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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0:54:39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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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指导委员会,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动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培养大批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现就充分发挥行业指导作用,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教育行业指导重要性的认识

  1. 行业是建设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认真指导职业学校办学,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行业是连接教育与产业的桥梁和纽带,在促进产教结合,密切教育与产业的联系,确保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教育内容、培养规格、人才供给适应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离不开行业的指导。

  2. 强化行业指导是职业教育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保证。“十二五”时期,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职业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当前,职业教育办学机制还不够健全,与行业企业的联系还不够紧密。加强行业指导,是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整合教育资源,改进教学方式,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能力的必然要求。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职业教育要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充分依靠行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密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共同推进改革创新,促进职业教育的规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国家战略任务的新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依靠行业,充分发挥行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

  3.大力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要支持行业根据发展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并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明确举办职业学校的办学定位,完善管理模式,促进学历教育与培训有机衔接;整合行业内职业教育资源,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发展信息,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引导职业教育贴近行业、企业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行业职业教育规划咨询建议,参与国家对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4.鼓励行业企业全面参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要以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基本依据,遵照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教育教学。要依靠行业相关专业优势,充分发挥行业在人才供需、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专业布局、课程体系、评价标准、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师资队伍、企业参与、集团办学等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在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不断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5.充分发挥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指委)的作用。行指委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牵头组建的职业教育专家组织,是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的重要力量。发挥行指委的作用是新阶段保障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机制。各行指委要按照工作职能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任务,积极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帮助和指导职业学校开展教学改革,成为职业教育政策的建议者、信息的传播者、校企合作的推动者、职业学校的服务者和相关活动的组织者。

  三、突出重点,在行业的指导下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6.推进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办学,实现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新机制,指导推动学校和企业创新校企合作制度,积极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通过整合实训资源,共建产品设计中心、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在企业建立教师实践基地等方式,推动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教学,促进职业学校紧跟产业发展步伐,促进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深度合作。

  7.推进构建专业课程新体系,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服务学生终身发展为目标,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接职业标准,指导专业设置标准和教学指导方案开发,指导学校加强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管理,更新课程内容,调整课程结构,探索教材创新,实现人才培养与产业,特别是与区域产业的紧密对接。

  8.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依照全面发展、人人成才、多样化人才、终身学习、系统培养等新的人才培养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指导职业学校根据职业活动的内容、环境和过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做到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企业积极接受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有效途径。紧贴岗位实际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方式和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积极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场景教学、模拟教学。

  9.推进建立和完善“双证书”制度,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积极组织开展本行业所负责的职业资格认证及行业相关专业的“双证书”实施工作试点。依据产业发展和行业企业岗位职业能力标准所涵盖的知识、技能和职业素养要求,指导相关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核心课程开发、技能训练和岗位职业能力认证等工作,推动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推动在省级以上重点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点,将相关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合并进行,使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岗位职业能力证书。

  10.推进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实现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推进行业内中职与高职及职业培训机构集团化办学。指导推进招生和教学模式改革,改变单一的入学方式和学习形式,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指导推动中、高职协调发展,探索中、高职课程相贯通,职业技能成果与学习成绩的互认和衔接。指导职工在职接受职业教育工作,推动企业委托职业学校并协同优质社会培训机构、各级各类成人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职工培训,有计划地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满足在职职工继续学习、终身发展的需求。

  四、完善机制,探索和构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体系

  11. 切实加强行指委能力建设。各行指委要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注重调查研究,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努力做到指导到位、有力,服务专业、有效,与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密切沟通、积极配合。要加强行指委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2. 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行业评价制度。要建立社会、行业、企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多方参与,以能力水平和贡献大小为依据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把行业规范和职业标准作为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把社会和用人单位的意见作为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第三方评价机制。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以及专业设置标准、国家级示范校和示范专业点建设等工作都应听取有关行业的意见。

  13. 健全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行业指导制度和工作机制。职业学校要建立有行业企业参加的办学咨询、专业设置评议和教学指导机构。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的实际,针对区域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编写校本教材,培养培训师资,组织实施教学,使学校人才培养最大限度地与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相吻合。

  14.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发挥行业指导作用,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指导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部际联席会的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区域统筹作用,大力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为促进区域内中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在研究制定职业教育重大政策措施的过程中,要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的意见和建议。要把行业指导情况,作为职业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15. 转变职能,适应办学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的要求,加快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要在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机构设置等方面与时俱进。要建立行业指导例会制度,经常性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对话交流。要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承担,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制定实施引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办学的宏观政策、政府购买企业培训实训资源的政策。要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探索建立评估行业指导、参与职业教育督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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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发〔201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泰安市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使用制度。新设矿业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审批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进行出让。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 矿业权出让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及监督管理工作。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受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体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出让范围
  第五条 新设矿业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查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三)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
  (四)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所审批发证的矿业权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出让的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所审批发证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
  
  第三章出让准备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出让方案。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让矿业权概况(矿业权名称、地理位置、矿业权范围和面积、地质简况和储量、以往勘查或开采情况等)及勘查或开发的经济意义;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三)开采规模和出让年限;
  (四)出让方式;
  (五)出让底价,价款收取方式;
  (六)依附于矿业权的固定资产和地表附着物的处置方案;
  (七)出让成本测算;
  (八)国家有关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事项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矿业权出让底价,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由国土资源、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矿业权定价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
  建立实行保留价制度。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确定拟出让矿业权评估价格,或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矿业权出让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出让的,方案报委托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应根据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竞买)须知、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地质综合资料(文图表)等。
  第十二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应于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日,在市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和市级以上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三)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勘查区块或矿区简要情况;
  (四)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竞价方式;
  (五)申请矿业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六)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方法;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十)违约责任;
  (十一)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出让实施
  第十四条 矿业权招标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交投标申请资料;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保证金;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矿区现场,招标答疑;
  (五)提交密封标书;
  (六)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宣布评、定标办法,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及报价。投标人可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
  (八)中标人确定后,主管部门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矿产勘查、采矿选矿及矿业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是从事矿产资源勘查、采选和矿业经济管理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评标。
  第十六条 竞标人少于三人,重新组织投标,或转为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 矿业权拍卖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提交竞买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三)对竞买人进行资质审定,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确定的应价牌,竞买人支付保证金;
  (四)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五)在公告的地点和时间依照拍卖规则举行公开拍卖;
  (六)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和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十九条 矿业权挂牌出让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挂牌公告;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报名,提交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三)对竞买人进行资质审定,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证书。竞买人支付保证金;
  (四)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矿业权的位置、矿区范围、矿种、资源储量、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五)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六)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七)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八)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挂牌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出让人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让人应当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
  (四)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二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在矿业权交易市场和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5日内,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调查不成立的,中标人、竞得人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按照审批发证权限到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五章出让收入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征缴、管理和监督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出让矿业权的成本进行核算。矿业权出让所需费用从矿业权价款同级财政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施监督。
  财政、监察部门应参与竞买人资格审查和竞买结果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每次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10个工作日前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情况和收入、成本费用等报送监察部门。
  市监察部门在市矿业权交易市场设立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公开出让参加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处理;采用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与其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追究作出决定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河砂资源的出让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印发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中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镇区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制定;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政府同意;
  (三)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有关部门制定;
  (四)镇区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制定;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各镇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追究;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区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自应急办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由各自向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急办提出,报镇政府(区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
  第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镇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须经同级政府应急办初审后,由同级政府应急办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专项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的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政府、省有关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报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之间、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并报本级政府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60%以上,由各级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协调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问题。
  市政府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按规定报省政府。
  各镇区和市有关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