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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47:05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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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党中央、国务院近日作出决定,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制定了更加有力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审计机关作为依法履行审计监督的部门,应当为保障和促进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国务院11月10日召开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精神,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推进中央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见事早,行动快,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这些决策和部署及时而必要、果敢而科学,制定的十项措施总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要结合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的审计理念,不断提升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计发展的能力,全面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把握重点,加大对重点资金、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力度。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科学安排好明年的审计项目计划,加大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在审计中,要注意揭示和反映中央关于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促进国家政令畅通;揭示和反映有关政策措施是否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并结合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从体制、制度层面提出建议,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宏观调控;揭示和反映是否存在重大违背国家产业、土地和投资政策、重大铺张浪费和损失浪费,防止“两高”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尤其要防止趁机大建楼堂馆所,促进切实管好用好政府资金。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一查到底,讲真话、报实情,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权限依法认真严肃处理或移送有关方面处理。

  三、改进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对重特大投资项目、重大民生项目、重大生态环境项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全程参与,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及时发现预防和抵御各种问题和风险,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防止发生大的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注意结合项目特点,切实把握跟踪审计规律,认真研究跟踪审计的工作思路、介入时间和具体流程,强化审计质量和成本控制,不断提高审计效能。

  四、加强指导、沟通信息,及时反映上报审计情况。审计署要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审计机关围绕中央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注意总结各地审计中反映的中央宏观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和规律性问题,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地方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审计工作,积极、及时反映情况,在促进各地各级切实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

  五、严格纪律,依法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审计质量和廉政建设作为“生命线”和“高压线”,始终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严格规范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质量。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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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各区房改办、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南京市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方便各参改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掌握和操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权证问题。公有住房售后换购,原则上凭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换购。对原购住房已付清房款,尚未领到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换购时单位应区别处理:跨单位换购的,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本单位内部的换购,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先操作,待领证后再完善有关换购手续。
二、面积处理。房屋建筑面积应以政府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如新分住房暂无法取得政府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可按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宁房改〔1996〕5号文规定的房屋使用面积乘以1.4系数计算房价。
单位内部的换购,原、现购住房也可均按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宁房改〔1996〕5号文规定的房屋使用面积乘以1.4系数来计算。
三、工龄折扣。以符合换购条件的职工或其夫妇双方最长的一人工龄计算。
四、房价计算。原购住房和现购住房均按市政府届时房改售房的成本价、调节因素和换购办法规定的折扣政策分别计算房价,计算后的原、现购住房应付房款之差,由换购职工向换购单位缴纳。付款折扣根据职工的付款方式确定。
五、维修基金。换购职工现购住房的个人维修基金,由其按届时的房改售房政策向换购单位缴纳;原购住房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由原售房单位按原标准退还,并办理退款手续。
换购单位购回的原住房,再出售时,购房职工按届时的房改售房政策向原售房单位缴纳个人维修基金。
六、维修责任。换购的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不变,仍由原售房单位负责。



1997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东北之朝鲜人民军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处理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东北之朝鲜人民军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处理等问题的批复

1955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3月18日电悉。关于住东北之朝鲜人民军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处理问题和赴朝担架队失踪人员婚姻处理问题,经与外交部、内务部等有关部门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军人多年无音讯者的婚姻问题,原则上可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55年1月5日(55)婚联知字第1号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信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处理。即自婚姻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如革命军人与家庭通讯,而后又有两年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时,经县人民法院向该军人家属、亲友与当地群众、乡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团体调查属实,即可判准离婚,不必再向军人所在部队查询。但如调查证实有困难时,仍应经过外事处转朝鲜联络所限期查找军人下落。
二、因军人来信要求离婚和因军人另娶而提出离婚请求者,如果军人的配偶能提出确凿的证件时,法院可判决离婚或解除婚约。
三、军人已死亡,并经查属实者,其婚姻关系即已消灭,无须经法院再行判决。
四、赴朝担架队失踪人员,虽非现役革命军人,但他们是在直接执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光荣任务中失掉下落的,因此在他们的配偶提出离婚时,法院须慎重处理。对这类案件应由县人民委员会或当地参战民工的带队人员证明配偶的一方确系赴朝民工,而在朝鲜停战后经各方调查证明或在朝、中报刊登载查找,至今无音信者,可以判准离婚,否则,就不应判离。但赴朝民工不是军人,他们的婚姻问题不能按“失踪军人”的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