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4:05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们请示的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在你院的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当将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列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死缓复核的法律文书中应否写上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过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调查。
我省正在审理中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17岁,在一审时有法定代理人,该被告人被处死缓,不上诉,第一审判决书上写上了法定代理人。省法院复核中,对复核后的法律文书要不要写上法定代理人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第一审的法律文书写上法定代理人是应该的,因为在讯问和调查时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省法院复核,主要是书面审,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复核法律文书中不应当写法定代理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复核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但既然一审法律文书中写了法定代理人,为了反映案件全部活动,在省法院的复核法律文书中也应写上法定代理人。我们研究,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省院的复核法律文书应写上法定代理人。
1987年12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8] 531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 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 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 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 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00-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 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0-100 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 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总规划,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定期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将评估结果送财政部。

第七条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下达程序包括:

(一)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学科领域特点、规模等,提出重点实验室档次划分建议,送财政部。

(二)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根据分档情况,结合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

(三)财政部按照分类分档情况和支持标准,按照相应预算渠道下达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每一年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束后,当年参加评估(不含建设期)的重点实验室编制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含经费预算)。工作方案编报年限一般为三年。重点实验室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实验体系为目标, 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二) 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由依托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主管部门或按相应预算渠道报相关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商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

(三)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应统一编制总体工作方案,再分解到实验室各组成部分,经各自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至第一依托单位,由第一依托单位审核汇总后按相应渠道上报。

(四)财政部、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工作方案进行评审评估。 财政部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和专项经费评审评估结果、学科领域特点,核定并按相应预算渠道下达仪器设备经费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九条 依托单位超过一个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分别下达到各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或相关地方要及时下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购置价值超过 200 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建立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数据库, 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已获批准但尚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仪器设备经费等,主要通过原渠道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解决。 专项经费可以适当安排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其他渠道的经费投入重点实验室,同时应当注意与专项经费支持内容有效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通报。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专项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有关制度和情况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费执行情况具体评估指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第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维护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严肃性,整顿卷烟流通秩序,国家烟草专卖局自一九九三年四月起,陆续对全国享有跨省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经营权的企业重新核发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现将领有国家烟草专卖局
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码公告如下: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企 业 名 称
许 可 证 号 码
中国卷烟销售公司 0100001
北京市:
北京市卷烟销售公司 0101005
天津市:
中国烟草总公司天津市公司 0102006
河北省:
河北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3007
河北省烟草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0103008
河北省烟草公司保定分公司 0103009
河北省烟草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0103010
河北省烟草公司承德分公司 0103011
河北省烟草公司唐山分公司 0103012
河北省烟草公司邯郸分公司 0103013
河北省烟草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0103014
河北省烟草公司廊坊分公司 0103015
河北省烟草公司沧州分公司 0103016
河北省烟草公司衡水分公司 0103017
河北省烟草公司邢台分公司 0103018
山西省:
山西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4029
山西省烟草公司太原市公司 0104030
山西省烟草公司阳泉市公司 0104031
山西省烟草公司吕梁分公司 0104032
山西省烟草公司雁北分公司 0104033
山西省烟草公司忻州分公司 0104034
山西省烟草公司晋中分公司 0104035
山西省烟草公司朔州市公司 0104036
山西省烟草公司长治市公司 0104037
山西省烟草公司大同市公司 0104038
山西省烟草公司晋城市公司 0104039
山西省烟草公司运城分公司 0104040
山西省烟草公司临汾分公司 0104041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卷烟销售公司 010530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010530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包头分公司 0105309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哲里木盟分公司 0105310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分公司 0105311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巴彦淖尔盟分公司 0105312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呼伦贝尔盟分公司 0105313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兰察布盟分公司 0105314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0105315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伊克昭盟分公司 0105316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乌海分公司 0105317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0105318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锡林郭勒盟驻张分公司0105319
辽宁省:
辽宁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6042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鞍山分公司 0106043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抚顺分公司 0106044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本溪分公司 0106045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丹东分公司 0106046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锦州分公司 0106047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公司营口分公司 0106048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阜新分公司 0106049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辽阳分公司 0106050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铁岭分公司 0106051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朝阳分公司 0106052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盘锦分公司 0106053
中国烟草总公司辽宁省锦西分公司 0106054
沈阳市烟草公司 0106058
大连市烟草公司 0106305

吉林省:
吉林省卷烟经销公司 0107028
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分公司 0107019
吉林省烟草公司吉林分公司 0107020
吉林省烟草公司延边分公司 0107021
吉林省烟草公司四平分公司 0107022
吉林省烟草公司通化分公司 0107023
吉林省烟草公司白城分公司 0107024
吉林省烟草公司辽源分公司 0107025
吉林省烟草公司松原分公司 0107026
吉林省烟草公司浑江分公司 0107027
吉林省烟草公司梅河口销售公司 0107306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卷烟销售公司 0108059
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哈尔滨市公司 0108060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0108274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0108275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佳木斯分公司 0108276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绥化分公司 0108277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黑河分公司 0108278
上海市:
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市公司 0109061
中国烟草总公司上海市公司烟草贸易中心 0109290
沪桂烟草联营公司 0109291
沪粤烟草联营公司 0109292
江苏省:
江苏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0062
江苏省烟草公司苏州分公司 0110063
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分公司 0110064
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分公司 0110065
江苏省烟草公司镇江分公司 0110066
江苏省烟草公司南京分公司 0110067
江苏省烟草公司扬州分公司 0110068
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分公司 0110069
江苏省烟草公司徐州分公司 0110070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阴分公司 0110071
江苏省烟草公司盐城分公司 0110072
江苏省烟草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0110073
浙江省:
浙江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1074
浙江省烟草公司杭州分公司 0111075
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分公司 0111076
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分公司 0111077
浙江省烟草公司嘉兴分公司 0111078
浙江省烟草公司湖州分公司 0111079
浙江省烟草公司金华分公司 0111080
浙江省烟草公司绍兴分公司 0111081
浙江省烟草公司衢州分公司 0111082
浙江省烟草公司台州分公司 0111083
浙江省烟草公司舟山分公司 0111084
浙江省烟草公司丽水分公司 0111085

安徽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安徽省公司卷烟销售公司 0112086
安徽省烟草公司合肥分公司 0112087
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 0112088
安徽省烟草公司芜湖分公司 0112089
安徽省烟草公司阜阳分公司 0112090
安徽省烟草公司滁州分公司 0112091
安徽省烟草公司毫州分公司 0112092
安徽省烟草公司宿县分公司 0112093
安徽省烟草公司淮南市公司 0112094
安徽省烟草公司淮北市公司 0112095
安徽省烟草公司马鞍山市公司 0112096
安徽省烟草公司六安分公司 0112097
安徽省烟草公司巢湖分公司 0112098
安徽省烟草公司宣城分公司 0112099
安徽省烟草公司池州分公司 0112100
安徽省烟草公司黄山市公司 0112101
安徽省烟草公司安庆市公司 0112102
安徽省烟草公司铜陵市公司 0112103
江西省:
江西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4105
江西省烟草公司南昌分公司 0114106
江西省烟草公司鹰潭分公司 0114107
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分公司 0114108
江西省烟草公司赣州分公司 0114109
江西省烟草公司萍乡分公司 0114110
江西省烟草公司宜春分公司 0114111
江西省烟草公司新余分公司 0114112
江西省烟草公司抚州分公司 0114113
江西省烟草公司九江分公司 0114114
江西省烟草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0114115
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分公司 0114116
山东省:
山东省烟草公司济南分公司 0115117
山东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5118
山东省烟草公司烟台分公司 0115119
山东省烟草公司枣庄分公司 0115120
山东省烟草公司青岛分公司 0115121
山东省烟草公司荷泽分公司 0115122
山东省烟草公司泰安分公司 0115123
山东省烟草公司济宁分公司 0115124
山东省烟草公司日照分公司 0115125
山东省烟草公司临沂分公司 0115126
山东省烟草公司淄博分公司 0115127
山东省烟草公司东营分公司 0115128
山东省烟草公司德州分公司 0115129
山东省烟草公司潍坊分公司 0115130
山东省烟草公司威海分公司 0115131
山东省烟草公司聊城分公司 0115132
山东省烟草公司滨州分公司 0115133
河南省:
河南省卷烟销售公司 0116134
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分公司 0116135
河南省烟草公司周口分公司 0116136
河南省烟草公司鹤壁分公司 0116137
河南省烟草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0116138
河南省烟草公司漯河分公司 0116139
河南省烟草公司开封分公司 0116140
河南省烟草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0116141
河南省烟草公司南阳分公司 0116142
河南省烟草公司郑州分公司 0116143
河南省烟草公司濮阳分公司 0116144
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分公司 0116145
河南省烟草公司商丘分公司 0116146
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0116147
河南省烟草公司安阳分公司 0116148
河南省烟草公司焦作分公司 0116149
河南省烟草公司许昌分公司 0116150
河南省烟草公司信阳分公司 0116151

湖北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 0117153
湖北省烟草公司孝感分公司 0117154
湖北省烟草公司鄂州市公司 0117155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石分公司 0117156
湖北省烟草公司襄樊分公司 0117157
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分公司 0117158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门市公司 0117159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冈分公司 0117160
湖北省烟草公司鄂西分公司 0117161
武汉市烟草公司 0117177
湖北省烟草公司咸宁地区分公司 0117279
湖北省烟草公司陨阳分公司 0117320
湖北省烟草公司沙市市公司 0117321
湖北省烟草公司荆州分公司 0117322
湖北省烟草公司十堰市公司 0117323
湖南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南省公司卷烟经理部 0118162
湖南省烟草公司常德市公司 0118163
湖南省烟草公司岳阳市公司 0118164
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 0118165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潭市公司 0118166
湖南省烟草公司郴州地区公司 0118167
湖南省烟草公司大庸市公司 0118168
湖南省烟草公司株州市公司 0118169
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地区公司 0118170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市公司 0118171
湖南省烟草公司娄底地区公司 0118172
湖南省烟草公司邵阳市公司 0118173
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地区公司 0118174
湖南省烟草公司零陵地区公司 0118175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卷烟销售公司 0118176
广东省:
广东省烟草公司 0119186
粤沪烟草联营公司 0119285
深圳中深烟草贸易中心 0119286
广东省烟草公司韶关分公司 0119287
广东省烟草公司梅州分公司 0119288
广东省烟草公司湛江分公司 0119289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卷烟销售公司 0120187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柳州分公司 0120188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河池分公司 0120189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玉林分公司 0120190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分公司 0120191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北海分公司 0120192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梧州分公司 0120193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0120194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南宁分公司 0120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分公司 0120196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百色分公司 0120197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桂林综合贸易中心 0120280
海南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海南省公司 0121198

四川省:
四川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3199
四川省烟草公司成都分公司 0123200
四川省烟草公司德阳分公司 0123201
四川省烟草公司乐山分公司 0123202
四川省烟草公司宜宾分公司 0123203
四川省烟草公司达县分公司 0123204
四川省烟草公司凉山分公司 0123205
四川省烟草公司万县分公司 0123206
四川省烟草公司涪陵分公司 0123207
四川省烟草公司自贡分公司 0123104
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0123209
四川省烟草公司绵阳分公司 0123210
四川省烟草公司泸州分公司 0123211
四川省烟草公司广元分公司 0123212
四川省烟草公司黔江分公司 0123213
四川省烟草公司遂宁分公司 0123214
四川省烟草公司南充分公司 0123215
四川省烟草公司雅安分公司 0123216
四川省烟草公司内江分公司 0123217
四川省烟草公司广安分公司 0123281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销售分公司 0123218
重庆市烟草公司江津分公司 0123219
重庆市烟草公司永川分公司 0123324
贵州省:
贵州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2220
贵州省烟草公司遵义分公司 0122221
贵州省烟草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 0122222
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分公司 0122223
贵州省烟草公司安顺分公司 0122224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分公司 0122225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西南分公司 0122226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0122227
贵州省烟草公司铜仁分公司 0122228
云南省:
云南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4229
云南省烟草公司玉溪地区公司 0124230
云南省烟草公司昭通地区公司 0124231
云南省烟草公司大理州公司 0124232
云南省烟草公司思茅地区公司 0124233
云南省烟草公司文山分公司 0124234
云南省烟草公司临沧地区公司 0124235
云南省烟草公司丽江地区公司 0124236
云南省烟草公司保山地区公司 0124237
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州公司 0124238
云南省烟草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司 0124239
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 0124240
云南省烟草公司昆明分公司 0124241
云南省烟草公司东川市公司 0124242
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分公司卷烟经理部 0124243
云南省烟草公司曲靖卷烟经理部 0124244
陕西省:
陕西省卷烟销售公司 0126249
陕西省烟草公司安康分公司 0126250
陕西省烟草公司宝鸡分公司 0126251
陕西省烟草公司延安分公司 0126252
陕西省烟草公司商洛分公司 0126253
陕西省烟草公司西安分公司 0126254
陕西省烟草公司榆林分公司 0126255
陕西省烟草公司渭南分公司 0126256
陕西省烟草公司铜川分公司 0126257
陕西省烟草公司汉中分公司 0126258
陕西省烟草公司咸阳分公司 0126259

甘肃省:
甘肃省烟草公司卷烟销售公司 0127260
甘肃省烟草公司庆阳分公司 0127261
甘肃省烟草公司白银分公司 0127262
甘肃省烟草公司天水分公司 0127263
甘肃省烟草公司兰州分公司 0127264
甘肃省烟草公司武威分公司 0127265
甘肃省烟草公司酒泉分公司 0127266
甘肃省烟草公司平凉分公司 0127267
甘肃省烟草公司定西分公司 0127268
甘肃省烟草公司陇南分公司 0127269
甘肃省烟草公司张掖分公司 0127270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中国烟草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司 0129282
青海省:
中国烟草总公司青海省公司 0128283
青海省烟草公司海西分公司 012828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国烟草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司 01303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01302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吐鲁番分公司 013027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哈密分公司 0130273
福建省:
福建省烟草公司销售部 0113293
福建省烟草公司闵东调剂经理部 0113294
福建省烟草公司闵诏贸易中心 0113295
福建省烟草公司蒲田分公司 0113296
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 0113297
福建省烟草公司南平分公司 0113298
福建省烟草公司厦门分公司 0113299
福建省烟草公司龙岩分公司 0113300
福建省烟草公司漳州分公司 0113301
福建省烟草公司福州分公司 0113302
福建省烟草公司泉州分公司 0113303
福建省烟草公司宁德分公司 0113304
下述企业属县级烟草公司,已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享受跨省
经营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权利(原级别待遇不变),其名单和许
可证号码如下: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企 业 名 称
许 可 证 号 码
辽宁省:
辽宁省烟草公司开原市公司 0506001
辽宁省烟草公司黑山县公司 0506002
辽宁省烟草公司东港市公司 0506003
庄河市烟草公司 0506004
辽宁省烟草公司盖州市公司 0106055
辽宁省烟草公司大石桥市公司 0106056
辽宁省烟草公司海城市公司 0106057
甘肃省:
甘肃省烟草公司金昌市公司 0527005
甘肃省烟草公司敦煌市公司 0527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贵港市公司 0520007
山东省:
山东省烟草公司曲阜市公司 0515008

江西省:
江西省烟草公司德兴市公司 0514009
江西省烟草公司樟树市公司 0514010
江西省烟草公司丰城市公司 0514011
江西省烟草公司乐平市公司 0514012
江西省烟草公司瑞昌市公司 0514013
湖南省:
湖南省烟草公司桃源县公司 0518014
湖南省烟草公司澧县公司 0518015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南县公司 0518016
湖南省烟草公司衡阳县公司 0518017
湖南省烟草公司韶山市公司 0518018
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 0518019
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县公司 0518020
湖南省烟草公司浏阳市公司 0518021
湖南省烟草公司南县公司 0518022
湖南省烟草公司益阳县公司 0518023
湖南省烟草公司沅江县公司 0518024
湖南省烟草公司岳阳县公司 0518025
湖南省烟草公司汨罗市公司 0518026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阴县公司 0518027
湖南省烟草公司湘潭县公司 0518028
湖南省烟草公司洪江市公司 0518029
湖南省烟草公司宜章县公司 0518030
湖南省烟草公司冷水江市公司 0518031
湖南省烟草公司龙山县公司 0518032
湖南省烟草公司醴陵市公司 0518033
湖南省烟草公司平江县公司 0518056
江苏省:
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县公司 0510034
江苏省烟草公司吴县公司 0510035
江苏省烟草公司太仓市公司 051003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泰州市公司 0510037
江苏省烟草公司张家港市公司 0510038
江苏省烟草公司丹阳市公司 0510039
江苏省烟草公司武进县公司 0510040
江苏省烟草公司东台市公司 0510041
江苏省烟草公司启东市公司 0510042
江苏省烟草公司如皋市公司 0510043
江苏省烟草公司通州市公司 0510044
江苏省烟草公司海安县公司 0510045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都县公司 0510046
江苏省烟草公司泰兴市公司 0510047
江苏省烟草公司常熟市公司 0510048
江苏省烟草公司兴化市公司 0510049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阴市公司 0510050
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 0510051
江苏省烟草公司昆山市公司 0510052
江苏省烟草公司溧阳市公司 0510053
江苏省烟草公司宜兴市公司 0510054
江苏省烟草公司江浦县公司 0510055
以上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99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