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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1:57:29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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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令第33号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3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部长:陈雷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宣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3件规章失效。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

  1、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1日水利部水综经〔1988〕7号发布)

  2、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5号修正)

  3、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1991年11月28日水利部水财〔1991〕88号发布)

  4、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发布)

  5、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1997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7〕197号发布)

  6、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发布)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

  1、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1983年4月20日水利电力部〔83〕水电水管字第3号发布)

  2、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发布)

  3、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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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对《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青劳人电字〔96046〕号)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做了与上述规定基本一
致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不应简单地依据《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律认定为无效。




1996年8月20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人发〔2007〕114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人口计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统计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中,从事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规划统计、信息管理等工作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纳入大连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体系,由大连市人事局统一规划,并与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采用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等专业。每个专业划分中级、高级两个级别。

第六条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基本条件分别为:

  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师:具有较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熟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生理、心理的健康标准及咨询指导的方法和技巧,初步具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服务的能力。

  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高级咨询师:具有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具有相关的临床医学知识,熟练掌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识,掌握生理、心理的健康标准及咨询指导的方法和技巧,具备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服务和指导培训的能力。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师具有指导能力。

  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师:具有较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熟悉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和信息化管理应用的基本知识,基本掌握统计调查的方法、信息化管理应用的基本手段,初步具备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各项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任务的能力。

  人口信息资源调查高级指导师:具有丰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宣传咨询内容,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和信息化管理应用的知识,掌握统计调查、信息化管理应用的方法和技巧,具备及时、准确、全面完成各项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任务的能力。对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师具有指导能力。

第七条参加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并根据本人情况,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八条申请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2)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规划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满2年;

  (3)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并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申请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通过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后,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规划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满3年;

  (3)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推荐,并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参加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由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用印的《大连市专业技术水平证书》,作为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上岗资格和水平认定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取得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并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岗位和专业技术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工作,根据《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在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大连市人事局负责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监督、指导和发证等工作,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培训、考试考务和发证等工作。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设“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咨询指导”2个科目;人口信息资源调查指导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设“计划统计基础知识”、“社会调查研究”和“计算机应用”3个科目。

第五条符合《暂行规定》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到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名。应试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全部规定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并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大连市专业技术水平证书》,成绩记入继续教育证书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大连市人事局授权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凡组织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