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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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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制品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财政部《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结合水泥制品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水泥制品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法令制度,划清职责分工,明确经济责任,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做好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考核和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营水泥制品企业(含石棉水泥制品企业、水泥船企业、水泥建筑构件企业,不含加气混凝土及商品混凝土企业)。
水泥制品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五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地方建材主管部门需要对本规程成本开支范围的具体规定补充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并报国家建材局财务司备案。
第六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对水泥、砂、石的定额损耗率规定限额为:水泥≤5%、砂.石≤6%。高出限额或增补其它大宗材料定额损耗率企业,应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水泥压力管及水泥电杆等产品的金属模具,均按低值易耗品处理。其它低值及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具体划分,由企业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确定。
第八条 大修理与中小修理的划分应按国家建材工业局《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有关大修理范围的规定执行。属于大修理开支范围的,不得再次列入成本。
第九条 按国务院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展费用,除《成本条例》中规定的可从成本开支的费用外,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健设备、微机构置费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财会电算化的单个系统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

第三章 基础工作
第十条 为奠定成本管理的可靠基础,企业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计算、验收和物资发放盘存制度,制定厂内计划价格,以便做到核算有依据,考核有标准。
第十一条 加强定额管理。凡属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消耗以及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定定额。消耗定额以数量表示。工时定额亦可用产量定额替代;设备利用定额即设备台时定额和利用率,应分别以产品计量单位和百分比表示;物资储备定额有原燃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备定额等,应以数量表示;资金占用定额有储备资金、生产资金、产成品资金占用定额,应以金额表示;费用开支定额可以金额综合反映。
定额拟定要根据企业生产技术的现实情况,参照本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既要保证定额的积极先进,有奋斗进取的作用,又要切实可行。定额核定,年度以内基本不变。随着生产技术的改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每年编制计划之前,应对各项定额进行必要的复查和修订。
第十二条 健全原始记录。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原、燃材料及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动力、蒸气的消耗,自制配备件的加工入库和领用,劳务、工时的发生,工资发放,产品质量检验,材料及混凝土的分析化验,产成品的入库与发运以及各项费用支出等,都应填制完整、准确、真实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与成本计算有关的格式、内容的设计,由企业计划统计、生产工艺及财务部门会审确定,并提出原始记录在填写方法,报送时间、传递程序、存档保管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严格计量管理。按产品系列、生产区域设备机台等条件,添置完备的计量检验仪器仪表,配备必要的计量检测入员,严格计量检验,并加强计量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校正,保证计量准确。
第十四条 严格财产、物资收发盘存制度。各仓库保管员要坚持在收发过程中随时进行卡实核对。已建立余额核对法的企业,材料核算员按月与仓库进行帐卡余额核对。尚未建立余额核算法的材料核算员要按月与仓库进行帐卡数量核对。
水泥、砂石、煤炭等大宗原燃材料及在各生产工序中的在产品、半成品收发结存情况,由计量、供应、生产、统计、财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按月进行盘点。防止大盈大亏一次性出理的不正常现象发生。
固定资产除增减变化时应随时盘点鉴定外,年末应清点盘存一次。
第十五条 制定厂内计划价格。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厂内计划价格制度,对原燃辅料,备配件、低值易耗品、水、电、气、风、在产品、工时等,制定统一的厂内计划价格。同时编制便于查询的价格目录。小型企业根据需要与可能酌定。
(一)原燃辅料、备配件、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价格应根据其采购成本制定,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计划价格目录由供应部门负责制定,财会、审计部门负责审定。
(二)水、电、蒸气等计划价格由辅助生产车间核算员与厂财会部门根据已有实际成本、目标成本或据实测算的单位成本制定。
(三)设备维修结算计划价格。如按维修工时定额结算,应制定工时计划价格;如按维修项目结算,应制定维修项目价格表。设备维修结算计划价格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由财会及审计部门审定。
(四)运输计划价格。包括汽车运输单价、火车、汽车装卸单价等,按生产组织的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制定吨公里或货物计量单位运输、装卸价格,财会及审计部门审定。
(五)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入库成品的计划价格,由财会部门根据实际成本资料制定,由审计部门审定。
为缩小厂内计划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距,企业每年在编制下一年度计划之时,应检查修定一次,对差距较大部分编出目录予以调整。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在厂长的领导下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厂长对成本管理的职责是:
(一)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成本任务,对企业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二)实行分级分口管理,组织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建立纵横联结、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成本责任管理体系;
(三)充分发动群众,努力增产节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
第十七条 企业的总会计师协助厂长具体领导和组织成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签署成本计划,监督、检查、分析计划的完成情况,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协调各部门、车间与财会部门的关系;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经济核算活动,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潜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宣传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方针政策,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十八条 企业的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做好技术经济方面的成本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使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对企业的挖潜革新、提高质量、降低消耗,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善劳动组织等方面的技术组织措施,必须保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对各项经济技术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第十九条 企业的财会部门,在厂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成本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划清成本开支的界限;协调信息及凭证的传递步骤;提出成本的计划、核算、考核、分析的要求等。
(二)参与修订同成本管理有关的各项生产定额。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储备定额以及厂内原燃辅料、备配件、低值易耗品、在制品、半成品、辅助生产产品、劳务等计划价格,在此基础上编好全厂的年、季度成本计划。
(三)把全厂的成本计划按成本可控范围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车间,使成本责任与厂内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
(四)在日常管理上,负责监督成本开支,控制费用,严格按规定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正确及时地计算实际成本,领导和组织全厂成本核算工作。定期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成本考核与成本分析预测,提出改进成本管理和降低成本的意见。
大中型企业财会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械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以上的专职人员负责成本管理与成本核算工作。小型企业也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二十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对成本管理工作的职责应按照《成本条例》第三十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企业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生产车间(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应由车间主任(或明确一名副主任)负责车间成本的管理工作,并配备成本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车间成本员对成本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厂部下达的成本指标,协助车间负责人采取技术组织措施,确保计划的完成。
(二)按车间技职人员和班组、机台、岗位的经济责任要求,把车间的成本任务进行指标分解,落实到班组以至个人。
(三)对全车间成本完成情况进行核算和分析,提出降低成本建议,实施车间降低成本措施;同时对各班组及职能人员进行责任成本的考核。
车间成本员在业务上受企业财会部门领导。

第五章 成本计划及控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按照经济体制改革赋予的权限,在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成本计划,确立生产、财务及成本目标。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必须加强调查研究,搞好预测分析,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办事。
(一)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物价、科技发展以及品种、产品销售、质量等动态,并据以分析本企业产品和成本的竞争能力。
(二)开发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应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有经济效益,才能作为编制计划的依据,付诸实施。
(三)编制成本计划应与生产、财务计划紧密配合,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成本、产量、利润进行综合分析,为正确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应在制定产品单位成本的基础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生产费用预算;
(二)全部商品产品总成本(分别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
(三)主要产品及分步产品(半成品)单位成本;
(四)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预算;
(五)文字说明(包括技术组织与增产节约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由财会部门的成本核算人员主办,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当前通常采用的编制程序如下:
(一)以计划部门为主,财会部门参加,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产品销售市场容量、原材料资源供应、技术措施当年成果的预测以及各主机设备的生产能力和单位产品变动成本计划,在平衡修订的基础上,进行多品种量本利分析,提出不同品种产量计划。
(二)生产工艺部门提出不同产品(规格)的各种原燃材料及动力消耗定额#;根据确定统一计划价格(预测价格)计算产品单位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分项成本。
(三)人事劳资部门提出各类人员定员及劳动工资计划;据以计算产品单位的工资分项成本和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的工资分项费用计划。
(四)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分车间的维修费计划和机物料消耗计划,据以计算辅助生产成本。
(五)动力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水、电、蒸气、运输等辅助生产计划任务,据以计算辅助生产成本。
(六)成本管理部门将上述总成本随产品数量变动的单项成本,汇总列出产品单位变动成本计划。
(七)生产车间及各职能部门所需管理经费,由各车间及职能部门编制经费预算,经计划、财会部门会审核定,据以编制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计划。
(八)在不同品种产量计划间,进行各项费用(固定成本部分)的分配,编出各种产品单位成本计划。
(九)按生产计划和单位产品成本计划,编出成本计划的各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做好成本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下达各项成本指标,应与厂内经济责任制结合进行。
(一)对基本生产车间应下达各种产品(或分步)责任成本指标;
(二)对辅助生产车间应下达辅助生产成本计划指标,或按计划单价下达成本降低额指标;
(三)对供应部门应下达采购成本降低额或降低率指标。
(四)对销售部门应下达销售费用限额指标;
(五)对各经费开支部门应下达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六)各职能部门要配合和指导生产车间完成各项成本指标,并按职责分工与生产车间共担完成成本指标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成本的日常控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正确运用定额、预算、审核等手段,对料、工、费进行有效控制;供应部门要根据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加强物资的采购、领用控制:生产、工艺、机修等部门都应加强定额管理:劳动工资部门要加强工时定额管理和工资基金的控制;财会部门应严格审核料、工、费的各项成本支出。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负担的成本管理责任及时解决影响成本升高的各种问题,保证责任成本的完成。

第六章 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水泥制品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及计量单位统一规定如下:
序号 类 别 计量单位 产品品种名称
(一) 水泥电杆 根 予应力水泥电杆(分规格)
普通水泥电杆(分规格)
(二) 水泥压力管 米 予应力压力管(分规格)
自应力压力管(分规格)
(三) 水泥排水管 米 分规格
(四) 水泥管桩 米 分规格
(五) 水泥桩 立方米 分规格
(六) 石棉水泥管 米 分规格
(七) 水泥船 艘 农用船、机动船、特种船
(八) 水泥轨枕 根 标准轨枕、非标准轨枕
(九) 水泥面砖 平方米 水磨石砖、路面砖
(十) 石棉水泥板 平方米 小波瓦、中波瓦
(十一)石棉水泥瓦 张 小波瓦、中波瓦
(十二)农房构件 立方米 由企业视不同品种自定
(十三)其他预制作 立方米 大型予制件、轻板型构件非定型构件。
第二十九条 确定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应以生产组织的类型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企业以产品生产划分车间的(如设制管车间、电杆车间、造船车间等),以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企业以分步生产划分车间的(如设金属加工车间、混凝土加工车间、浇制车间等),先以分步为核算对象,再以分步平行结转方法计算产品成本。
产品生产成本按月计算,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
第三十条 基本生产产品成本核算的成本项目规定如下:
(一)原材料,包括构成水泥制品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如钢材、石棉、水泥、砂、石等,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二)燃料、动力和蒸气,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或自制的煤、电、燃料、蒸气等。
(三)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本生产车间工人工资总额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燃材料节约奖等单项奖,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四)车间经费,指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本车间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企业管理费,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 原燃材料的核算
(一)原燃材料的外购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费用。委托加工的材料成本 ,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和加工费用。凡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 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凡采取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其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结算。
(二)钢材、石棉、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耗用,应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成本项目原材料中;用于产品生产的一般消耗性材料,应按照领用材料的车间或部门,根据材料用途,计入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有关项目。用计划价格进行核算时,其材料成本差异按钢材、石棉、水泥、砂、石及其他等类别,分类核算,分别计算成本差异率,按差异率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二条 外购动力的核算
外购动力,凡经过企业变电供应的,应先通过辅助生产核算电价成本。水泥制品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按各基本生产车间电度表计量数,实际电价成本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成本项目“燃料、动力和蒸气”中。其它部门用电费用应按规定分别计入有关项目。如按计划电价计算,必须按月结转电力成本差异。
第三十三条 蒸气费用的核算
蒸气费用按消耗量计入生产成本。不同的生产组织应按不同方法分别处理。烧制蒸气工艺属基本生产车间一部分时,烧制蒸气所耗煤、电费用,按蒸气耗用量分配直接计入该车间有关产品成本项目“燃料、动力及蒸气”中。单设车间烧制蒸气,分别供应各基本生产车间及其它部门时,应在“辅助生产”科目中核算蒸气成本,按蒸气耗量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产品成本项目“燃料、动力及蒸气”和其它有关科目中。
第三十四条 工资及福利费的核算
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及有关工时耗用等记录,进行汇集与分配。计件工资按规定直接计入成本核算结象;计时工资应按实际工时或定额工时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
职工福利费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比照工资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工资及福利费应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有关产品成本项目“工资及福利费”内。车间和厂部的管理干部以及辅助生产工人、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按有关资料,分别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内。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的核算。固定资产折旧费按规定根据上级批准的分类折旧率按月提取,计入成本。
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应按规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取率按月提取,计入成本。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
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应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进行汇集分配。
第三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耗用低值及易耗品分别按以下方法计入成本:
(一)金属模具价值按周转次数分别摊销计入成本。周转次数规定如下:
模具种类 产品对象 生产条件 周转次数
金属电杆模 各类电杆 蒸气养护 2500次
金属管模 各类水尼管
Φ400以下 蒸气养护 2500次
Φ500-800 蒸气养护 1500次
Φ800以上 蒸气养护 1000次
其它金属模具 各种构件 蒸气养护 1000次
每次周转的摊销额=模具原价×(1-残值10%)/周转次数。
按上述规定计算与企业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外单位加工一次性产品,所发生的模具费用,全部列入该项产品成本,当月的摊销额按产量比例计算。模具价值摊销完毕,尚能继续使用其后不再摊销;尚未摊完而模具已经在用费摊待入列可,大过额摊补,摊补中本成月当在可,废报以后各期成本中负担;属于责任者赔偿的部分,应从摊销额中扣除。
(二)凡单价在二十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三)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七条 水泥制品企业一般不设置“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项目。
(一)水泥制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可修复和不可修复废品损失,其扣除废品残值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在当期产品成本各有关项目中反映,不列入废品损失项目。
(二)产品在整理、装卸运输和自然存放中出现的废次品,可修复时,其修复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一仓库经费”(成品存放过程中发生的修复费用)或“企业管理─产品三包损失”(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修复费用)项下反映;经鉴定不需要返修而可按不合格品降价出售时,其成本与合格品相同,售价低于合格品所发生的员失,在计算销售损益中体现;不可修复的废品,其净损失列入“企业管理费一材料、产品盈亏和毁损”项内。
(三)年终盘点发现过多的废品,可以部分列入待摊和预提费用,部分调整当年成本,列入“企业管理费─仓库经费”,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四)发生大修,季节性、事故性停工损失,均应计入当期生产的产品成本中或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在当年的任产成本中负担,不列为停工损失。
第三十八条 预提费用及待摊费用的核算。企业不得任意使用预提、待摊的方法,人为地虚增、虚减当期成本。凡使用待摊预提方法必须符合《成本核算办法》第十二条一般内容的规定。年终一般不得保留余额,必须保留时,应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九条 辅助生产的核算:
(一)供气、供电、运输、机修等辅助生产车间的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生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其他辅助生产车间转入的费用,应按不同的辅助生产车间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
(二)辅助生产的产品、劳务、作业成本应按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按计划价格进行分配时,计划价格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只分配给基本生产车间。按实际成本分配时,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按一次交互分配法分配。
(三)为加强对辅助生产的成本管理,企业应逐步创造条件,尽快制定辅助生产产品、劳务作业的计划单价,以考核辅助生产的效率及成本。辅助生产品、劳务作业的实际成本,低于计划价格部分,系辅助生产产品、劳务作业成本降低额,或称为内部利润;高出部分为成本超支额,或称为内部亏损,借以分清辅助生产与基本生产的成本责任。
第四十条 车间经费的核算。应按各基本生产车间设置明细帐,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车间经费直接进入“辅助生产”科目;车间经费明细帐应按明细科目设置专栏。明细项目由企业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车间经费在该车间各产品之间的分配,统一以产品定额工时为准。采用分步核算的企业,车间经费应按分步行行结转方法处理,至成品车间再统一以产品定额工时,在车间之间分配车间经费至成品月份之间波动不大的情况下,车间经费也可以只在车间完工产品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企业管理费应当按费用明细项目进行汇集。明细项目由企业根据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
企业管理费可以只在完工产品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在产品成本的计算:
(一)无论按品种法或分步平行结转法计算产品成本,均应按生产车间设置在产品实物台帐,记录各品种在产品的数量,包括各工序加工数量、完工数量、完工转出数量和结存数量,并按月与实物进行核对。
(二)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企业,可以根据在产品的结存数量和各项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
(三)不按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的企业,应按照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折合为当月产量,再根据月当产量与完工产量(分步生产条件下的半成品产量)的比例,计算在产品成本。
(四)在产品数量很少,或期初期末在产量数量基本相等,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当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作为产成品的成本。
第四十三条 产成品的成本计算。
(一)按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时,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按品种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汇集。
产成品成本=本月发生的车间成本+上月转入在产品成本-转入下月在产品成本+应分配的企业管理费。
(二)按分步平行结转法计算产品成本时,先求出各完工品种耗用各分步半成品成本,然后按成本项目平行汇总分步成本,求出各品种的车间成本,加应分配的企业管理费,即为完工产品各品种的产成品成本。
(三)对同品种不同规格的产品,应计算其分离的实际成本。计算方法可采用系数法,系数的计算应先确定一种规格产品为标准产品,按其不同的内在因素求出各种规格的系数,按系数换算为标准产量,然后分离各种规格的产成品成本。企业现行分离各规格产品成本方法如更近于实际,可继续采用,这里不作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销售费用和销售成本的核算:
(一)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包装费、运输费、广告宣传费、展览费及门市部经费。产品入库之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费用,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不包括在销售费用之内。
(二)产品的销售成本,包括所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以及按照规定计入产品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
(三)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必须以销售收入的实现为依据。产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口径必须与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相一致。
(四)企业实际发生销售费用,应全部由当月销售的产品负担,可以直接归属某种销售产品负担的销售费用,应直接计入;需要在销售的各种产品之间分配的销售费用,可依照不同产品生产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水泥制品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责任成本核算,发动各部门、车间以至班组参加。
为开展责任成本核算,厂部财会部门在核算产品实际成本的同时,要按照生产车间的成本可控范围下达责任成本计划指标或计划单价,按照供销部门的成本责任,下达材料计划价格目录或材料差异计划指标和销售费用计划指标;按照各经费开支部门下达开支预算控制指标,建立以车间、部门为核算对象的责任成本核算体系,并以相同口径,核算各责任成本单位的实际完成数,据以考核成本责任。
车间成本核算人员,除配合厂部财会部门核算车间责任成本的实际完成数以外,还应根据车间内部班组划分情况及生产过程建立班组的责任成本单位下达责任成本指标,并以同一口径,汇集成本,考核班组责任成本的完成情况。

第七章 成本考核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成本考核,考核应以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分析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同时还应以“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或“全部产品成本计划降低额”进行考核,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的考核,其计算公式为:
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本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
(1- ────────────)×100%
本期各种可比 各种可比产品上
产品实际产量 年实际单位成本
全部产品计划成本的考核,以全部产品的实际成本是否超过按实际产量的计划总成本为准。成本降低额只要不是负数,即为完成计划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全部产品成本降低额=(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产量×本期各种产品的计划单位成本)-本期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之和。
第四十七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成品成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及对企业管理费计划及车间经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组织成本自我考核,及时分析原因,不断改进工作,争取更好地完成各项成本指标。
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各生产车间及职能科室,应按成本管理责任范围,进行成本指标的考核。
(一)要按生产地点、工艺过程,抓住影响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工时定额、消耗定额、质量一级品率以及车间责任成本指标等深入分析,认真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挖掘增产节约潜力,即提高工时效率,提高产品(工序)质量,降低物质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二)有关计划、财会、生产、技术等各有部门既是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考核者,也是自考者;各职能科室要与各生产车间协力,采取切实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争取在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上创造先进记录。
(三)各生产车间要充分发动群众,在开展班组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群众性的成本考核。
第五十条 企业要搞好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
(一)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或全部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日常分析要注重报告期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偏离的原因。
(二)产品成本的日常分析,应注重报告期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对比,与上年或上年同期实际成本的对比,与本企业历史上最好的成本水平对比,与同行业的先进成本水平对比。肯定成绩,发扬优点,找出差距,促进转化。
(三)专题分析,按实际情况针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要注重技术经济分析与成本分析相结合,领导、技术人员、成本人员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成本分析应在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定期的和不定期分析。实事求是,不搞形式主义。各职能部门、各生产车间也要开展成本分析,发动群众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二条 各级建材部门有责任督促企业执行《成本条例》、《实施细则》、《核算办法》及本规程。对财务成本管理混乱的企业,要切实采取整顿措施按《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日常监督。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出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消极阻挠。
第五十四条 企业的成本管理,应由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负责人,在厂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并组织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刁难财会人员履行成本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实施细则》、《核算方法》和本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和个人,根据其责任程度和损失大小,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产量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技术措施不当,造成巨额物资损失浪费的;
(五)损公肥私,玩忽职守,挥霍国家财产,增加成本开支的;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违法行为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又不揭发的,应与直接责任者负同等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对违反《成本条例》、《实施细则》、《核算办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了抵制、检举、揭发者;
(二)对降低成本、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成绩者;
(三)避免了生产上出现重大损失浪费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随着改革的深化,本规程与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法令制度相抵触时,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企业成本管理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经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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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类。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应急预案,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预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四)企业应急预案是企业根据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工作实际,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第六条 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构成。
  第七条 下级应急预案服从上级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服从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或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依据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应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应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应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应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应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应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应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应包括预案解释和管理等;
(九)附件,应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与上级、本级及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六)通俗易懂,管用好记。
  第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该类突发事件主要应对职责的部门、单位牵头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一般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编制。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编制有关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编制的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依法按程序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部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发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文件印发,专项应急预案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印发,企业应急预案以本单位文件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一般由主办单位印发。
  第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备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修订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法按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与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需要调整;
  (三)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认为现行应急预案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必要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须作为重点。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涉及的应急预案纳入干部职工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演练规范化要求,指导演练活动。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应占总数的60%以上,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演练一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原则上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及重要的企业应急预案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的总结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发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用,促进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提高,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力系统,以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部对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形成的《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到部科技司。
原水电部[87]水电技字第13号文颁发的《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1: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提高,加强使用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力系统,建立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质检中心)。
第二条 部质检中心是部授权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能源部领导下,由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统一规划和组建。地区专项设备质检中心在部统一布置和规划下组建,委托网省局代部管理。
第三条 部质检中心,地区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部质检中心原则上设在部直属院所内,一个单位只设一个中心,但可以承担多项检测内容。地区质检中心设在网省属直属的试验研究所内,检测项目由部、网省局共同商定,以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检测。
第五条 质检中心与所在单位的业务机构要相对独立,并确定专职和兼职检测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部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部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检验鉴定;
2.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重要新产品的性能鉴定,产品质量的认证,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及进口电力设备的质量检验和鉴定;
3.承担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4.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5.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6.调查、研究、总结重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和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地区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网省局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和产品质量的调查;
2.承担部下达和其他单位委托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的检测及新产品的试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4.承担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加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八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批准,可以承担对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
第九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检测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科学合理。
第十条 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
第十一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纪念品、吃请和馈赠。
第十二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处理建议。

第三章 审 查 认 可
第十四条 根据部建立质检中心的规划,凡具备《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例》的科研单位,可直接向部科技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
第十五条 部科技司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按《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认可报告。
第十六条 能源部对审查组的审查报告进行审定,合格者,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可证书》,由部人劳司发文通告。
第十七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复查申请手续同审查认可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部的统一规划,需建立地区质检中心的,由网省局直属试验研究单位向科技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科技司会同网省局组织专家组审查。审定、认可证书和发文通告同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通过认可的质检中心,按国家要求,定期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不合格者,暂停承担检测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被认可的部质检中心,其质量监督检测业务,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中心的正副主任由所在单位任命,报部科技司、人劳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多项检测产品的中心,采取中心和站两级管理的方式。中心设办公室,为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站的工作,并向中心负责人负责。对单项产品检测中心,为中心一级管理,根据检测需要可设置若干组,但不作为一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部质检中心的抽查检验计划,由各司(局)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科技司汇总后于次年的2月底前下达。地区质检中心的抽检计划不得与部质检中心的抽检计划重复。
部质检中心承担的其他检测、认证、鉴定等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司申报计划,科技司于第二年的二月底前下达计划。检测结果由科技司汇总,能源部发文公告。
第二十三条 部质检中心每年以书面材料向科技司和有关司(局)汇报一次工作,指定的抽检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部有关司(局)对部质检中心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部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部科技司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裁决。
第二十五条 部质检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部质检中心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行使部委托的质量监督职能,部有关主管司(局)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司(局)拨给检验费,接受委托的检测项目,按有关规定收费。地区质检中心承担的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经费。
第二十七条 部质检中心的技术论文,研究开发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属科技成果,纳入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第二十八条 部质检中心所在单位和主管司(局)要加强对质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服务态度和廉政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区质检中心的管理办法,由网省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部批准。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授予部或局级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可评选为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管理混乱、贯彻制度不利、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2: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根据《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总结电力专用产品监督检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部电力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是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质检中心”),在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也是整顿、验收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部质检中心应具有第三方公证性,有较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能胜任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争取达到相应的国际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机 构 和 人 员
第四条 应设有相对独立的专职的机构和人员承担部质检中心的任务,人员的素质和数量应与任务相适应。
第五条 部质检中心根据所在单位的编制和任务配备正、副主任,具有多项检测产品的中心,可下设站,实行两级管理。
主任、副主任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站长、副站长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及管理业务的工程师担任。
第六条 部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测工作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工作。
在全体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0%,其中工程师以上的不少于30%。
第七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以及国家、部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八条 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计划,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工 作 制 度
第九条 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整理、审核、批准制度;
4.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5.检验用药品、器材的领用制度;
6.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器具的检定制度;
7.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的档案制度;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
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8.原始记录的填写和检验制度;
9.实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10.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11.各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条 应备有《管理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本中心的组织机构图表,人员构成分布图表。
2.本中心各试验室分布图、试验用面积、业务分工、人员状况。
3.本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受检产品目录、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出厂年月日及生产厂名称)。
4.本中心各试验室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
5.本中心主要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调试程序;
本中心主要仪器设备的超载与失误的记载;
非标准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资料及校准方法。
6.本中心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质量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3)参照物的选定、使用、保管;
(4)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的程序及记载;
(5)校验及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的程序;
(6)检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7.本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
8.本中心的发展简史。

第四章 仪 器 设 备
第十一条 应具备与部质检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的需要。
1.所有在用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持有合格证书。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
3.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分类一览表和台帐,使用管理卡。
4.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 全部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的标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并建立校准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凡属于非标准检验仪器,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的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五章 环 境
第十四条 部质检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
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房屋的建造、实验室的采光、室温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要
求的技术条件。
3.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
仪器和人身安全。
4.在检验需要的地方,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必要时配置监
测和控制设备。
5.配备必要的服务和辅助设施。
第十五条 部质检中心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正常检验业务的其它活动。与检验无关的物品不应带入实验室,室内应保持清洁、整齐,不乱堆放杂物。

第六章 检 验 报 告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一份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部质检中心应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中心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书写检验报告,字迹要清晰。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
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
断;
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
意外情况或事故;
11.负有技术责任和质量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质检中
心的印章;
12.检验报告的发送日期。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复制件和原始记录应装入技术档案,根据不同类别保存1--5年。
第二十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部地区质检中心不设站,实行一级管理。基本条件同部质检中心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部科技司解释。

附3: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1991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审查认可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工作,根据《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和《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并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审查认可细则。
第二条 审查认可质检中心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手册、检验工作等六个方面,计39项,详见附录1《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审查认可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定,适用对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能源部科技司技术监督处为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初审报送材料;
(二)制订审查认可计划;
(三)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查《评审报告》;
(五)承办培训等有关事项;
(六)向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申报国家级质检机构;
(七)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建立业务关系。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申请
质检中心按《评定表》自查通过后,经行政主管单位批准,可向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管理手册》(见附录2)。
第七条 资料初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质检中心。
第八条 组建评审组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情况,选聘有管理和专业检验经验的专家7--11人组成评审组,并派员出任组长。评审组一般分两个小组。第一小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和管理手册的评审;第二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工作的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组组长指定。
评审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现场评审
(一)评审组召开预备会。
(二)召开现场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是:
1.评审组组长宣讲审查认可的目的、步骤、方法、要求及评审组的分工;
2.质检中心主任汇报质检中心基本情况和自查情况。
(三)评审组成员察看质检中心各部门。
(四)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评定表》所列各项,采取座谈、笔试、抽查、比对试验等多种方式逐条进行审查评定。
(五)评审组成员与质检中心领导就评审情况交换意见。
(六)各小组提出书面评审结论和意见。
(七)评审组综合评审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八)召开评审组及质检中心全体成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主要议程是:
1.宣读各小组评审结论和意见;
2.宣读评审组结论和意见;
3.质检中心主任对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表态。
第十条 审批发证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评审报告》审查,合格者由能源部发给证书,并发文通告,凭文刻制印章;基本合格者,规定期限整改,对不通过项复查合格后,发给证书和发文通告,凭文刻制印章;不合格者,具备条件后按本细则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复查
证书期满前六个月,质检中心应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审查认可管理机构视情况,按本细则进行全项目审查或部分项目抽查,合格者换发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消授权,收回证书和印章,并发文通告。

第四章 评 定
第十二条 评审办法
(一)组织机构:根据机构建制批文、“组织机构图”审查机构设置和运行。
(二)人员素质:查阅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记录;并通过笔试、座谈、实际操作,评审人员素质。
(三)仪器设备:查看标志、证明、规程、档案、台帐及通过比对试验,评审仪器设备配备及其性能和分辨力等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
(四)环境条件:采取现场检测、周围环境调查及查看有关证明文件等办法进行审查。
(五)管理手册:查阅管理手册,并通过座谈会、个别提问、跟踪检查进行评审。
(六)检验工作:根据检验计划,查看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根据工作程序图,查看检验工作的运行情况;通过比对试验,考核操作水平;通过抽查,评审检验报告编写质量等。
第十三条 评定规则
按照《评定表》逐项评定。在对应的栏目中,通过者记为“A”;基本通过者记为“B”;不通过者,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的情况和需要改进的问题。
评审的最终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满足下述两条者为“合格”:
1.“A”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C”项。
(二)出现下述两条之一者为“不合格”:
1.重点项(即※号项)出现“C”;
2.非重点项的“C”项数超过三项。
(三)余下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组对质检中心评审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各小组的评审结论和意见;
(二)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和意见;
(三)评审组成员签字;
(四)审批意见;
(五)附件:
各小组审查评定表和各种审查、考核表;各种原始记录,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审查认可细则同时作废。
附录1: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审查认可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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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评定|问题和建议
------|----------------|----------------------------|----|----------
1 |组织机构 | | |
------|----------------|----------------------------|----|----------
1.1|相对独立的建制 |有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 | 有专用的办公、检验场 | |
1.2|工作场地 |地和检验仪器设备。并且人 | |
※ | |员,仪器设备相对集中 | |
------|----------------|----------------------------|----|----------
| |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 | |
1.3|业务独立 |业务活动,财务有独立帐号 | |
| |或者单独核算 | |
------|----------------|----------------------------|----|----------
| |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 | |
| |职责明确、运行有效。 | |
1.4|机构设置与运行 | 与5.1c要求给出的 | |
| |“组织机构图”一致 | |
------|----------------|----------------------------|----|----------
| | 具有负责检验业务的 | |
1.5|业务管理机构 |计划、调度、综合、协调工 | |
※ | |作的部门 | |
------|----------------|----------------------------|----|----------
| | 负责质量体系检查,即 | |
| |检验工作过程检查与检验 | |
1.6|质量保证机构 |报告质量审核; | |
※ | | 负责管理手册的管理 | |
------|----------------|----------------------------|----|----------
2 |人员素质 | | |
------|----------------|----------------------------|----|----------
2.1|领导人员经正式任| 相当于室主任以上领 | |
|命 |导有相应任命文件 | |
------|----------------|----------------------------|----|----------
| | 技术人员不低于全中 | |
| |心人员的70%;工程师以上 | |
| |职称人数不低于全中心人 | |
2.2|技术人员配备率 |员的30%;与5.1f要求给| |
※ | |出的“在职人员一览表”一 | |
| |致 | |
------------------------------------------------------------------------
续表
------------------------------------------------------------------------
序 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评定|问题和建议
------|----------------|----------------------------|----|----------
| | 中心主任由所在单位 | |
| |行政领导兼任。 | |
| | 副主任应具备下述条 | |
| |件: | |
2.3| 中心主任和副| 具有相当于工程师以 | |
|主任 |上的技术职称;熟悉中心检 | |
| |验业务;善于监督检验管 | |
| |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 | |
| |识 | |
------|----------------|----------------------------|----|----------
| |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 | |
| |职称;精通中心检验业务; | |
2.4|技术负责人 |熟悉监督检验管理:掌握有 | |
※ | |关法律、法规知识 | |
------|----------------|----------------------------|----|----------
| |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 | |
| |职称;熟悉本中心检验业务 | |
2.5|质量保证负责人 |及其管理;掌握有关法律、 | |
※ | |法规知识 | |
------|----------------|----------------------------|----|----------
| |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 | |
| |职称;精通本专业检验业 | |
2.6|检验室主任 |务;熟悉监督检验管理;了 | |
| |解有关法律、法规 | |
------|----------------|----------------------------|----|----------
| |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 | |
| |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 | |
2.7|检验人员 |应有专业知识和标准、计 | |
| |量、质量监督及有关法规知 | |
| |识的考绩档案;应有上岗操 | |
| |作证书 | |
------------------------------------------------------------------------
续表
------------------------------------------------------------------------
序 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评定|问题和建议
------|----------------|----------------------------|----|----------
2.8|人员培训 | 有对各类人员的培训 | |
| |计划和实施情况的记录 | |
------|----------------|----------------------------|----|----------
3 |仪器设备 | | |
------|----------------|----------------------------|----|----------
| | 仪器设备的性能、量 | |
| |程、准确度、分辨力等满足 | |
3.1|在用仪器设备 |承检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 | |
※ | |完好率为100%。 | |
| | 与5.1g要求给出的 | |
| |“仪器设备一览表”一致 | |
------|----------------|----------------------------|----|----------
| | 仪器设备配备率应满 | |
3.2|仪器设备配备 |足承检产品的要求,关键项 | |
※ | |目仪器设备必须自备 | |
------|----------------|----------------------------|----|----------
| | 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 | |
3.3|未经定型的专用检|质量监督司指定的技术归 | |
|验仪器设备 |口单位验证证明 | |
------|----------------|----------------------------|----|----------
| |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 | |
| |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 | |
3.4|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定,并贴有明显的标志。无 | |
※ |验和比对 |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 | |
| |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或检验 | |
| |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和比 | |
| |对 | |
------|----------------|----------------------------|----|----------
3.5|仪器设备的操作规| 内容包括:检验准备、 | |
|程 |操作程序、维修保养 | |
------|----------------|----------------------------|----|----------
| | 内容包括:使用说明 | |
3.6|仪器设备的档案 |书、操作规程、自检规程;检 | |
| |定、使用、安装、维修和调 | |
| |试记录等 | |
------------------------------------------------------------------------
续表
------------------------------------------------------------------------
序 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评定|问题和建议
------|----------------|----------------------------|----|----------
3.7|耐久或寿命试验设|应有备用电源和水源 | |
|备 | | |
------|----------------|----------------------------|----|----------
| | 有量传任务的质检中 | |
| |心,其最高计量标准器应有 | |
3.8|最高计量标准器 |合格证书;开展的计量检定 | |
| |工作应有检定系统图,并能 | |
| |溯源到国家基准 | |
------|----------------|----------------------------|----|----------
4 |环境条件 | | |
------|----------------|----------------------------|----|----------
| | 检验室的通风、光线、 | |
4.1|技术条件 |照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 | |
※ | |检验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 | |
| |的监控设施 | |
------|----------------|----------------------------|----|----------
| | 检验室内外环境的粉 | |
4.2|污染和干扰因素的|尘、烟雾、振动、噪声、电 | |
|控制 |磁辐射等均不应超过标准 | |
| |规定 | |
| | 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 | |
| |保护规定 | |
------|----------------|----------------------------|----|----------
4.3|检验室内的布局 |检验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 | |
| |全操作 | |
| | 仪器设备、管道、电气 | |
| |线路布局合理;有通风、排 | |
| |气、消防等设施;有标准物 | |
| |质药品、危险品的防护或隔 | |
| |离措施 | |
------------------------------------------------------------------------
续表
------------------------------------------------------------------------
序 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评定|问题和建议
------|----------------|----------------------------|----|----------
| | 检验室内清洁整齐。内 | |
4.4|环境卫生 |容包括:场地清洁;仪器设 | |
| |备清洁;工作台面清洁;物 | |
| |品摆放有序;无非有关物品 | |
| |堆放 | |
| | 中心所在环境整洁并 | |
| |注意绿化 | |
------|----------------|----------------------------|----|----------
5 |管理手册 | | |
------|----------------|----------------------------|----|----------
| | 管理手册是表征质量 | |
| |体系的主体文件,应系统协 | |
5.1|内容完整、合理 |调,并切实可行 | |
※ | | 必备内容: | |
| | a.公正性声明 | |
| | b.质量方针 | |
| | c.组织机构图 | |
| | d.各机构职责 | |
| | e.各岗位责任 | |
| | f.在职人员一览表(见 | |
| |附表1) | |
| | g.仪器设备一览表(见 | |
| |附表3) | |
| | h.检测产品及能力分 | |
| |析表(见附表5) | |
| | i.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 |
| | j.质量保证体系图 | |
| | k.标准目录 | |
| | l.规章制度(见附录6)| |
| | m.管理手册的管理 | |
| | n.主要文件格式 | |
------------------------------------------------------------------------
续表
------------------------------------------------------------------------
序 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评定|问题和建议
------|----------------|----------------------------|----|----------
5.2|宣 贯 | 工作人员均应了解手 | |
| |册的内容,熟悉与本岗位有 | |
| |关部分 | |
------|----------------|----------------------------|----|----------
5.3|执 行 | 重点考核岗位责任落 | |
| |实与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
| | 质量保证机构对手册 | |
| |实施情况应有检查记录 | |
------|----------------|----------------------------|----|----------
5.4|修 订 | 手册中应有修订页。修 | |
| |订程序与5.1m要求给出的 | |
| |规定一致 | |
------|----------------|----------------------------|----|----------
6 |检验工作 | | |
------|----------------|----------------------------|----|----------
6.1|检验计划 | 有计划及编制计划的 | |
| |依据 | |
| | 指令性计划全部完成 | |
------|----------------|----------------------------|----|----------
6.2|检验工作程序 | 运行有效 | |
※ | | 有5.1i要求给出的“主| |
| |要检验工作程序”一致 | |
------|----------------|----------------------------|----|----------
6.3|抽样及样品管理 | 应有抽(封)样用具和 | |
| |样品存放仓库。有专(兼)职 | |
| |人员管理样品,无混散、流 | |
| |失或损坏 | |
------------------------------------------------------------------------
续表
------------------------------------------------------------------------
序 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评定|问题和建议
------|----------------|----------------------------|----|----------
6.4|检验操作 | 各检验岗位操作人员 | |
※ | |不少于两人,操作熟练、规 | |
| |范 | |
| | 比对试验(人员比对、 | |
| |仪器设备比对)所测数据差 | |
| |值,应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 |
------|----------------|----------------------------|----|----------
6.5|检验标准 | 有满足承检产品所必 | |
| |需的产品标准 | |
| | 对已修订的标准,要做 | |
| |好以新替旧工作 | |
------|----------------|----------------------------|----|----------
6.6|非标准的检验方法| 内容完整, | |
| | 有审批规定 | |
------|----------------|----------------------------|----|----------
6.7|检验报告 | 报告的格式统一,编写 | |
※ | |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判 | |
| |定准确,幅面整洁,字迹工 | |
| |整 | |
------|----------------|----------------------------|----|----------
| | 补充或更正已发出的 | |
6.8|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检验报告,应有《对编号× | |
|更改 |××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 | |
| |正)》的技术文件 | |
------|----------------|----------------------------|----|----------
6.9|检验报告存档 | 原始记录、抽样记录等 | |
| |有关资料与留存的检验报 | |
| |告一并存档备查,保存期一 | |
| |般为三年 | |
--------------------------------------------------------------------------

附录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管理手册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含地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下称质检机构)开展监督检验的工作规范,是质检机构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了解质检机构的工作能力,确信其是有可信赖工作质量的途径。管理手册对质检机构完善质量体系,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要高度重视管理手册的编写和实施工作,为帮助质检机构编写管理手册,我们参照有关资料,编写了这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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