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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试金石/苏安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6:45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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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检验公安工作的试金石

苏安忠


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是革命胜利的法宝。回顾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程,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乃至现今进行的现代化建设,无论任何时期,都离不开人民群众。如若脱离了人民群众,就难以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因此,中国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功,就是党的群众路线的胜利,党的群众路线是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和重要保证。老一辈革命家高瞻远瞩的看到:“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也完全证明了离开人民群众就一事无成。
在我们公安工作的全部活动中,同样也离不开人民群众,无论是哪个警种、哪个部门的工作,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依靠群众是刑侦工作所必须坚持的方针之一,是刑事侦查工作的基础。只有遵循这个方针原则,使刑侦工作建立在牢固的群众基础上,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我们是新时期的人民警察,我们来自人民,而要又以服务于人民为宗旨。所以说对待人民群众的情感,即态度问题亦是一个重大而严肃的问题。我们有的无视法纪,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其中有关乎生命安危的、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人身权利、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的,这些案例的确发人深省、震撼心灵。在我们的现实工作中,虽然未发生上述问题,但对照起来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四难”现象,比如办事推诿、作风粗暴、冷横硬推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彻底的加以解决。说明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上还有一定的距离,也是执法观念不端,宗旨意识淡薄的具体表现。
那么,怎样才能拉近同人民群众的距离,切实把人民群众视为衣食父母,并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呢?
首先要充分认识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说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尊重群众的创造性,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让群众获得丰厚的物质精神利益。也就是说必须把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同样我们公安工作也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
其次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无论是在任何时期,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人民群众都将是历史的创造者。尤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大家都懂得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倘若不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人民群众是绝对不能答应的。正可谓“水能载舟,也能覆舟”。这个浅显的道理告戒我们:必须“立警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增强宗旨观念的使命感,把完成本职工作与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统一起来。
再次还要充分认识到能否做到以民为本,情系民众是根本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问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唯一宗旨是我们党的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承诺,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也是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所在。因此是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能不能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做到心里装着群众、时时处处为了群众,带着深厚的感情把群众冷暖安危挂在心上,是衡量一个人具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问题。
最后要充分认识到必须具有对事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掌握为人民服务实际本领。看起来似乎是个老生常谈,但在我们的实际行动中并没有真正做到,或者说还有很大的差距。在诸多警种、部门的业务工作上,我们有少数同志无所是是,无所作为,不思进取,应付混日子,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业务技能掌握,不能够按照要求,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真本领、真功夫。如果这些基本东西掌握不好,怎能执好法、办好案呢?又怎能做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呢?这样的人虽然为数不多,可也不无其人。所以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民警的整体综合素质。使民警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水平,本着对事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完成本职工作。
总而言之,要把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贯穿公安工作的全过程,要做到密切亲近人民群众、关心体贴人民群众、保护爱护人民群众,切实拉近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距离,让人民群众拥护公安机关、爱戴人民警察。古人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我们心中没有人民群众,我们就失去了依靠的根本力量,我们的警力是有限的,而民力是无穷的,只有从心底里装着人民群众,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就有了力量的源泉,也是能够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基础。因此说对待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是检验公安工作成败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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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34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34人)


  (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朱开轩
副主任委员
  汪家镠(女) 陈敏章   李绪鄂   范敬宜   张怀西
  王 选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朱相远   刘明璞   严义埙   杨伟炎   吴德馨(女)
  宋木文   张序三   张明远   陆善镇   陈寿朋
  陈建生   陈难先   陈章良   英若诚(满族)
  柳 斌   聂 力(女) 聂大江   顾诵芬   徐 静(女)
  高运甲   高 德   陶西平   常沙娜(女,满族)
  傅铁山   谢 光   谢铁骊   霍 达(女,回族)




法院的“丛林”规则

杨涛


《南方周未》4月8日以《我要不到钱,我盖的是法院的楼》醒目的标题,报道了广西北流市法院在法院审判大楼的建筑项目中,“签违规协议、拖欠工程款、驱逐承包商”的事情。文章见报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及玉林市中院非常重视此事,并对此事进行积极调查。4月20日,自治区高院新闻处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此事的调查结果。玉林中院的罗基龙副院长向记者们表示,记者报道中揭示出来的北流市法院违反建设部等有关规定,让建筑公司先行垫资、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等违规、违约行为确实存在。(《南方周未》4月22日)
在新闻发布会上, 自治区高院一位法官说,北流市法院现在出了这个问题,这是有深层次的原因的。“法院要体现国家的审判职能需不需要一定的硬件?要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需不需要审判场所?这种审判场所应该是由国家提供的。国外没有哪家法院自筹资金来修建法庭的,但我们国家就需要法院自己找钱解决。” 这位法官说到动情之处,哽咽起来,足有5分钟的时间。
笔者深以为然,在现行的体制下,法院在政府面前无疑是弱者。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政府控制之下,法院审判难呀!法院的审判经常面临着来自地方党政的干涉,君不见,在浙江省台州市,为了解决在行政审判中避免地方的干涉,台州市中院来了个行政审判一律实行异地管辖,“咱惹不起你,躲得起”。法院经费困难呀!一方面,许多地方财政本身非常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并不把法院放在眼里,那个部门都要钱,凭什么法院要优先呢?法院在政府面前挺不直腰,说不响话,一副弱者的形象。
可是,法院要体现国家的审判职能需要一定的硬件,要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需要审判场所。怎么办?在政府面前是弱者的法院并不总是弱者,以前军警式的服装让群众深感专政的威严,现在穿法袍了,可司法权仍执于手,在老百姓面前是十足的强者。同时,既然是人民的法院,审判场所也是为人民,政府有困难,那么人民就要受点委曲也是应该的。所以,北流市法院让建筑公司先行垫资、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等违规、违约行为实在不该多说三道四。而且,北流市法院一位法官说了:什么叫知法犯法?得由权威部门认定才行。当然,法院就是那个权威部门。呜呼,多么牛气的法院!
这让笔者想起了自然界的“丛林规则”,这个规则基本原理便是“弱肉强食”,强者吃次强者,次强者吃弱者,弱者吃更弱者,这是自然界亘古不变的规律。勾勒这个规则的图表便是“生物链”---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某些法院深谙这一规则,运用这一规则于股掌,在社会生活中游刃有余。人类用树叶遮体,告别丛林几万年步入文明社会后,不想丛林的这一规则并未死亡,如今又在某些法院复活了。
只是,法院这一主持公平、正义,让群众讲理的地方荡然无存了,法官本有的中立、消极,遇强不示弱、遇弱不逞强的形象也付之东流。文明社会的法院如果公开演绎着野蛮时代的“丛林规则”,那么,为公开审理建设审判场所,有必要去建设吗?
这些年,法院的审判大楼越建越好,可是司法腐败明显加剧也许是这一现象的最好的注释。
我们真得希望改革现行法院的人事和财政体制,让法院在政府面前挺直腰来,法院再也不要自己找钱解决自己的生存。可是,拿什么让我们相信挺直腰后的法院不再向群众演绎“丛林规则”呢?在新闻发布会现场的一位记者说得好:我们的确理解基层法院的难处,基层法院的财政问题是一个问题,但建筑公司盖了楼却拿不到钱又是一个问题。法院能因为自己的财政困难就欠钱不还吗?”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