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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球重组疾呼“劳资政”共和/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29:25  浏览:8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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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球重组疾呼“劳资政”共和
——企业全球化重组中的社会责任国际研讨会侧记
张喜亮

   美国金融危机向全世界扩散,欧盟国家债务危机致使欧元区濒临解体,金砖国家经济通货膨胀高企经济增速下降,所谓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危机殃及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WTO十年倍受世界瞩目。欧洲经济陷入了极度困境,示威罢工声势浩大,意大利等国政府垮台,欧洲将如何走出危机的阴霾?欧洲各界要员齐聚布鲁塞尔,峰会不断。在这样的背景下,2011年12月5日至6日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共同主办了“企业全球化重组中的社会责任国际讨论会”,来自欧盟、美国、加拿大、巴西、南非、土耳其、摩洛哥、意大利、俄罗斯、中国、印度、日本、韩国等几十个国家的代表三百人多人聚首号称欧盟首都的布鲁塞尔,20多位从事劳动关系研究的专家发表了主题演讲。布鲁塞尔是比利时王国的首都,这个国家竟然没有政府的时间打破了世界记录。我应邀作为来自中国的唯一演讲者,怀着一种莫名的使命感在会议的前一天转机德国飞抵布鲁塞尔,这里的绵绵细雨似乎在倾诉着欧洲的苦楚和彷徨。

  一天半的会议,简洁热烈而深刻,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第一天上午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官员只用了几分钟的时间致辞,表达了由衷的欢迎和期待的心情,会议就进入了主题。演讲嘉宾分六个专题集中发言。会议第一个专题是发布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企业全球化重组的社会责任”主题报告和提交会议的国别报告。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居然是一个英国人作关于中国的报告。或许会议主席也感到了一些尴尬,解释道:虽然有的报告并不是本国人演讲,这样或许能够多一份分享。他的这个报告基本没有涉及会议的主题,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中国现在所进行的基本上是对计划经济的改革,国家剥削人民的利益,中国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第二,中国已经丧失了人口红利,劳动力供给的问题将使中国经济出现更大的问题。这个报告简直就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无知,严重偏离了会议的主题。我飞快地整理着反驳的思路。终于熬到了自由辩论的时间,我第一个发言:我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一直以为只有中国人最讲政治,来到这个会场我开眼了,英国有的人比我们更讲政治。这是个企业全球重组之社会责任的会议,不讲企业可是离题太远了呀。让我简单介绍一下吧,中国企业重组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用工、工资和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第二个阶段是企业重组,至今中央企业仅存117家,民营企业得到了大的发展;第三个阶段就是根据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管理水平,关注民生实现职工与企业的“共建共享”。中国的企业重组改革也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我们积累了经验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有机会的话愿与各国代表分享这些经验。

茶歇的时候,很多国家的代表向我表达了对中国的祝福,期待中国能够引领世界走出危机。那个英国人几乎都没有招呼一声便离开了会场。 会议当天下午我与土耳其、巴西、加拿大等国的代表分别作主题演讲。一个很有趣但我觉得又很有意义的事情发生了。我的座位本来是被摆在最边上的,会议主席上台巡视了一下,就把我的名签放到了主席的位置上,把他自己的名签放在了我的旁边。为了确认一下这个事实,我用英语问道,这个是我的座位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又用他日常用的德语真诚地表达了感谢。会议主席热情洋溢地请我演讲:

  尊敬的主席、各位同仁:上午我简短地介绍了以改革国有企业为中心环节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这三十年里中国企业重组经历了许多困难,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入WTO这十年,中国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中央企业从原来的500多家减少至117家,中国的关税从15%以上降低至9%以下,并且还在继续降低。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各国必须正视资本和资源甚至是劳工在全球优化配置的现实。任何保护主义都不可能解决本国失业等经济和社会问题。包括外资在内的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不是那么的好,一些企业把社会责任误解为分担政府的责任,还有的企业把履行社会责任当作广告。履行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的内在要求。所谓现代企业:第一,通过生产或服务满足并引领社会消费,提高人们生活品质;第二,现代企业至少是投资人、经理人和劳动者选择的生活方式,在企业中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第三,现代企业不是投资人的私人财产,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独立主体。劳动者对企业的依赖程度高于投资人和经理人,必须保障劳动者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履行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必然的行为,反对唯利是图的企业原始理念。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APCE会议上提出促进就业、完善劳动者成长成才机制的观点,反映了现代企业的精神。企业全球重组需要尊重并适应当地的文化,文化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理念和行为习惯。企业需要培育自身的文化,并被劳动者认同且贯彻在工作之中,尊重工会的作用,吸收劳动者参加管理。在商言商,外资企业干涉投资地的政治和和勾结政府的行为,是不受欢迎的。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又有开放的政策,建议我们共同研究“在中国投资和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策略”这个课题,分享企业全球性重组的经验。 会议主席点评我的演讲,对“企业并非投资人的私有财产”和“尊重投资地文化”以及“企业在全球重组不可逆转”等观点,表示了认同和肯定。

自由辩论阶段,一些代表反映经济危机下本国劳工失业、生活困难的问题,也有代表表示反对企业外迁和裁员,还有代表提出对失业者进行技能培训和教育改革的问题,有一个女性代表说,她的国家也有企业竟然把履行社会责任当作向政府公关的手段,等等。各国代表对欧洲的经济状况表示了担忧,希望得到一剂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会议主席首先请我回应这些问题。从中国人的文化传统来说,我们是不喜欢对别人家的事情指手画脚的,更没有好为人师习惯;所以,我想我不是人类的导师,更不能自以为是,我们只能说说我们自己家的事情。我回应道:不可能有一个什么具体的方法可以解决各个国家的困难,中国的企业重组也经历了极度艰难而痛苦阶段,我们曾经有过4800万人下岗失业情况。困难总是存在的,解决困难的方法比困难会更多。近看困难,困难好似高山挡住了双眼,远看困难,困难好似风景值得赏玩。欧洲目前的困难或许前所未有,我相信经历了这个痛苦以后,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等等,都会有很大的转变,获得新生。按照现代企业的观点思考问题,我们创造更好的新产品、提供优质的新服务,企业不赚钱、不发展是不可想像的。所以,我们需要创新,中国正在进行经济机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们的航天卫星、深海勘测、互联网络还有高速铁路等等,都获得了大力的支持和发展,带动了经济的繁荣。

  有代表对当前各国企业不严格执行劳动法律的情况表达了不满,提出加强监察和促进劳资谈判的呼吁。欧盟委员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的代表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给我深刻的印象:我们呼吁加强劳资对话,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加强政府与企业和劳工的对话,促进社会的和谐;促进包括NGO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力量的对话,共同努力应对我们面临困难和挑战。听到这两个“和谐”和一个“共同努力”,我油然升起了亲切感,这是多么中国的语言呀!当我们推动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时候,劳资谈判的发源地地却悄然淡化劳资对立而大谈“和谐”了,并奋力疾呼“劳资政”的共和。有位同仁的话也很让人深思:我们刚刚市场,他们开始计划了;我们刚刚民主,他们开始集中了;我们刚刚开放,他们开始保护了;我们刚刚谈判,他们开始和谐了……。有句话说,不是我们不明白而是世界变化太快;我却说,不是我们不明白而是失去自我不应该!

(主要观点发表在人民政协报19/12/2011,xlzzxl@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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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0月27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劳险字〔1997〕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 乌海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其他形式就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纳入。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市社会保险局承办生育保险具体事务。
市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暂行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物价的调整,可会同市财政部门每三年提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水平的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10%的比例提取风险储备金,并按自治区规定的比例
上解。
第九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的,除清偿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外,还要一次性缴纳两年的生育保险费,作为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0天基础上增加40天。难产的,另加10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男方职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
第十一条 产假、护理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
,可以顺延。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包括生育津贴、护理
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一、生育津贴为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之商与产假天数之积。
二、护理津贴为男方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之商与护理假天数之积。男方无固定工作的,其工资标准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生育生活补助用于补贴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期间的医疗费支出,其中:
(一)正常产补助15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补助25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四)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补助1000元;
(五)怀孕满两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补助600元;
(六)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补助200元。
(七)女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的,持并发症鉴定组证明,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在前款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补助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四、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20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三)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第十三条 女职工领取了生育生活补助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不再报销生育
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女职工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
(二)在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服务证;
(三)独生子女证;
(四)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
(五)女职工本人及男方职工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所在社区证明;
(六)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六条 职工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携本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的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局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参保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进行审核,凡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职
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未按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支付。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审计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
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暂行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或违反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征缴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费
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职工个人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提供虚
假凭证骗取、冒领生育保险费的,除追回损失外,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对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保障国有资产使用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因国有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四条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纠纷协调中心(以下简称纠纷协调中心)由市国资办授权,负责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五条 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应当按照切实维护国有资产使用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平、合理地依法进行。
第六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纠纷协调中心提出纠纷调处申请。
第七条 当事人向纠纷协调中心申请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申请书;
(二)请求事项所依据事实的必要证据。
本条前款第一项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产权纠纷的事实情况;
(三)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第八条 纠纷协调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纠纷协调中心决定受理的,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调处费用。
第九条 纠纷协调中心应当在正式受理纠纷调处申请后,将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纠纷协调中心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调处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纠纷调处活动。
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纠纷协调中心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于自己的请求或者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纠纷协调中心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实行调处人员合议制。
纠纷协调中心应当选派3名调处人员组成合议组,并指定其中1人为主承办人,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
调处人员除由纠纷协调中心专职人员担任外,纠纷协调中心还可以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纠纷协调中心对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应当以调解为主。
经纠纷协调中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以纠纷协调中心名义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合议组应当拟订调处决定,经纠纷协调中心负责人审核后,以纠纷协调中心名义制作决定书。
调解书或者决定书应当由合议组全体成员署名,并加盖纠纷协调中心印章,随送达回执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一般应当自纠纷协调中心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合议组应当报请纠纷协调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调处时限。
第十五条 纠纷协调中心出具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行生效,并作为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依据。
当事人对纠纷协调中心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资办申请复议,市国资办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该决定书即行生效。
第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决定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决定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领导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性质的经济组织之间的产权纠纷,经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纠纷协调中心也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处;调处未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