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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仇和现象”/杨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7:01:12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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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仇和现象”

杨扬


近日看了连续两期《南方周末》(分别为2004年2月5日和2004年2月12日)对仇和的报道,才大致了解仇和其人其事,看完后心情久久无法平静,总想说点什么。我想,与仇和其人其事相类似的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而且他的作法也与我十年前的农村生活经历有些相似,现在既然他在全国出了名且升了官,会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让其他人仿而效之呢?因此我不得不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想从公民权益的保护说起。
在新闻报道中,仇和曾经给教师下达“招商引资”任务,也曾经扣发职工的工资来修建一些交通设施,凑巧的是我也曾经是一名教师,也多次被镇、县各级机关以各种名义扣除过很多个月的工资,用来修路啊办学啊捐助希望工程等等。那时候我们每个月正常的工资通常只能发给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一半(原因是地方财政经费不够),而且常常拖欠一年后才能发放,自己的生存根本就没办法解决,没有办法了只好自己离开教师职业(那几年与我一样离开教职人也较多),毕竟要先吃饱肚子后才能工作啊。到了后来,我便关注这方面的法律及其他规定,可怎么也无法找到政府随便扣发工资的依据,而且就是所扣发的工资的去向谁也并不清楚(天知道这些钱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啊?!)。我不是没有同情心的人,我也曾经主动向希望工程捐过款,也曾经自愿向经济困难的学生捐过款,也曾经向抗洪抢险方面捐过款,等等,但是后来一想,如果光凭扣发我们的工资与捐款来保证他们修建公路修建学校并使每一个适龄学生都能上学,无异于白日做梦。所以我就想,没有一个健全的制度或方式来解决这些事情,而单凭某个领导一时的心血来潮想出个什么花样来“临时处理”,恐怕难于解决根本问题。而且,如果我上有老人下有小孩需要我来照管,又应该由谁来帮助我呢?如果按照仇和的做法,恐怕全中国的官员们都得扣发工资了:全国又有哪一个省市没有急需要办理的公益事业哪里没有面临失学的孩子等等问题呢?
报道中提到拆迁问题,报纸原文中是这样说的:“仇和望一望,拆到南关荡,仇和手一挥,拆到沂河堆。”“拆了你别哭,没拆你别笑,那是仇和没看到。” ,“铲车、吊车开路,公检法,加上沭城居委会的干部,一共出动了300多人,居民限时必须搬完,书啊、被子用被单一裹,都被老百姓甩到门外,当时天下着雨,租板车的价格都涨到了40元一车。”我不知道被拆迁的人是否得到了足额的补偿。无独有偶,前些年听说一件征地与拆迁的事情,某乡镇为了修建公路,拆除了路边一家农户的房屋也征用了他的耕地,但是因为补偿无法到位,导致这家农户几乎是无家可归无地可种无饭可吃,甚至是告状无门。我不知道如果这个家就是仇和的家,他会做如何感想?对于修路,这家农户也和其他人一样都非常赞同。现在很多地方都爱搞什么“投票决定”,比如修路之类,肯定会有多数人会表示同意。这种做法乍看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可是我们不能为了使大多数人得到好处而牺牲某一个体的合法权益,让其蒙受极大的损失甚至面临绝境,也就是多数人虐待甚至损害少数人。拆迁无可厚非,但必须依法,并应加强对受损害者或弱势者予以相应的保护,缺少了对具体的每一个个体的权利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又将从何而来?

其次,我想说说谁来监督仇和。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仇和的行为并不是都能得到其下属的赞同,甚至很多人或明或暗地与其进行了对抗,但谁也无法对其左右,引用报道中的一句话就是“但大家敢怒不敢言,他是县委书记,又是市委常委,地位特殊,告状都没用。”县委书记兼人大主任,谁又能监督他?所以不管对也好错也罢,基本上就是他一个人说了就算,这与封建社会里独断专行的家长式作风有什么两样呢?更不用谈什么决策的科学与民主了。所幸的是从报道中来看,仇和此人为官清廉,如果有人也像他一样我行我素,但却是程维高、胡长清之流,将给人民带来什么样的灾难呢?而且如果他出现重大决策错误而给人民造成较大损失时,该如何处理呢?等等等等。

第三,谈谈仇和与吕日周的对比
报道的前言中说到“仇和的做法让人容易想起吕日周”,但在我的印象中吕日周与仇和的显著差别就在于吕日周的行为并不十分“过格”,这个“格”就是国家的法律与基本政策。但仇和却不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他的某些行为几乎可以说是对法制或制度的践踏,相信读过相关报道的人都有所了解,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今人看见长城时肯定会对秦始皇感谢不已,因为他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否则我们怎么能够看到这壮美的景观呢?我们当然不会也无法去切身体会到孟姜女哭长城时的悲恸,更不会看到漫山遍野的尸骨。仇和当然不是秦始皇。我并不是全面否定仇和,对于他整顿机关作风、反腐败、加强经济建设等等,本应是作为地方行政首脑的应有责任,如果成功可以借鉴其经验,如果失败则可以汲取其教训,不必反应如此强烈。但我看不懂仇和所说的:“我搞科研出身,科研重结果,不重过程,所以有时表现出急躁的情绪。”甚至无法评论他所说的:“西方在我国现在这个发展阶段时,在我国这种人均GDP时,哪里有人权呢?”“能不能用人治来推动法治,用不民主的方式来推进民主呢”的理论是何等荒谬。至于仇和卖光企业、卖光学校、卖光医院的作法,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监督是否侵害了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是否正当,等等,尚待调查研究。但我很同意毛寿龙先生的话:“好制度胜于精英政治家”。也许仇和认为只有自己才是一心为民也是最急切想办些实事,而且其他人则不同,而且也相信个人的力量可以改变一切,所以自己的想法别人未必赞同群众也未必能够理解。说句不客气的话,这是典型的个人英雄主义。引用仇和自己的话说:“我们四年不懈的努力、流淌的汗水、付出的辛劳,在得到群众认可、社会认同的基础上,终于得到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的认定,还有什么比这更令人高兴的呢?还有什么比这更让人安慰的呢?”我不知道这些话是否真实或者仅是一厢情愿,我也并不赞同官职的升迁就表示得到上级和人民群众认可这一结论(报道中不是就有很多越腐越升的案例吗?——当然我并不是说仇和腐败)。就算是仇和得到了人民的拥护和职位的升迁,但我也只能说这可能只是当地人民的“幸福”,但却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悲哀。如果真像有的报刊所说的“我们需要仇和这样的‘铁腕’”,大家仔细想想,中国将会变成什么模样?!


200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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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备干部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的国有商业银行领导人才,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从组织上保证建设银行朝着现代化、国际化、集团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方向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
、政策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总结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新时期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后备干部,包括总行机关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机关部(室)、处级领导干部,各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负责人等各级领导干部的后备干部。
第三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目 标
第四条 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既能满足近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调整的需要,又能适应中、远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人数经常保持在领导干部职数的一至二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比较合理;拟于近期提拔使用的人选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基本具备总行党组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建总党字〔1995〕第43号)第六、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且年轻、优秀、具有培养潜力。
第七条 总行部主任级和省级分行行级后备干部,主体应是40岁左右,其中近三年内拟提拔使用的一般不超过45岁;二级分行(中心支行)行级和处级后备干部,主体应是35岁左右;支行级和科级后备干部主体应是30岁左右。
第八条 总行部主任级和省级分行行级后备干部,主要在正处级干部中选择;二级分行(中心支行)行级和处级后备干部,主要在正科级干部中选择;支行行级和科级后备干部,主要在正股级干部中选择。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坚持民主推荐、人事部门考核、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并向上级行党组(党委)呈报的程序。要注意扩大视野,把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在对大批干部全面培养和考察了解的基础上。
第十条 省级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和总行部主任级后备干部,由总行党组确定;省级分行副行级后备干部、计划单列市分行正职后备干部由省级分行党组确定;总行直属学校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由学校党委确定;其他各级行后备干部的确定依此类推。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一条 各级行党组(党委)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针对后备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包括培养目的、方向、方式和时间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后备干部得到全面锻炼、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应当有计划地对后备干部进行政治与业务理论强化培训。
要坚持理论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离岗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让后备干部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学习现代商业银行基本理论、经营管理
知识和运作技能,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理论素养。
第十三条 应当从后备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实践锻炼。
要坚持实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制度,帮助后备干部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实际工作水平和领导能力。
对长期在领导机关工作的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下级行机关和基层单位任职或挂职,使其增长基层工作经验;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后备干部,要有目的地选派他们到上级行机关工作,使其增长领导机关的工作经验;对长期从事某一专业工作的,可调整到综合部门或其他主要
业务部门任职,使其取得全面的领导经验。
对近期拟进班子的后备干部,要放到重要台阶和关键性岗位上锻炼。对于基本素质好、确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后备干部,应当尽快压重担子,将他们放到艰苦地区和重要岗位去任职锻炼,促其较快地增长实际工作经验和全面领导能力。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各级行党组(党委)要切实重视对后备干部的管理。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后备干部工作。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到人,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后备干部人选确定后,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后备干部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上级行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上报后备干部的材料是;党组(党委)意见、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情况和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考察。对后备干部除进行经常性考察外,还要坚持定期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意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党组(党委)成员要同后备干部谈话,在肯定其工作成绩的同时,严肃指出其缺点、不足,帮助他们进一步明
确努力方向。
第十七条 对已经具备上级领导职务条件的后备干部,要及时提拔使用。各级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时,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择优选拔。
第十八条 对后备干部要实行动态管理。后备干部的人数应保持常数,因提拔或调整而出现的缺额,应当及时补充;对虽已列入后备干部名单,但发展不正常,相形见绌的,应当及时淘汰;对那些年龄、专业、学历已不适合将来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后备干部也应及时调整;对新发现的
优秀年轻干部,应及时补为后备干部。
后备干部调整充实工作,一般在年度考核和定期考察结束后进行。每年年初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后备干部考察和调整情况。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后备干部档案。其主要内容是:党组(党委)意见、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材料、政治审查材料、学习成绩、工作业绩及科研成果等。后备干部档案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后备干部的有关材料,包括名册、档案、培养意图、使用方向等,由各级行党组(党委)及人事部门内部掌握,应当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对所属分、支行的后备干部工作,可依本规定制定出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95年6月21日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

(一九九0年三月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建材行业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大力采用先进技术,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工程建设评审委员会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组,负责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审工作。
国家建材局综合计划司设建材行业工程建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有关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条件的下列项目可以参加评选;
(一)近两年内竣工投产、验收,截止到评选报名时,已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检验的完整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设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
(二)标准设计经三次以上采用,并已建成投产的项目;
(三)引进生产技术,经消化吸收的项目;
(四)以国外为主,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中的国内配套设计部分。
第六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的评选范围:
(一)国外设计和援外设计的工程项目;
(二)单体构筑物、设备、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计算机应用程序、科研项目。
第七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技术及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和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设计成品文件质量优良;
(二)采用包括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内的先进科技成果,或将引进的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在技术发展上有创新的:
(三)经考核的设计生产能力、热耗、电耗、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同期水平;
(四)充分利用和节约能源,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最好水平,并达到或接近国际同期水平。
(五)环境保护和工业安全卫生方面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六)在“三废”治理、综合利用的技术上有所创新;
(七)建筑设计(包括生产厂房、辅助及生产设施)采用先进技术和新材料、新结构,做到经济适用,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造型美观、新颖:
(八)经过实践检验,设计能很好地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工程造价低,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与建设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做到优质服务。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每两年评选一次,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九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评选工作实行逐级评选。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在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六个月前,向设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设计单位应在通知发出后的三个月,按要求将优秀工程设计项目报主管部门进行初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后的两个月内将初评结果报国家建材局。
隶属关系在地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设计单位,由地方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评;国家建材局直属的设计单位和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所属的设计单位,由归口单位负责初评。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填写“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申报表”并附有生产、施工、环保、能源、财务等部门对该设计项目的完备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每个工程设计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建材优秀工程设计奖,并不得同时向两上以上部门申报。
凡已申报过建材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均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单项系统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
第十四条 凡未经本单位评选或主管部门初评的工程设计项目,不得直接参加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选。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回访调查。
国家建材局负责组织对申报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进行回访和调查。
第十六条 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审组对初评的项目,按优秀工程设计奖的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的结果,经国家建材局建材行业工程建设评审委员会常委会复评后,报国家建材局批准。
第十七条 获得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或二等奖的设计项目,可由国家建材局推荐参加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评选。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十九条 申报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发现申报材料与主要事实不符,要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级别或撤销奖励,并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对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项目的奖励,以荣誉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由国家建材局向获奖的设计单位颁发奖状,并给予物质奖励;对直接参加项目设计的主要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并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建材行业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奖金,从本单位的利润留成中支付,不列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奖项目经上级评审提高奖励等级后,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建材局一九八七年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即行废止。