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0年9月2日以粤人社发〔2010〕26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 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3个层级,资格名称对应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
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的英文译称分别为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Industrial Designer和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设置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颁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条件,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核准评审结果,组织考试命题和考务实施,确定合格标准。
第二章 评 价
第六条 助理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实务(初级)》两个科目,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中级)》两个科目,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并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取得相应资格。考试科目为《工业设计实务(高级)》。评审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办法进行。
第八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工艺美术系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四)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2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 报名参加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取得由省人社厅印制、省人社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用印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或利用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手段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工业设计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二)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了解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业设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了解国内外工业设计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具有完成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工作和独立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指导初级资格人员和协助高级资格人员工作的能力;
(三)熟悉国内外工业设计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业设计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八条 取得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能力外,还应具备本专业的职业能力:
(一)设计创意能力:产品使用功能与使用方式、产品外观形态与色彩、产品界面与交互的创意设计,产品结构与材料的综合运用;
(二)设计表达能力:徒手绘制设计草图,以计算机及设计软件精确表现设计方案,以文字、图文或多媒体手段综合表达设计方案和设计概念;
(三)设计研究能力:包括产品市场与用户研究、产品分析与设计定位研究、产品趋势与发展研究、产品人机工学研究;
(四)设计管理能力:设计项目组织与管理,设计评价,文化、商业和工程知识的综合运用。
第十九条 取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职业能力,另行规定。
第四章 登 记
第二十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情况,建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在工业设计专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取得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且目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直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实务》,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长期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符合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参加广东省首届工业设计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称号的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工业设计职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来粤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2000年6月5日
一、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1995年,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下发以来,一些“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按照文件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取得了积极进展。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借鉴试点经验,不失时机地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由城市试点转向全面推进;逐步将企业所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使企业集中力量搞好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具体的工作目标是:
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于2000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中城市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独立工矿区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于2003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时限可适当放宽。
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福利性机构原则上都应尽快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成为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列为国家重点脱困企业、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企业应作为推进这项改革的重点,率先做好分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企业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
企业管理中小学校的职能原则上移交给当地政府。企业自办中小学移交后的办学经费根据企业和当地政府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在省或城市区域内实施整体分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区域内可采取增提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分离企业办学的方式。
2.不采取增提教育费附加办法的地区,地方企业原来所负担的经费经政府和企业协商,可作为基数由企业继续承担,并在三至五年内逐年递减,过渡三至五年后,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
企业需要承担过渡期间办学经费的,应先将办学经费直接交付给当地政府,再由政府拨付给学校;企业不再直接向学校拨付经费。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政府时,学校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施,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专任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学校移交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学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除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改革办学体制,实行多种办学模式,如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办学。对这类学校,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社会力量办学体系。对暂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要继续加强对学校的管理,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中直企业分离中小学校,在已经增提教育费附加的地区,所需经费由地方从增提的教育费附加中予以解决;未增提教育费附加的地区,分离中小学校经费的缺口由财政部商地方政府后给予补助。
四、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主要采取以下分离方式: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当地政府有接收能力的可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企业可将医院作为投资,单独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
2.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或撤院建所。
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五、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机构要尽快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无偿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为面向社会服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方式,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分离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企业要规范运作。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应尽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母公司同意的,也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母企业要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企业应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重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母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六、配套措施
各地政府可针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分离处置的企业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分离需要设立全资子公司、资产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的,由当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经与当地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商,可将原来对职工的福利性补贴由暗补改为明补,实行福利货币化、工资化,其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在分离过程中,要逐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做到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具备条件的可尽快到位。
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机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七、统筹规划,优化教育和卫生资源配置
各地政府应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分别由教育和卫生等部门牵头,对当地的教育和卫生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并按规划对分离的教育和卫生机构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和医院的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教育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教育、卫生部门会同经贸委、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方案。
八、组织实施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地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工作的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要实行责任制度,落实目标责任;相关企业也要紧紧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步伐,要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注意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