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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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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1998年1月1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市区内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过程中以及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市垃圾管理工作。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全市垃圾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统一调度;
  (三)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设备的统一规划、定点;
  (四)负责全市垃圾的减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五)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内查处违章行为。

第五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市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广场、立交桥;
  (二)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输垃圾;
  (三)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四)组织落实各街道办事处、乡民办保洁和门前三包工作;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垃圾清扫、保洁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第六条 本市垃圾清运实行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与民办保洁单位保洁相结合的服务体制:
  (一)主、次干道、公共广场、立交桥由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
  (二)集贸市场及公共水域、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公园等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
  (三)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由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
  (四)内街小巷、居民区公共场所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民办保洁队伍有偿清扫和保洁;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的垃圾清扫和保洁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七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并须按照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倾倒垃圾。
  非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自行运送垃圾须接受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在辖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居民区设置垃圾容器、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并加强管理。

第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沿主干道两侧摆放的垃圾箱(桶)应当按照标准编号定位摆放,保持外观和周围环境的整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移动或拆除。

第十条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垃圾场所。

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垃圾处理计划,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和运输经营垃圾。
  沿街道季节性饮食服务摊点必须自备容器存放产生的垃圾,并向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倾倒。禁止向路通、下水道、河、湖内倾倒。

第十二条 在市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在申请施工执照的同时,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居民新建、修缮房屋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建筑垃圾必须统一运送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场所。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堆放的,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在限期内清除。

第十四条 各种垃圾应当分类处理。单位和个人在施工、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经营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向主、次干道两侧或居民区内设置的垃圾容器内倾倒。

第十五条 各种垃圾必须统一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密闭并保持外观整洁,运输途中不得泄漏、扬撒。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经营活动、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无力清运的,应当委托所在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垃圾经营性服务的,责令纠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即行施工的,处以罚款,对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纠正,逾期未纠正的,每逾一日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损坏、迁移或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徐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围攻、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垃圾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以及侵害单位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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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第60号






《安庆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朱读稳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安庆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地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本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依法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第七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违法审批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设计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变更绿化设计,减少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所缺面积在指定的地点异地补绿。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依法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十七条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林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通知



科工法〔2006〕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2006年—2010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防科技工业顺利实施了“四五”普法规划,以宪法为核心、以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各类法律知识得到了广泛普及,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全行业依法治理水平不断增强。为了巩固普法成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法治化进程,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文)的要求,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法制建设,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服务国防现代化建设大局,保障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平稳较快发展,构建和谐军工。

  二、目标与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工作,要努力实现“三个增强,三个提高”的工作目标。即通过切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国防科技工业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提高领导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国防科技工业政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业事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执政水平;进一步增强全行业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国防科技工业全行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形成学习宣传宪法的热潮,使宪法深入人心,提高国防科技工业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方针和理论,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大力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培育全行业干部职工的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

  2、深入学习宣传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紧密围绕国防科技工业“十一五”规划,不断完善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与法律体系,加强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和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广大职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观念,为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和加快产业技术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3、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以及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中职工权利保障与福利待遇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行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力开展职工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开展治安和刑事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继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国防科技工业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程序,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严格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推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科学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围绕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全行业学法用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发挥各级组织依法治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通过有效的监督与考评工作,推动全行业加快依法治理进程;在全行业广泛开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5、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提升普法宣传教育深度与广度。国防科技工业法制教育要与宣传“八荣八耻”相结合,要大力宣扬以爱国主义、诚实信用、遵纪守法、自主创新、甘于奉献为主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美德;要与军工文化相融合,以信法、守法、护法作为树立军工人道德观念的重要内容,通过具有军工文化内涵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法治文化与军工文化有机融合,提升广大职工的法律修养与道德修养,确保国防科技工业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蓬勃发展。

  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进一步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一步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努力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与内容。

  三、对象及要求

  (一)普法对象

  国防科技工业普法对象是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全体职工,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高管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委属高校师生。

  (二)工作要求

  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确定不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领导者依法执政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各项事务的能力,规范各层次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建立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行政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法用法,结合岗位工作需要,重点学习和掌握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运用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管理权力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学习作为政府机关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

  3、加强军工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 。军工企事业单位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侧重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防科技工业的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要重视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企事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培训纲要,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尊重法律人才,创造条件加大法律顾问的培训与学习力度,充分发挥法律人才的参谋与助手作用;开展争创诚信守法企业活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职工法律素质和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校。委属院校要将法制教育列入课程,落实教材、课时、师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创新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与形式;全校教职工要主动学法用法,进一步提高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管理的能力;注重教书育人,结合大学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加强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积极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主题实践活动,使大学生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

  5、加强委属事业单位及社团职工学法用法力度,促进法治化管理。委属各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应学习和掌握好国家出台的与本行业和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以及国防科工委制定的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社团要加强学习国家有关社团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建章立制。要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开展依法管理、依法治理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形成优良的法治运转机制。

  四、工作步骤与安排

  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上半年。国防科工委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研究提出“五五”普法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制定“五五”普法工作验收标准;委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划制定本单位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规划,报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按照本规划及地方党委和政府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委属各单位要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五五”普法宣传发动工作,完善普法宣传组织,建立高素质的普法宣传队伍,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做好组织、宣传、动员等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09年。依据本规划,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和地方科工委(办)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严格组织落实。国防科工委要指导委属各单位和地方科工委(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对本地区有关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计划落实予以指导、督促和检查。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全行业“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五、组织领导与保障

  (一)组织领导

  1、国防科工委成立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并设立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简称国防科技工业“五五”普法办公室),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行业“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与督促检查工作,日常工作由普法办公室承担。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与领导,进一步健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落实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办事机构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二)保障措施

  1、完善监督与激励机制。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制度,确实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单位全年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年度考核与五年总结验收相结合的检查考核办法,同时加强自查与自评工作,各单位每年对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自查与自评,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及时给予表扬与奖励,工作不力的要给予批评和帮助。国防科工委适时对全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教育对象法律素质状况进行总体评估与研究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五五”普法规划任务完成后,对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向全国普法办推选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国防科工委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行政预算,专款专用。委属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列入常规开支项目,或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在培养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工作素质与能力同时,建立国防科技工业法制宣传教育人才库,尤其是熟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与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人才。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律人员的作用,广泛开展专题讲师团工作,服务于全行业法制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专业性与高效性。

  4、加强交流与研究。国防科工委普法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法制宣传教育专题座谈会和组织专题调研,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和探索,努力寻求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不断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出成果、出成效;要组织各单位间积极开展经验交流与推广工作,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新做法、新经验的介绍与推广,力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