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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贩卖”与“运输”行为的区别与量刑要点/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06:53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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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贵:毒品案件中“贩卖”与“运输”行为的区别与量刑要点
   
【案情简介】

   刘文与吴玲经常在一起打麻将,关系甚好,一天,吴玲给刘文说,让他到外地稍些东西回来,吴联系好了地点和出货人,让刘前往带回,刘明白是冰片,但由于打麻将输了钱,心想可以从中能得到些好处费,于是前往,吴见刘走后,便给刘打款两万元,刘见到付货人后,问明需要三万元,刘便自垫一万把货带回,准备给吴交付时,被公安侦破,公安机关认为刘构成运毒品,起诉机关认为刘构成贩毒罪,法院依照贩毒罪裁判,贩毒与运毒在刑法中的量刑起点幅度一样,但性质不一,对基准刑的调整及宣告刑有一定影响。

【律师评案】

   如无足够证据明贩毒,则应定性运毒:

   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证据明显不足。《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选择性罪名,起诉书指控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合事实。
   对同一宗毒品,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
   本案认定刘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起诉书对认定贩卖毒品的客观方面的事实: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受吴某委托到许昌市从他人处购得价值人民币三万元的冰毒,后在北京被民警当场查获。表现为“牟利”的证据系刘某供述的五千元“好处费”,但此项“好处费”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交易得所或牟利范畴无证明证明。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三》规定,“贩卖”的特征是“明知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确认刘某“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的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依照《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意见,对同一宗毒品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
   刑法规定对于运输毒品犯罪,重点打击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和接应接货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毒品犯罪中“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特点,且情况复杂多样。刘某是受到吴某某指使的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好处费而为吴某某运输毒品,刘某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不是买家,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运输毒品行为对量刑的影响:

   刘某涉案毒品当场查获,没有扩散到社会,对社会危害小,如果按贩毒定性,则应属于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二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受吴某指派代购毒品,系从犯,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的从轻处罚要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代购而发生的涉毒案件被告人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吴是涉案毒品的主要出资者,也是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指使刘某参与犯罪的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刘某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量刑标准上,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另外查明,指控毒品含量与鉴定后含量之间有差额,应根据鉴定的毒品含量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本案经鉴定后纯度达到“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涉案毒品共有124.33克。吴是主出资者且出资额为两万元,吴所有的毒品量为82克,应当承担与之对应的主要刑事责任。
   
   毒品数量是量刑的主要标准,但并非唯数量处罚。

   毒品数量是重要的情节,但不是唯一标准,刘某受雇他人而实施犯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细则》规定,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量刑起点为十五年(180个月);按照同向相加,异向相减的原则确定宣告刑,未遂可以减50%;从犯减少30%;当庭自认的减少10%;应在八年幅度内对刘某裁处刑罚,一审裁判刑期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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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0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拘留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精神办理。


关于印发《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1997)172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选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支专业、称职、年龄结构合理和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队伍,是贯彻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科技兴体”战略,保证和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工作。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认真按照《意见》的有精神和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
  二、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由各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和推荐名额,提出推荐人选建议名单,并经相应的学术技术组织或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无学术技术组织或评委会的单位须经两名以上高级专家推荐),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按照所分配的推荐名额,分别填写《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批表》和《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登记表》,于6月15日前报国家体委人事司审批和备案。其中,单位推荐的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经体委评审未获批准的,可直接作为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人选预以备案。
  三、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经体委审核批准后,作为委管专家,由体委组织落实各项培养措施,各单位协助培养并具体负责对他的日常管理和考核。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由各单位参照本《意见》,结合单位的实际,进行管理和培养。
  四、50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跨地区、跨部门工作调动、出国等重大情况,均要及时报体委人事司批准。
  
  国家体委(公章)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国家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的精神,加速我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根据我委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和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队伍,是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专业技术人才是体育战线的一支重要力量,担负着“科技兴体”、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任务。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我委系统聚集了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他们在各个专业技术领域和工作岗位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这批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从对我委的1035名具有高级职称(不含教练员)的人员进行统计分析看:年龄在55岁以上的就有552人,占我委高级职称人员总数的53.3%,其中,60岁以上的占18.4%,而40岁以下的仅占7.3%。为了实现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全面推进体育工作“两个计划”的实施,促进我国体育事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在本世纪末有计划地选拔和培养一批富有创新精神,具有扎实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结构合理、符合体育事业改革和发展需要,具有较大发展潜力,能承担跨世纪重任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是顺利实现我委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新老交替,保证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培养目标是:从我委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出发,用3至5年的时间,重点选拔5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和1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骨干人才予以重点培养,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学风严谨、踏实肯干,在各专业技术、学术领域起带头作用年轻有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全面衡量,客观评价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高质量地选拔50名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在选拔中应按照如下条件掌握: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各专业技术、学术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备研究生及同等学历,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技术。
  (四)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勤奋刻苦,热爱本职工作。
  对确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进一步加大培养工作的力度,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一)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鼓励老专家积极承担培养年轻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对确定为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导师者,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延聘期间经人事司批准可不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建立导师补贴。
  (二)优先安排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出国留学、研修和考察,为他们参加国际、国内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建立国内、国际访问学者制度,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了解和掌握国际、国内学术技术发展新成果和趋势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扩大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比例,积极向人事部推荐我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对被列入50名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者,其专业职务可不占用单位的岗位数额。被列入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者,晋升高一级职务时优先予以考虑。各单位要不拘一格大胆使用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各级技术学术领导职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科建设中带头人的作用。
  (五)合理使用并积极给年轻的专业技术人才压担子,使其在教学、科研的第一线发挥作用,促进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六)建立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培训、考察、奖励和课题经费资助等,各单位要根据其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委管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设备的提供,实验室的使用及住房等方面予以优待。
  (七)优先安排委管课题的招标,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重点扶持。积极支持出版、发行专业技术学术论文和著作。
  (八)建立学术休假制度,并利用学术休假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事业心和奉献精神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逐级推荐,择优选拔,分层管理,全面考核,努力做好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管理工作。
  50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各单位根据推荐名额和选拔条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候选人名单,填写《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带头人审批表》,人事司组织专家评审,体委党组批准,并作为委管重点培养对象。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学术、技术骨干,由各直属单位根据所分配的备选名额和条件提出备选名单,并填写《国家体委系统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骨干登记表》,报国家体委人事司审定备案,作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后备人才,由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
  建立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技术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培养计划,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对经考核成绩特别突出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经考核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进行调整,不合格者不列入培养计划,并根据选拔条件补充新的培养对象。
  五、100名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学术骨干的评选条件和培养管理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选拔和培养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是一项关系到我委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关系到体育事业后继有人的紧迫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创造条件。在推荐选拔过程中要坚持平等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有关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