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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36:42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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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

工商法字〔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各直属单位: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多年来,高度重视法治工商建设,始终把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始终把法治工商建设放在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推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取得了“四个基本建立”的重大成就,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了基础。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以“四化建设”为抓手、以建设法治工商为目标,努力把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在立法立规、执法监管、服务发展、机制创新、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法治工商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依法行政与适应新形势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立法立规质量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尚需提高,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措施有待完善,创新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的步伐仍需加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面认识、正确看待经济社会和执法环境的新发展、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把法治工商建设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职能到位、应对监管风险、提升执法权威的关键来抓,切实增强法治工商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要求。法治工商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建设,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工商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全面实现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法制基础进一步夯实、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等工作目标,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坚持学法用法制度,增强工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3.进一步增强工商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工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4.推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要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在坚持依法办事上做出实绩的优秀干部。

5.健全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要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总局行政学院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办的学习培训中,要逐步提高依法行政知识在教学内容中的比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本地区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轮训,及时组织有关新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上岗培训、定期轮训等方式,切实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6.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政府的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把握规律,做好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完善的基础保障;对社会高度关注、执法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立规项目,要作为工作重点,争取尽早制定出台。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后,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增强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立法,完善公众参与工商制度建设的制度和机制,丰富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形式,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使规章制度能够准确反映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工作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总局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积极探索开展制度建设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8.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工作。坚持立改废并重,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或者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章备案的规定,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规章书面报备以及电子报备工作,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承担备案审查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纠正。

四、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

9.完善科学民主依法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行政决策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跟踪反馈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引起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依法明确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重视促进和服务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危害食品及重要商品安全、制假售假、侵犯商标权、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着力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信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12.规范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工商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工商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随意授权,不得越权执法。

13.规范执法程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等登记程序和审批程序,规范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集体决定等行政处罚程序,完善对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行使、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程序,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管辖和移送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14.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市场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坚持文明、审慎行使执法权,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对依法需要采取强制和处罚手段的,既要合法合规,又要合情合理,不得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各类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平等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平等追究法律责任。积极开展增强行政处罚文书说理性工作。

六、创新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15.推进行政指导。继续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制定并落实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在梳理监管职责、服务举措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确定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领域和方式。制定与行政指导方式相适应的程序规定、格式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对行政指导的监督、激励、考核和风险防控等制度。注意解决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带动行政指导工作的全面推进。

16.转变监管方式。要建立健全科学化、精细化、多样化的监管制度,切实把突击性、专项性、事后性监管向日常规范监管、事前防范转变,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行政审批机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推进综合执法,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系统内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业务条线的上下联动、区域之间的相互协作以及与系统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七、强化执法监督和问责,切实增强执法监督效能

17.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增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18.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把公开透明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的有关信息。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做到“阳光执法”。

19.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监督工作,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不断强化案件核审、集体讨论等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本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将评议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长效机制。

20.坚决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有关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2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建立健全消费争议等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解决机制,深入推进12315“四个平台”建设,不断扩大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依法告知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和解决实际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对市场突发事件、促进再就业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22.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专用设施,设立和增加行政复议专项经费,逐步建立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3.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推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中的作用,对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

九、推进法制基础建设,提升法治工商建设内在动力

24.加强法制理论研究。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着眼于法治政府建设全局,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理论,解决新问题,通过理论创新进一步指导和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积极开展对综合性、规律性、全局性问题的理论研究,总结行政决策、立法立规、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创新、法制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实践经验,把握法治工商建设的内在规律。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依法行政和法治工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发挥专家学者理论研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务研究的优势,做好二者的有机结合,提高法制研究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5.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与法治工商建设的融合,全面深化信息化手段在法治工商建设中的应用。积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增加规范自由裁量权、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薄弱环节的模块,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依据、职权、过程、主体明晰化,达到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考评科学化、执法责任客观化。加快工商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建设好对外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26.加强基层法制建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工商所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组织。要不断加强基层法制建设,着力解决基层法制建设相对薄弱的问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面建立法制机构,工商所要全面配备法制员,不断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工商所职能转变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制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法制员工作规则,创新基层法制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法制干部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法制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提升基层法制工作水平。

27.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健全普法机构、及时制定普法规划、核拨专项经费、整理编纂权威执法工具书等有力措施,加强对法制宣传工作的基础保障。不断创新法制宣传载体,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逐步形成与法治工商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氛围,积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法治工商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8.健全法治工商建设的领导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法治工商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工商建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工作,保证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局务会议听取法治工商建设专题汇报制度,局务会议要定期研究部署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法治工商建设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部门的法治工商建设要靠前指挥,加强协调,组织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法治工商建设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贯彻落实法治工商建设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29.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工商建设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重点解决市、县两级局和个别省级工商局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甚至没有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等突出问题,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经费保障和人员的法律素养等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进一步重视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关心法制干部的成长进步,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为法制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在法治工商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等职责,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工商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本单位领导在法治工商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30.建立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要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本单位法治工商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加强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对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和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相对落后的要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对严重违法行政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通过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法治工商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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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小学校工作人员双聘制实施办法(2003年修正)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中小学校工作人员双聘制实施办法(2003年)


(1999年1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3号文件发布;根据2003年12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保障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的全体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双聘制,系指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合同制和聘任合同制。

第三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和聘任合同制的对象是中小学校中1998年7月31日前在册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和按规定免于考试、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 学校与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方法,确定聘用、聘任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在聘用、聘任过程中,可以同职同聘,也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并享受所聘任岗位职务的相应待遇。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工等身份界限,原身份存入档案,调出或离退休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校应根据编制标准和事业发展需要及工作量,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内设机构,并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经教代会或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在进行双聘制的同时,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根据《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行工资二次分配制度,把现有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第一次分配,把工资中活的部分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质量等进行第二次分配。各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津贴分配方案,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学校推行双聘制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

聘用时应首先从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聘用外校人员时,应征得其所在学校同意。

第二章 聘用、聘任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聘用、聘任合同由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七)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工作人员本人情况和意愿协商确定。

对经有关部门鉴定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致残达到5至10级的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任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任期限;

(二)岗位工作目标;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津贴;

(五)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约定的内容。

聘任合同的期限不能长于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规定为: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3-5年;工勤人员1-3年。

第十三条 符合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工作人员不予签订聘用合同;对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或超编的人员,只签订聘用合同,不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新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办完报到手续后15天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其中,新分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复转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上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对学校已聘用人员的岗位进行调动,聘用双方应予以服从。

第三章 聘用、聘任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其办学性质、类别、教学设施、教职工队伍、在校学生数和近期计划招生的数量等因素,以及教育事业发展和学校现有校舍、场地条件,合理地确定学校办学规模。

各学校的编制,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在核定编制范围内科学确定各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尽量减少行管、工勤岗位数量。内部机构的设置、校领导和中层干部职数的确定,严格按照市编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教师编制数额及各学科课时总量确定教师的工作量。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也要按照岗位设置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应将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聘用、聘任方案,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

第二十条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符合聘用、聘任条件的人员,先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再按学校公布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填写选聘岗位志愿。一般每人可按顺序填写2-3个选聘岗位。

学校依据岗位及工作人员所填报的选聘岗位志愿确定聘任人员,并公布聘任名单,组织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签订的方式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聘用、聘任合同签订以后,受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参与公平竞争,双向选择工作岗位;

(二)参加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

(三)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获得工资和各种奖金、津贴及补贴;

(四)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

(六)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带薪休假,以及女工作人员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待遇;

(七)劳动保护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因工负伤、致残及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离岗治疗期间的待遇按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聘任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认真履行合同,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 聘用、聘任合同的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聘用、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合同的程序变更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用、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聘用、聘任合同可以解除,也可续订。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应予辞退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所聘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八)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九)未经学校同意,考入大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及定居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通知学校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学校教学、生产安全、卫生等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

(三)学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合同规定,不兑现有关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聘任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5至10级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解除聘用、聘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其中属于第二十五条(六)、(七)、(八)、(九)项规定和合同期满的,应提前30天通知受聘人员。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自动离职15天后,聘用、聘任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三十条 学校解除聘用合同,需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被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移交市及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证明。

第三十一条 被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在重新就业之前,凭失业保险证明,按《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被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后重新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重新就业后所在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原工作年限按有关规定计算保龄。

第五章 医疗期限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期限是指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期限。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其最低医疗期限按下列规定确定:

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在本校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在本校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6个月,5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对患绝症和重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聘人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被解聘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学校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终止、解除合同,或按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解除合同的,应按被解聘人员在本学校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和“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解除合同的,其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由工作人员提出并经学校同意解除合同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学校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除按上款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不低于12个月工资;患重病的不低于9个月的工资;患其他疾病的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应在合同被解除之日起1个月内发给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按其本人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解除聘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提前终止聘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要求解除合同,系学校出资在国内脱产培训6个月或出国培训1个月以上的,应按每年递减20%数额向学校交付培训费。师范专业毕业生在学校服务未满5年的,应按国家规定交付培训费。

第六章 合同的鉴证、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经鉴证方能生效的,应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三十七条 聘用、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违约金=受聘用、聘任期间平均月工资×20%×违约月数。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根据《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工会、人事部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校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十九条 聘用、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落聘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 在首次聘用工作中,对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制工作人员,可给其两个月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自行流动期,由其在教育系统外自找接收单位。自行流动期满后不提出申请调动或辞职的,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第四十一条 对因考评不合格或超编未签订聘任合同的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发给工资和补贴:

(一)教龄不满5年的,第一年每月发给其原工资的70%,第二年发给其原工资的50%,第三年根据政府当年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一定的生活补贴,待其重新上岗后停发。

(二)对本人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的,可办理提前离岗休息,离岗休息期间停发工资中活的工资部分,各种补贴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休息人员离岗休息期间,与受聘人员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晋升工资待遇。

(三)(一)、(二)项规定以外年龄(工龄)段的工作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培训期间发给原工资的70%,培训一年后仍不合格者,可以转入校办企业或做学校勤杂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落聘人员进入,进行必要的转岗培训,提供社会用人需求信息,组织供需洽淡,为落聘人员再就业提供帮助。

第四十三条 鼓励进入人才市场的落聘人员向社会其他行业流动或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每满1年工龄可发给其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发,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十四条 农村代课教师不合格的一律辞退。民办教师考评不合格的也应辞退,但可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或发给一次性补贴,或定期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合格民办教师应予以转正或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保证其退休后老有所养。

第四十五条 对经考评合格,因所在学校超编而未被聘用、聘任的教师,可由其他缺编学校聘用、聘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创造条件,鼓励这部分教师到农村、偏远及缺编学校任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大连市所属中小学(含职业高中)以外的教育事业单位实行双聘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8〕3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镇区和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的积极性,提高外贸经营的质量和水平,优化贸易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市外经贸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对年度扩大进出口成绩显著的镇区和企业给予奖励,设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扩大出口优秀奖、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
(一)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
对年度出口完成市下达调控目标的镇区,给予30万元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未能完成市下达出口调控目标的镇区,不予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二)扩大出口优秀奖。
对年度出口完成市下达调控目标的非一级财政体制镇区,按其2007年度出口退税镇区负担部分的25%以及2008年度出口退税与2007年度相比新增部分中镇区负担的75%给予奖励;其他非一级财政体制镇区,按其2008年度出口退税镇区负担部分的20%以及2008年度出口退税与2007年度相比新增部分中镇区负担的40%给予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及各镇区退税情况进行联合评定。
(三)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
对年度一般贸易扩大进口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企业进口实现正增长,按以下四个档次进行奖励:
1.特殊贡献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金奖励。
2.突出贡献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5000万美元(含本数)至1亿美元的,给予30万元奖金奖励。
3.先进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3000万美元(含本数)至50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奖金奖励。
4.鼓励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000万美元(含本数)至30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奖金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
对合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吸引外商投资不倒挂且实现正增长、完成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预期指标的镇区给予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吸引外资突出贡献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给予18万元奖金奖励。
2.吸引外资先进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4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金奖励。
3.吸引外资鼓励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2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1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200%(含本数)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金奖励。
以上三档奖项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局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4.吸引外资超额完成任务奖:对合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不倒挂且实现正增长、完成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预期指标的镇区外经办,按其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超额部分给予超额完成任务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外经贸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二、有关任务目标的制定
(一)各镇区2008年出口调控目标,按该镇区2007年调控目标增长10%制定。
(二)各镇区2008年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由外经贸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总目标,参照2007年镇区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的情况分解。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
(一)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获得该奖的镇区可以灵活使用该项奖金。
(二)扩大出口优秀奖。该奖项为奖励性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用于获奖镇区的出口退税工作。
(三)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由企业自由支配该项奖金。
(四)吸引外资超额完成任务奖。获得该奖的镇区外经办可以灵活使用该项奖金。
四、奖励程序及年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市外经贸局申报,由市外经贸局核准。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原则上于2009年2月底前核定上述奖励的具体授奖情况,向市政府专项报批,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划拨奖金。
本办法从2008年度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