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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24:41  浏览:9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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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监[2007]11号


各县区监察局、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试验区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监察室:
  现将《六安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六安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六安市监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维护行政纪律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效果和效益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市和各县区监察机关对以下单位和人员(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前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公勤人员除外);
  (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人员。
  各县区监察机关同时对本辖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实事求是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行政效能监察必须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监察,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本级监察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调查处理与行政效能有关的违规行为;
  (三)检查、调查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或提出改进建议;
  (四)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五)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检查、调查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做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是否做到政务公开;
  (三)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是否做到政令畅通;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五)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七)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监察事项涉及人员进行询问;
  (二)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四)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 对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场所、物品和行为进行实地勘查、调查或者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提取现场的文字资料、图(照)片或者进行录像;
(六)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七)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八)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九)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第九条 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分为立项、实施、处理等主要阶段,可以采取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评估、评议等方法。
  第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决定,确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任务。涉及全局性重大效能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制定方案,并经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和措施;
  (四)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前,除不宜提前通知的外,应当通知被监察对象,重要事项应当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特殊情况经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进行。
  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交检查或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和评估、评议的结果,依法作出行政效能告诫、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需转立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行政效能进行考核评估,找出影响行政效能的原因,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办理效能投诉。
  第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效能监察,可以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和舆论监督作用,扩大效能监察的社会效果。

第五章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行政处罚、行政受理等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办发〔2006〕14号文件《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改进市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六安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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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技术改造的含义
技术改造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原有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
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 技术改造的范围
一、对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对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技术改造相应配套而必须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
二、为改善原有交通运输设施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装卸能力而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
三、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或资源综合利用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四、为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生产设施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现有企业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第三条 技术改造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省编制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为依据,有步骤、有重点地对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进行改造。通过改造和横向联合,达到企业向专业化、群体化、规模最优化方向发展,产品向中高档转变,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目的。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节约外汇
、出口创汇、替代进口的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为重点,通过采用国际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力求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三、根据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在某些部门、企业和技术领域,采用国内外最新技术,以带动全省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注意引进适用的先进技术,并以引进“软件”为主,尽量少进口成套设备,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引进,重点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标准化工作;
五、尽量少搞土建工程。单项工程新增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原有生产建筑面积的30%;用于土建工程的投资,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确需超过的,必须报请省经委批准;
六、技术改造工程原则上应在现有厂址内进行,尽量不新征土地;
七、进行技术改造时,与本工程有关的“三废”治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必须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八、不得将基本建设项目挤入技术改造。

第二章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
第四条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要条块结合,自下而上地编制规划。
各市地经委根据国家建设方针和全省工业发展要求,在省分配控制规模内组织编制,报送省企业主管部门及省经委审查。省经委负责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全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规划,并作为编报项目建议书的依据。
第五条 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由省经委根据市场变化及国家公布的限制发展产品信息,与省企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地会商后,不定期进行调整滚动执行。

第三章 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划分标准
一、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具有独立工程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建成后能发挥效益的措施。在一个企业内,主体改造工程及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一个项目。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项目,不能捆在一起作为一个项目;也不允许将一个独立的项目人为地分解为几个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总额可分为:
1.限额以上项目:一般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五千万元以上(含五千万元)或外汇额度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项目;
2.限额以下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五千万元或外汇额度在五百万美元以下(不含五百万美元)的项目;
3.小型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不含一百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
一、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为“项目立项”。
二、项目实施阶段:从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三、效益考核阶段:从项目交付使用,到达到设计和引进项目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需编报的主要文件和审批权限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企业(有设计权的)或委托设计、咨询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后,由省计委、省经委按规定上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初步设计由省建委组织审批。
二、限额以下项目:
1.济南、烟台、潍坊、淄博四市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其他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威海市五百万元以下(不含五百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地经委或省直公司审批;
2.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权限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有设计证书的)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具备相应资格的)编制项目建议书,按企业隶属关系层报审核,由省经委审批。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市地、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地经委
逐级审核上报后,由省经委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审批。初步设计报批前,省、市地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逐级提出审核意见,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3.根据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情况,省经委可以委托省企业主管部门代替省经委批复上述前期工作文件;
 4.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技术改造方案)由市地经委、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根据规划组织审批;
 5.申请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的前期文件,按审批权限规定审批,抄报国家有关部门;
6.凡未列入省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各市地经委在批复前应与省企业主管部门、省经委协商,如有争议由省经委协调和裁决;
7.各市地经委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应抄报省各有关部门备案,五百万元以上项目的批准文件,抄报国家归口部。各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项目提出复议或缓行的意见。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市、地经委即可组织实施;
 8.不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要附有承贷银行的审查意见。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要按(86)国环字第003号文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省、市地环保部门审批。
第九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与调整
一、根据省政府“调、改、放”要求,省经委将技术改造规模和资金,切块给各市地和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控制使用,无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的项目,所需技术改造规模和资金,均在切块内平衡。
二、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和省管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
2.市地、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所管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
3.引进项目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年度计划管理
1.限额以上项目、国家专项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国家有关部门下达;
2.限额以下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审批权限以上项目,省专项和省筹资金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3.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市地经委、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抄报省经委、省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4.企业全部用自有资金安排,能源、原材料能自己平衡解决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省、市地规划指导下,由企业自行安排,抄报各有关部门备案,不受资金额度限制;
5.使用国家贴息贷款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省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经委、国家资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
6.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不能继续进行时,由原计划批准单位决定停建、缓建或调整规模,下达调整计划。

第四章 引进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一、限额以上项目:不分外汇来源如何,均由省计委会同省经委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审批。
二、限额以下项目
1.使用国家外汇的引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经委、资金管理部门和省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使用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切块给省的外汇、省技术改造外汇、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安排的引进项目的建议书,企业提出后,由市地经委和资金管理部门上报省经委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企业主管部门,经省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经委审批。使用外贸外汇担保的中国银行贷
款项目,前期文件上报时应具有省外贸部门的担保函件,由省经委会同省外贸局及有关银行联合审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办理。其中经批准需要进行标准化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4.利用市地自有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由市地经委落实外汇来源后,按规划要求审批,报省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市地自有外汇担保安排的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引进项目,仍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的管理
一、限额以上项目
年度计划由国家下达。
二、限额以下项目
1.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由国家经委和主管部门下达;
2.使用国家经委切块外汇和省技术改造外汇及中国银行贷款安排的引进项目,由省经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3.使用国家计委切块外汇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由省经委、计委会同资金管理部门下达;
4.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引进单位必须严格按计划引进。未经计划批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引进内容。如果发现引进内容改变,计划批准部门有权撤销计划,一切后果由引进单位负责;
5.各市地自己下达的引进计划(不含青岛、烟台),每季度报省经委一次,由省经委汇总上报国家经委纳入国家或省技术引进计划,作为办理减免关税的依据。
第十二条 计划的实施
一、引进计划下达后,企业可委托有进口权的外贸公司对外洽谈,也可由计划批准部门指定外贸部门洽谈。
二、引进单位必须填写引进委托书送给受托外贸公司,同时抄送计划批准部门和省企业主管部门。使用国家外汇和国家切块外汇的引进单位,其引进委托书还须报经贸部。

三、外贸公司接到委托书后,即可对外进行商务洽谈。在洽谈中要工贸结合、货比三家。没有计划批准部门同意,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用汇指标;成交价格低于批准用汇指标时,也不得增加引进内容。
四、对外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计划审批部门、省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资金管理部门。引进软件技术的合同,还应报省经贸委批准。凡使用国家外汇、国家切块外汇成交的项目,各受托的外贸公司必须按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85)经贸综计进出字第111号文件
要求,填写成交和用汇计划,按季报省经贸委。
五、凡列入国家和省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成交后,企业可凭引进计划批件和成交合同到省经委办理减免关税证明,由海关审查批准后减免关税。
六、引进设备到达口岸后,企业应抓紧组织商检、安装、调试,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全部涉外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和支付方式
一、使用国家外汇、国家切块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支付外汇计划由省经贸委汇总上报经贸部审批。
二、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由中国银行直接对外开证付汇。
三、使用省和市地技术改造外汇安排的引进项目支付外汇额度,分别从省经委和市地技术改造外汇帐户支付。

第五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第十四条 设计管理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或省企业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有关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企业(有勘察设计证书的)或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施工管理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厂长、项目经理、项目局长),并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科研、设计、制造等方面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引进、实施、投产达产、消化吸收、实现国产化,直
至还清贷款,负责到底。
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要实行“四定四包”责任制(即定改造目标、定工作程序、定协作关系和定人员责任;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安全和包经济效益),并签订承包合同。
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要积极推行设计招标和施工招标,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成现场指挥机构,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加快工程进度。市地、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调度制度,定期调度。
四、加强技术管理,全面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六条 加强技术改造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工作。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编制。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经济效益考核
第十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验收
一、验收范围:凡列入国家、省、市地技术改造计划,并具备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均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验收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和工程施工图。对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应以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为依据。
三、验收标准:
1.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经竣工,符合设计要求,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并试车合格,正式投产使用并达到规定效益。
2.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环境、劳动保护措施达到设计要求。
4.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能适应生产初期的需要。
5.财务决算能正确反映工程开支情况,债权债务和剩余的设备材料已处理完毕或已有处理措施。
6.各种技术资料已整理完备,收集立卷。
7.上述要求基本达到,由于某些设备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局部辅助工程、生活设施尚未完全竣工,但基本具备投产条件的项目,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验收程序:
1.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项目批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和其它有关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并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两个月内组织验收。
2.限额以上项目和省定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省建委组织验收;国家安排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限额以下项目按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地经委或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上级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小型项目由市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经济效益考核
从项目竣工投产,到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之前,企业应逐年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核与分析,对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项目,要提出补救措施,填报经济效益考核报告。限额以上项目的考核报告要层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限额以下项目的考核报告报省企业主管部
门,其中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抄报国家主管部门,含技术引进内容的应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省企业主管部门应选定一批投产后一至二年的项目组织后评价,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重点引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应会同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部门共同进行。

第七章 技术改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改造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用于技术改造部分)、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按规定留得利润以及经批准减免用于技术改造的税收款。
二、国家拨款:包括国家、地方技术改造拨款。
三、银行贷款:银行可用于技术改造的各种贷款。
四、股票、债券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条 银行贷款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贷款的原则:技术改造贷款要贯彻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原则。不论国营和集体企业,凡是向银行申请技术改造贷款的,一般要有10~30%的自有专项资金用于贷款项目。对于自有资金确有困难而又必须改造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征得银行同意,可放宽申请贷款必需有自有资
金的限制。
二、贷款的种类与使用
1.专项贷款、贴息贷款:由省经委会同省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经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改造贷款计划下达各市地执行。
2.其它贷款: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三、贷款的归还
1.国营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及折旧基金归还;集体企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税前还60~80%。用上述资金仍不足还贷的,可申请省财税部门批准,用减免的产品税归还。
2.本企业获利小而社会经济效益大的项目,经贷款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还款或用企业综合效益还款。
3.贷款到期,企业或担保单位必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贷款的审查与监督
1.贷款必须专款专用。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有权对贷款项目会计帐目进行检查,对擅自改变计划,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工程标准、挪用贷款或物资的企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2.各级银行要与企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帮助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用好贷款。  3.使用贷款的企业,应按年、季向各有关部门、当地资金管理部门报告技术改造项目进度及贷款使用情况,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八章 技术改造的物资供应
第二十一条 材料供应
一、列入国家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国家物资部门按计划分配材料指标;省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省物资分配计划、单列指标。省经委每年将国家及省物资部门下达的材料指标,按投资比例切块给各市地及有直属企业的省直公司掌握分配。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材料,原则上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国内设备供应
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用的专用设备,由企业分别向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通用设备由省机械设备成套部门组织供应,企业也可直接向生产厂家订购。非标准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自己解决。

第九章 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资金监督
各级资金管理部门、统计部门,在技术改造中要发挥促进作用、参谋作用和监督作用。对挪用技术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的企业,资金管理部门有权拒付资金,并通知省、市地有关部门处理。国家和省下拨的技术改造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当年未用完的部分,经批准可以结转
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改造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省、市地各级有关部门要搞好技术改造综合统计工作,按期呈报统计报表和总结报告。
二、各级下达的技术改造计划,应抄送省经委和同级统计部门。
三、省各主管部门,在征得省统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必要的统计指标。
四、各级统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经委提供技术改造统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书面报告
市地经委和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省经委书面报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六条 技术改造工作的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工期并节约工程投资的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地予以表彰,并可从节约投资和提前产生效益所增加的利润中提取奖金奖励有功人员。
2.对技术改造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要实行重奖。
3.以上一次性奖励,不计入奖金总额。
二、处罚
1.凡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一年内,技术引进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后两年内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和不能成交的一律取消项目,收回拨款和贷款。
2.凡是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实造成效益极差的项目,省、市地经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各级责任人员和单位通报批评。
3.由于设计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等。
4.由于施工人员不遵守技术规范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按国家计划单列城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国家新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管理需编报主要文件的内容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
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企业概况和生产技术现状及同国内外技术的差距。引进技术项目要说明引进的理由和联合引进的科研单位及其技术现状与企业的分工,承担消化吸收的能力及目标设计等。
(二)产品方案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方案,市场需求的初步预测,对改造规模的初步意见。
(三)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可能从哪些国家、厂商引进的初步分析。
(四)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办法,包括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方式和可能性。
(五)改造的主要内容和进度的初步安排。
(六)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可简,但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及需要改造理由;
(二)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
(三)改造后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效果;
(四)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要说明包括项目提出单位(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承办企业和科研单位的现有基本情况及条件。
(三)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产品水平和生产规模的选定,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四)燃料、动力、原材料、协作配套件以及公用设施的适应情况。
(五)技术与设备的选定,提出几个可供选择方案进行论证,并估算费用。
(六)论证结论并推选出最佳技术改造方案。
(七)环境污染的防治及劳动保护措施。
(八)生产组织与人员培训计划。
(九)项目实施进度(引进技术的项目要包括消化吸收、国产化的计划进度)。
(十)投资估资算和资金的筹措,包括还款方式和汇价风险预测。
(十一)经济及社会效益的评价与分析(包括生产成本与销售收益的估算;分年的现金流量,分年损益计算表的资金平衡表;投资回收率与投资回收年限按现值算净产值与内部回收率;项目的盈亏分析;其它技术经济指标)。
(十二)外部条件协议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三、设计任务书
限额以上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技术改造的目的。从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增加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予以说明。
(二)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现有生产条件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项目改造规模和产品方案。
1.需求情况的预测。
2.国内现有同行业企业生产能力的估计。
3.销售预测,价格分析,产品竞争能力。产品需要外销的,要进行国外需求情况的预测和进入国际市场前景的分析。
4.技术改造项目的规模,产品方案和发展方向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
5.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三)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落实情况:
1.资源、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及数量、来源和供应可能。
2.所需公用设施的数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四)改造条件和征地情况:
1.厂区布置和是否需要征地。
2.交通运输及水、电、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成套设备进口项目要有维修材料、辅料及配件供应的安排。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说明来源国别,国内是否已经引进过。
对有关部门协作配套件供应的要求。
(六)主要单项工程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置方案和土建工程量估算。
(七)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八)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九)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财务分析。
1.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利用外资项目或引进技术项目还包括用汇额)。
2.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
3.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付方式和偿还年限,偿还期财务平衡情况。
(十一)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
项目的经济效果可以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计算几个指标,如品种的增加,质量的提高,消耗的降低,产量的扩大和增加创汇、利税与投资回收期等,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作出评价。社会效益则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设计任务书应按上述内容做到一定的准确性,并有必要的附件(如协作的协议等)。
四、技术改造方案
技术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技术改造的必要性;
(三)改造后达到的目标;
(四)改造的主要内容;
(五)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
(六)主要设备一览表;
(七)经济效益核算表;
(八)实施进度及具体措施。
五、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
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改造的理由和目标;
(二)产品纲领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改造的主要内容(如工艺流程的改进,新技术的采用,设备更新改造和选型,设备购置数量及来源,现有厂房的利用和改造,原有平面布置的改变等);
(四)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增加量及外部协作条件;
(五)公用工程和辅助配套设施的补充;
(六)“三废”治理、综合利用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七)工程实施进度和主要建筑材料用量;
(八)企业改造后的经济效益分析;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十)附图。
六、技贸结合项目方案说明
(一)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承担企业和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技贸结合的依据。
近期市场预测,前三年和后三年国内供货和进口商品数量估计;引进技术列入技术发展规划、技术改造计划情况;进口商品列入计划情况。
(三)技贸结合方案及具体内容。
引进技术(软件、硬件)内容和水平。与国内现有技术对比分析;进口商品品种、数量;技贸结合内容、对外谈判方案及具体要求。
(四)技贸结合项目消化吸收、国产化以及进口替代(包括配套外购件)分年度进度安排,达到的步骤及目标。
(五)承办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技术现状和实施技贸结合的条件。
(六)资金及来源,引进技术进口商品(包括零部件、散件)需要外汇及配套人民币数量,来源及落实情况。
(七)拟进口国别、厂商及有关情况。
(八)技术、经济效益分析。
(九)科研、生产、使用、外贸四方面的分工协作和责、权、利。
(十)地方、部门主管单位和归口部门审核意见。
七、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改造内容及主要经验和问题。
(二)资金实际支出情况。
(三)设备自制、购置和改造情况。
(四)主要材料用量。
(五)土建工程情况。
(六)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总投资完成率,技术改造工期,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预计收回全部投资的年限,投入与产出比。
(七)验收单位意见。
八、经济效益考核报告
经济效益考核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企业经济效益
1.技术改造后提高的生产能力,年总产值和年利润税金的增长额。
2.技术改造投资效果系数,即投入产出比。增长率,出口换汇总额和增长率。  (二)本企业技术效益
1.新产品各项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标准或国际水平情况。
2.填补行业的产品缺口情况。
3.改造后对本企业和本行业装备水平的提高情况。
4.改造后优质品率,优良品率,原材料利用率的提高,燃料和动力消耗的降低情况。
(三)社会经济效益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性能质量改进后,经用户使用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
1.节约能源(水、煤、油、电、气、折合成标准煤)、节约原材料的情况。
2.节约人民币及外汇的情况。
3.提高使用寿命和节约维修费用的情况。
(四)劳动保护与环境效益
1.技术改造前后,“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情况。
2.“三废”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情况。
3.技术改造前后,职工的劳动条件对比及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或卫生标准情况。
(五)综合效益分析总结
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除按上述各项要求进行填报外,还要将投资效益发挥得好或差的原因,做出效益分析总结。总结中要包括用户对改造后产品的反映评价,要将技术改造前期工作和改造期间实施工作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加以分析说明。



1987年7月22日
  一项法律变革,将使得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表演者,乃至普通社会公众普遍受益,亦符合国际条约之要求及国际上主流之法学理论,用一句比较流行的话语,也还与先进国家的制度“国际接轨”,这样的立法动议在我国会通不过么?

著作权法草案第一稿第46条之命运,着实给我们上了非常生动的一课。该草案条文完全符合上述要求。条文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按此条文,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更多表演者可通过其他录音制作公司录制该作品,由此同样获得了录制、用自己的独特唱法演绎作品并收益的权利;公众则可因此能听到同一首歌不同演唱者不同特色风格的表演,从而可以选择自己更喜欢的演唱者录制的唱片,因此不同的偏好有了更多被满足之可能;而对创作者而言,更多表演者录制他的作品,可有效地扩大其作品的影响,且只要有合理的分配制度,同样能使他收获更多的经济回报。简言之,如果该条文早日通过,则公众不至于长期听不到沙宝亮的《暗香》与旭日阳刚的《春天里》。结局可谓皆大欢喜,唯一可能的利益受损者为买断了著作权从而试图垄断市场的唱片公司。尽管如此,该条带来的充分市场竞争亦可能迫使唱片公司更加谨慎地挑选演唱歌手以及改进唱片录制技术,在挑选培养歌手方面少一些乱七八糟的“潜规则”,从长远来看,亦也不失为唱片公司提升自身的一个好契机。

然则,这样一条意图良好的修法草案,自3月31日发布,到了7月初的第二稿便告夭折,存在不到百日,其多舛命运令人感慨颇多!感慨之余,亦不免反思该草案条文立法进程之可能的操作失误。

首先,该草案出台之前理论上的准备明显不足,这牵涉到立法之科学性。登录知网,发现草案出台前,与该条文涉及之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相关的论文有分量者不过寥寥数篇,且既有研究并未涉及更为深层次的问题:著作权究竟是先验的自然权利还是实现社会福利之工具?按照国际上颇有影响的达沃豪斯等知识产权学者的观点,著作权更大程度当为实现社会福利之工具,由此为社会福利适当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实为必要;而国内学者如徐?之对价论、冯晓青之平衡论等若能与草案有效对接,亦可一定程度上为草案提供理论支持。当然,或许草案出台前通过研讨会等形式相关学者进行过更多论证,然则这种讨论成果未公之于众,因而未在学界形成更为广泛的讨论而整合出有效的、更经得住推敲的共识。我国相当多学者依然固守自然权利“私权神圣”这一意识形态话语,而未在更深层次上探寻国外立法及国际条约如此立法之用意何在及如此立法之中国意义。因此,当利益受损群体(主要是大唱片公司)祭出对作品的“支配权”等自然权利理念这面大旗进行反击时,草案提出方及支持草案的学者明显缺乏必要的理论回应准备。而且草案中三个月期限明显缺乏经得起推敲的论证,且音著协代收费的方案也不能令更多创作者信服。这些都暴露出草案理论准备之不足。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草案推出之前,草案制定方缺乏必要之公共场域的舆论准备,这牵涉立法之民主性。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民主包括两个不同层面:建制化的民主;公共场域的民主。公共场域里充分的理性商谈对于立法之正当性至关重要。草案出台前一年的汪峰禁止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的事件,事实上已为公共场域广泛讨论对著作权的合理限制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且公众多支持旭日阳刚而主张适当限制著作权。然草案制定方乃至参与草案动议的学者当时似乎都按兵不动,仍旧仅服从于当时实定法既有的权威,而未将之视为动员舆论变动法律之契机。当然,《春天里》事件涉及的是现场演唱而草案46条涉及的是录音,但二者涉及到的法伦理基础却是类似的:作者能否独占垄断自己的作品而无视公众福利?或许,我国一些学者太执著于他们所看到的外国法律文本了,而未能跨过文本对理念进行更深层次的自主思考。这同样也折射出我国一些参与立法的学者一定要与民意划清界限、似乎非此不能彰显自己学者身份的精英心态。

最后,需要反思的是,草案提出之后,面对部分利益受损音乐人的置疑,草案制定方仍旧未能在更大程度上动员可能受益的作者、表演者乃至社会公众参与商谈。我们看到得更多仍旧是置疑者与草案制定者的“二人转”,而沉默的大多数依旧沉默。尽管他们不是被有意“消音”,但立法者并未更多地向他们说明草案可能带给他们的益处,因而他们未必能理解如此专业的文本带给自己的将是什么,从而“作壁上观”。同时,草案制定方亦未能拿出更有效的机制使可能的受益者——作者,如同他们在国外的同行那样真正受益。由此,在遭受利益受损群体的强力而有组织地反击后,草案之命运可想而知。

总之,此次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之“突然死亡”令人痛惜,其具体原因耐人寻味。然而,换一个角度看,这一事件亦或许是一个不错的契机。通过这次事件,也许能使我们的立法者意识到,在这个日益民主化、公众对立法参与度越来越高的时代,变动法律时除了征求专家意见、发布征求意见稿外,在与知识界、社会公众沟通等方面他们还有更多的事需要去做。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