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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银行拒付信用证的必要条件/居松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09:20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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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银行拒付信用证的必要条件

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居松南

摘要:信用证作为较安全的付款结算工具,开证银行在拒付时应当具备必要的时间及其他条件,若这些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开征银行丧失了基于信用证的拒付权利,得面临付款之义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已经得到信用证当事人的执行,基于UCP600的权利行使也成为信用证当事人的义务。信用证虽然是开证行应申请人所做的承诺,但信用证的核心在于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保证信用证得到兑付。当相应单据提交给开证银行被认定为不符单据时,则开证银行即可能做出拒付的意思表示。一旦单据被认定为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则受益人即得不到开证行的兑付,受益人即会竭力从单据角度出发争取自己的权利,以得到信用证的庇护。作为信用证义务的首要承担人,开证行一旦拒付不当,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信用证拒付的时间条件
UCP600在其第14条b中明确表述“A nor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r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 and the issuing bank shall each have a maxium of five banking days following the day of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 if a presentation is complying. This period is not curtailed or otherwise affected by the occurrence on or after the date of presentation of any expiry date or last day for presentation.”该条的中文意旨是指定银行或者保兑银行以及开证银行有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期限,从提交单据的第二天开始起算。而且这个期限不受提交单据日适逢最后一天期限等有所缩短。本条款可以视为开征银行审核单据关于时间规定的核心条款,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的规定和UCP500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UCP500中规定的时间为7天,且适用的词汇为“reasonable”即合理的期限。依据原先的规定,许多信用证开证行将其理解为有最多7天来审核单据,但是这种观点却遭到了银行委员会的明显反对。在相应的司法案例中也得到了确认,即开证银行首先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审核单据,其次才是7天,如果提交的单据非常简单,而银行审核的时间仍为7天,则开征银行被认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审核单据并对外拒付,从而判令开证银行丧失了拒付的权利。
在UCP600中该说法得到了更改,将银行的拒付时间正式表述为5个银行工作日,从而赋予了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单据的权利。该时间是开征银行应当遵循的绝对期间,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断、延长、终止。开征银行如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单据完毕,并对外发出拒付的指令,则开证银行即丧失了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换言之,开证银行必须付款。

二、 信用证拒付的首要不符为准原则
所谓信用证拒付的首要不符原则,即开征银行应当一次性地提出单据的不符所在,开证银行第一次提出的不符方可被认定为不符,其后再次提出的不符被视为开征银行对后续不符点的放弃。这一点UCP600第16条的C款做了明确规定,即“When a norminated bank acting on its normination, a confirming bank, if any, or the issuing bank decides to refuse hornour or negotiae, it must give a single notice to that effect to the presenter“
信用证单据纷繁复杂且多样,信用证本身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单据的不符可能存在各中类型,如果开证银行不能在首次即全部提出相应的不符点,则会造成不符延绵不绝,增加相应当事人的负担。从另外一个情形来看,开证银行系信用证的首要承担方,对于信用证更为熟悉,开证银行更有能力全部审核出全部不符点。UCP600对此做出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开征银行的权利,从而更为有利于对受益人的保护。

三、 开证银行独立判断不符原则
信用证系开证银行对外所做的付款承诺,信用证开证银行基于信用证和单据来判定双方是否为不符,信用证关系和贸易合同是独立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虽然存在联系,但是两者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一点是信用证交易的核心,也是信用证能够得到多方认同并执行的重要原因,如果任由贸易合同关系渗透入信用证法律关系,则将贸易行为的复杂掺杂进信用证交易关系,徒增信用证当事人的负担,也不符合信用证的基石。
正是由于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而非进口商对出口商的付款承诺,这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视同看成是开证银行和受益人两者的关系。在信用证开征银行收到提示单据时,则信用证开证银行有权基于自身的判断对受益人做出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信用证开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仅仅可以为银行的拒付意思提供参考,而不能替代开证行单独的意思表示。基于此,开证行对外所做出的诸如信用证不符正在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中的表述不能构成开证行的拒付表示。
同样,在实务当中经常出现开证行在拒付之后说该不符点正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其后又做出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故同意付款的表示。笔者认为,开证行是否放弃不符点仍应视同为开证行单独的意思表示,即便是申请人接受不符,也视同开证行接受相应不符单据,从而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四、 开证行表明所持单据的态度原则
开证行一旦对外做出拒付意思表示,还应当表明对单据的处理态度。这种处理态度根据UCP600的规定有四种,其一是等待单据提交人进一步意思表示;其二为径直退回单据;其三为开证银行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四为按照先前提示人的要求从事。
信用证交易本质上存在着和其密切相关的真实贸易行为,而这些行为的表现形式即为单据,单据的接受、转递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实际权利产生重要影响。信用证开证行做出上述意思表示才能明确决定单据的下一步行动。也能为单据提交人就单据采取措施提供明确依据,因为就单据提示人而言,在接受到开证行的不符提示后,可以自行修改单据重新提交,提交人可以自行催促申请人接受不符的单据,另外包括受益人在内的提示方也可以将单据要求退回转而直接要求申请人要求付款等等多种手段可以采用。这些方式的行使都将有利于受益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果开证行不能表明其对所持单据的态度,开证行是无权拒付的。

五、 开证行不得放单原则
所谓开证行不得放单原则呢,系指开证行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必须确保其所收到单据后未将单据直接交给开证申请人,一旦开证申请人拿到了单据,则可视同开证行接受了单据,而不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开证行无权对外拒付。正如上文所指的是,信用证交易下实际存在着真实的贸易行为,所谓单据只是代表信用证下货物的凭证,开证银行一旦将单据提交给了申请人,则意味着申请人已经接受了信用证下的真实交易。基于最普通的民法关系,申请人不能一方面拿到货物,一方面却拒绝付款。同理,开征银行一旦决定将单据放给申请人,则说明开证银行已和申请人就单据相符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说开征银行同意受益人采用信用证方式对其要求付款,开证银行也就无权再对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做出不符的表示。

六、 开证行不得叙做提货担保原则
所谓开证行不得叙做提货担保原则是指,开证行在对其所持有的受益人提交的提单向船运公司提供了提货担保,则丧失了继续主张单据不符的权利。
提货担保在近海贸易中较为常见,进口商为了尽快提取货物,在还未收到提单正本的情况下凭借银行的担保向船运公司要求提货,船运公司则因为银行卓越的信誉一般依据副本提单和银行保函仍会将货物交付给进口商。
在银行提供提货担保的情况下一般开证行还未能收到单据,此时银行已经同意货物放给申请人,则在单据提交给开征银行的情形下,可以视同开证行已经实际上将单据交付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已经获取了信用证下的货物,开证行自然无权对信用证宣称不符。
七、 信用证单据的表面不符原则
该原则是指信用证单据的不符应当基于表面进行判断,而非信用证交易下的货物等行为。这也是信用证的核心原则,在此不做赘述。

综上,信用证作为广受接受的结算工具,开征银行在拒付时必须满足上述条件,以上任一条件的违反,均导致开证行拒付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受益人在发现开征银行存在上述行为时可立即起诉开证银行要求其付款,开证银行必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作者: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 居松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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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1978年11月25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是贯彻落实抓纲治国战略决策,加快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一定要结合揭批林彪、“四人帮”,分清路线是非,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的关系。要结合整顿企业的工作,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动员广大职工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企业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按国家规定办事,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并且要认真实行民主理财、群众监督,严禁浪费和挪用。这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计划,要经过群众讨论,执行结果要向群众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研究改革企业基金制度。

附: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决策,鼓励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为社会主义建设多积累资金,从一九七八年起,国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
一、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百分之零点五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工业企业,仍按原工资总额计算提取企业基金。
农牧、交通运输、商业、粮食、外贸、建筑安装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考核指标和计算提取办法,由中央主管部门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提出方案,商得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应按上述规定相应地少提或不提企业基金。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计划外亏损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以后的利润,超过国家年度利润指标的部分,可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企业基金:
石油、电力、外贸部门百分之五;
冶金、机械、化工、轻工、纺织、森工、建材、建筑安装、邮电、交通运输、商业、水产、物资供销和其他部门百分之十;
煤炭、军工、粮食、农牧部门百分之十五。
已经实行利润留成的部门,不再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
三、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应在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亏损企业在财政拨补的亏损额中提取。主管部门应提取的企业基金,须列入汇总的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退库。
在考核企业是否提取企业基金和计算提取数额时,如因国家调整价格和税率,对年度计划执行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调整计算。
四、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举办农付业,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以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
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企业基金,百分之五十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百分之五十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和本系统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不准用于主管部门机关本身的各项开支。
企业基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和生产技术措施的,应分别纳入有关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要纳入物资分配计划,统一平衡。
五、企业基金的使用,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不得超支。要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提取情况要向职工公布,使用计划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六、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正确计算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规定计算提取企业基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如有违反,当年不准提取企业基金。
七、经国家批准实行利润留成的某些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本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并按提取企业基金后的利润数额计算提取利润留成。
八、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5]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年奥运会场馆建设指挥部名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4号),设置北京市人民政府“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简称市“2008”工程指挥部)。市“2008”工程指挥部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临时机构。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为正局级临时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包括奥运场馆、附属工程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下同)建设总体进度计划,组织指导并审定有关区、县政府和各项目业主单位编制建设进度综合计划和建设进度详细网络计划,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负责组织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协调并督促落实项目立项可研、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土地一级开发及开工等各环节的工作,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实行集中审批,保证工程按期开工。
(三)负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总调度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质量、工期、功能和成本的协调统一。
(四)负责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五)负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业主与政府签定的各项合同的依法实施,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
(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在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中的实施,监督并保证国际奥委会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落实,组织协调奥运会比赛期间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工作,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
(八)负责管理市政府部分奥运专项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负责组织监督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开展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落实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
(十)负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对外宣传和社会协调工作,加强与奥组委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
(十一)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奥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 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10个职能部。
(一)秘书行政部(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保卫、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二)工程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部
(三)比赛场馆建设部
(四)训练场馆建设部以上3个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落实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工作;组织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协调并监督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土地一级开发和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并全面落实国际奥委会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规定的奥运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协调审定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资金调整工作;协调并监督落实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组织监督政府签订的各工程合同依法实施;负责工程统计报表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外,工程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部还负责综合编制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的总体计划 ;指导并审定有关区、县政府和项目业主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五)市政设施建设部综合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综合进度计划;参与审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落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审批工作;协调并监督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协调审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有关规划设计、施工计划和资金调整工作;协调并监督落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综合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工程统计报表工作;协调解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安全质量部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要求;组织监督检查国际奥委会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规定的奥运场馆建设项目质量要求和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等方面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业主、施工和监理单位安全、质量工作体系;参与审查招投标文件、施工计划和施工过程中有关安全、质量事宜;参与研究制订并监督落实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及奥运会比赛期间的安全、消防等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协调处理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
(七)技术部组织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附属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论证;监督落实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组织联系专家顾问工作;组织协调 技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参与招投标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中有关技术问题的审查;参与设计、施工中涉及技术问题的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协调并监督检查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工程信息网络平台建设。
(八)财务预算部汇总编制奥运专项资金的预算申请;编制部分奥运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监督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招投标工作;负责编制并落实机关各项支出费用的计划安排;参与配合监察、审计工作。
(九)监察部(审计室)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受理检举、控告、申诉事项;对部分奥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宣传部组织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宣传市委、市政府和奥组委关于奥运工程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要求;组织协调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新闻发布会和视察考察活动;统一指导有关区县和单位关于北京地区奥运场馆及相关配套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协助处理新闻危机事件;协调联系奥组委和各类国际体育组织。
三、人员编制
市“2008”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使用临时行政编制共5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