具备承接国家合同订购任务的资格须经有关部门认可),选择时应对大中型骨干企业适当倾斜;
3.签订供货合同后,招标单位将招标设备合同副本报送物资部和生产主管部门,经审查后将中标设备纳入国家有关计划;
4.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设备招标一般应在设备要求交货期的上年度年底前完成。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应提前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合乎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及简介、招标设备简要内容(设备主要参数、数量、要求交货期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和投标文件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招标设备清单和技术要求及图纸;
4.主要合同条款,应依据经济合同法,包括价格及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罚款等内容;条款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发生纠纷;
5.投标书格式、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格式;
6.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以信函或电报等书面方式通知到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凡招标设备均不受设计单位选厂意见的限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持有营业执照的国内制造厂家、设备公司(集团)及设备成套(承包)公司,具备投标的基本条件,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与招标单位或设备需方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及项目设计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采用联合投标,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基本内容包括:
1.投标书;
2.投标设备数量及价目表;
3.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4.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5.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6.投标保证金(根据需要);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期限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要求。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在投标文件中申明。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招标单位。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可以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主要设备进行转包。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
1.开标,一般公开进行,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设备需方和投标单位参加,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2.开标时须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及交货期等),并做好开标记录;
3.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期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
第二十五条 标底
1.招标设备标底应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2.设备标底价格应以招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
第二十六条 评标和定标
1.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招标单位在实施招标时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设备需方、招标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财务隶属关系或股份关系)的单位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
2.评标前应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它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3.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十天,大型项目设备承包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4.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必要时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受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凡招标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6.评标定标以后,招标单位应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招标单位组织与设备需方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有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应向招标单位和设备需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三十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设备需方如拒签合同,应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中标金额的2%。由招标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调价或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都应按照《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以后,招标单位可向中标单位收取少量服务费,金额参照物资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物调字205号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中标设备金额的1.5%。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的管理和监督由物资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物资部或建设工程及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三十五条 投标单位如发现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营私舞弊行为,可向物资部或建设项目及生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查要求,也可直接上诉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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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奖分为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和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引进、消化、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两大类。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

  1.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见解的新发现、新认识、新理论,并对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2.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等。

  3.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的优秀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4.重大科技工程成果、重大科技攻关成果。

  5.综合配套应用新技术的重点工程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医疗卫生防疫、农牧业新技术系统工程项目。

  6.为推进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包括:

  1.在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量大、面广,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2.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有重大发展和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3.新产品、新材料系列化开发成果。

  4.采用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或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优秀项目等。

  第八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还未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得到应用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四)技术论文、技术资料汇编、工作总结、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

  (五)已申报其他省、地(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六)已获得驻市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科技奖励的项目。

  (七)已经获得上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第三章 推荐要求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由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奖励项目。

  第十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1.具有本地区(或本行业)先进以上水平。

  2.必须是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定(验收)或通过市场竞争和社会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得到评价和认可的优秀科技成果。

  3.应用技术成果要有足够的应用数量和应用面,证明其技术先进、实用,性能稳定可靠,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好;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等,必须被使用单位应用,证明其有科学价值或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等;科技著作要公开出版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采用。

  4.国家及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必须经国家或自治区进行课题(专题)验收后,才能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如果承担的国家级项目三级专题、自治区项目二级课题水平很高,能够单独应用,且在扣除该课题或专题后不影响总项目获奖,在征得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总负责人同意后,在总项目报奖前可单独推荐市科技进步奖。

  (二)引进、消化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

  1.必须经实践证明是先进、成熟、实用的优秀科技成果。

  2.推广应用项目的推广量、应用面及效益必须经主管部门(或任务下达部门)验收、确认。

  3.必须是在生产实践中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在组织、实施、推广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4.已获得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在获奖两年以上,经大面积推广应用后取得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一条 推荐项目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推荐项目的基本条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资格及其排序等进行严格审查,凡不够条件或有异议的项目,不得推荐。

  (二)认真审查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具体填写推荐单位意见。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其它单位共同协商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名次排列等,并由牵头单位负责推荐。

  (四)按要求上报推荐项目的各种资料,并做到齐全完整,排列序列依次为:技术(研究)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技术标准、项目申请书及合同书、技术合同、专利证书、专业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意见、销售合同、论著、论文、获其它奖励证书等。所有材料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正规装订,同时,另附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和市科技成果评定证书。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推荐奖励项目的初审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市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及推荐要求的。

  (二)重复报奖的。

  (三)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内容不翔实、印刷不清楚的。

  (五)对推荐奖励项目有异议的。

  (六)资料未按科技档案归档要求打印、装订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各等级市科技进步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同行业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并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有突破性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上有重大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效果非常显著。

  3.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推广难度很大,推广规模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范围的7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重大创新,取得了非常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2000万元以上。

  (二)一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有重大的创新,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克拉玛依的开发建设及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2.研究工作系统、完整、理论上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效果显著。

  3.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点多面广,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60%以上,并在推广中有大的创新,后续改进成果显著,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

  (三)二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比较系统、完整,理论上有重要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学术上有重要价值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3.推广面及应用数量都比较大,推广难度大,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50%以上,并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有较大的创新,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

  (四)三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整体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且实用,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2.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理论上有一定的发展,主要研究成果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或地州市领先水平,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3.推广面和应用数量较大,推广有一定难度,推广应用率达到应推广应用范围的40%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或年创利税100万元以上。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科研、新技术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人员,或者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实施者、组织者、技术创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大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案的设计者。

  (二)技术创新点或科学理论、新观点、新认识的提出者。

  (三)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四)关键技术文件、技术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者。

  (五)科技著作的主要作者及起重要作用的策划编辑,责任编辑。

  (六)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者。

  (七)在引进、消化和推广、应用新技术过程中,解决重大难题的组织协调者,提供新技术并且为开发、推广新技术的主要实施者。

  第十五条 在主要完成人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控制,仅从事项目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

  第十六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或在投产、应用及推广实施过程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严格按照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严禁以职务、职称、资历、年龄大小等论资排辈。

  第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额:特等奖不超过11人,也可申报集体奖;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获市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成果专业分布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汇总,提交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组的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审定程序:

  (一)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情况。

  (二)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推荐的特等奖、一等奖项目组织答辩(主要完成人前三名要到会进行答辩)。

  (三)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确定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及等级,获奖项目及等级须得到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票数通过。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奖励项目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凡对公告的拟奖励项目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拟奖励项目的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书填写不实的意见,称为实质性异议;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意见,称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如需要保密者,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所述异议情况的,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经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撤消奖励,并按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或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或通报。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次年可重新推荐。



第八章 奖金及分配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款拨付,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项奖金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应按参与项目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人员所做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其中,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数额,应占奖金的70%以上。

  第三十二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金原则上发放给推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由其负责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分配。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公民,尚未授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获奖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资格等处理,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落选项目,如在后续改进工作中有新的重大创新和进展,二年后推荐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再次推荐。

  第三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认为项目的核心内容已具备了奖励条件,但尚需补充某些资料或证明文件的,可以缓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缓评项目和缓评理由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做好有关工作后,可根据本办法再次推荐。

  第四十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纳评审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新克政发〔2004〕60号文件同时废止。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规避的“成功”实践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标准是“重大影响”,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均把案件的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标准。这种规定既有其合理性,又有其局限性。因为,案件标的额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案件的重要性,但民事诉讼法规定级别管辖的本意在于各级法院之间案件的简繁分流,而非现实中中、高级法院审理大标的案件收取大额诉讼费用,而基层法院只能从诉讼收费中分一笔小羹的利益分配机制。而且纯粹以案件标的额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也容易造成实践中对级别管辖的规避。
去年,笔者办理一个信用社诉借款人的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出于开庭方便、节约时间和避开地方保护等因素考虑,希望两个案件都由中级法院审理。但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笔者所在辖区的中级法院受理1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民事案件,笔者一个案件200多万元,符合这一标的额要求,但另一个案件只有90万元多一点,不符合中级法院一审的诉讼标的要求。笔者经过认真考虑,决定打一打级别管辖的“擦边球”。
于是笔者将该案件的诉讼请求金额从90万元多一点更改为100万元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很容易就办理了立案手续。正如事前所料,被告在答辩期内向中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实际欠款金额只有90多万元,没有100万元,不符合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要求。中级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只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程序性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是否准确,属于实体审查问题,立案阶段不能进行实体性审查,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因此,中级法院就此作出裁定,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该规定的。)至此,笔者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顺利实现。
诉讼实践中,除了上述做法外,还有两种规避级别管辖的做法:一是将对同一债务人的诉讼分开起诉,使其每个案件诉讼标的均不超过下级法院级别管辖的金额;二是作为原告,将几个债务人的案件合并起诉,增大诉讼标的额,使其达到或超过上级法院级别管辖的金额。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的本质意义在于及时、准确审理民事案件,但毋庸讳言,在目前的中国司法实践中,不同级别的法院、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因此支出的费用也不相同。因此,在诉讼实践中,充分利用民事诉讼法管辖的各项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